姚建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被告刘成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未签收裁判文书,按法律规定需缴纳公告费用。先通知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缴纳公告费400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龙: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艾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礼丽: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胜才: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仇迎杰: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新森: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炳寿: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闻安刚: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宫能兵: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忠: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德成: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广保: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爱民: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帮云: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庄陈跃: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伟: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通宾: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波: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纯强: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玉全: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单啟民: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俊富: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恩福: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先柱: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迎新: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迪: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学平: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雅婷: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卜常群: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封保龙: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修达: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世永、盛明林: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及被上诉人盛明林、余章胜、安徽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53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传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蔡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借款本金28500元、利息9170.05元(含罚息),合计37670.05元,并自2017年2月28日起以2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3%(11.1%×130%)支付利息(含罚息),本清息止;二、被告蔡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公告费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梁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阳、陶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诉你们及刘和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阳、陶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11915.8元(含罚息),合计49936.7元,并自2017年8月22日起以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3%(11.1%×130%)支付利息(含罚息),本清息止;二、被告刘和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杨阳、陶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梁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戈庆萍、任志云、任小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戈庆萍、任志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5036.6元(含罚息),合计43036.6元,并自2017年2月28日起以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8%(9.831%×130%)支付利息(含罚息),本清息止;二、被告任小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戈庆萍、任小川、任志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梁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王让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王国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杰传:本院受理陈庆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李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李勤双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李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7202.6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敏、楚瑞宝: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虎: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骏、吴国凤、巫燕燕:本院受理原告何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骏、吴国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金龙借款本金28万元及其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夏骏、吴国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何金龙律师代理费8200元;三、被告巫燕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何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骏、吴国凤、巫燕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荣珍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38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10月31日原告韩荣珍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本院公告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维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荣珍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3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韩荣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柱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08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9月10日原告张玉柱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本院公告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书培、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仁和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鲍九华诉你公司股权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祁发锋: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邦有道餐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正玲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西部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成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哈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邢晓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静静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永海、胡恒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丁永海、胡恒霞向原告偿还由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45097.6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暂合计55097.6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银银、彭兆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银银向原告支付垫付款424440.24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暂计10000元,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暂共计434440.24元;2、判令彭兆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咏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为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红、余小弟、陆俊: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红、余小弟、陆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红、余小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98189.69元以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分别自2016年5月26日起以18126.7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以6177.9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8日起以26338.7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2日起以26306.6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以21239.53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陆俊对被告李红、余小弟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红、余小弟追偿;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东林:本院受理原告范圣福诉被告彭东林、刘世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伍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约定未还款的利息为每月2%(按实际借款金额日期2016年6月计算,直至款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柴亚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柴亚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支付欠款本金48169.27元、零售利息24277.91元、年费480元、滞纳金13581.49元,杂费6233.2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盖守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盖守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支付欠款本金149998.92元、零售利息55914.15元、滞纳金48957.25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誉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丁誉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支付欠款本金94494.29元、零售利息14206.08元、分期手续费2849.47元、滞纳金18601.11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晋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方晋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支付欠款本金66916.17元、零售利息5673.41元、现金利息1977.34元、滞纳金8090.33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宪秀:本院受理原告陈会录与被告鲍宪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鲍宪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会录373948.3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2017年10月18日刊登原告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盛守本、吴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更正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余明与张燕、宁国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燕名下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188号桐城绿苑5幢2601室房产(房权证号:合包150061292号),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张燕名下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188号桐城绿苑5幢2601室房产(房权证号:合包150061292号);
二、变卖价格:2514070.50元;
三、保证金:251407.05元;
四、变卖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
五、应买方式:公告期内,意向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两万元整,并于交款之日起十日内联系本院办理相关手续;
六、变卖方式:在公告期内一人报名的,在公告期满后十个工作日需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转至本院账户(未能按时交齐变卖款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在公告期内多人报名的,将由本院组织实施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未竟得房产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七、支付价款期限:应卖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八、与本标的的相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特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变卖,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应鹏:本院受理原告洪伟诉洪伟诉被告钱应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洪伟的起诉。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泰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泰荣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4844.87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394844.8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泰荣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26元,原告泰荣建材公司负担426元,被告皖商建筑公司负担89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益文: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季益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季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管理费8355.2元;二、驳回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季益文负担52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小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曹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管理费8826.3元;二、驳回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6元,由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363元,由被告曹小峰负担503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兆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军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材料租赁合同书》;二、被告李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扣件63075只,8#槽钢337米,14#槽钢235.7米,16#槽钢419.1米,油拖606套,钢丝绳1200根,卡扣1000只;三、被告李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64174元;未返还租赁物的租金按照合同标准计算至该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四、被告李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7614元,以后的违约金以拖欠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所欠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372元,由被告李兆军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高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9500元,利息626.74元(以9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自2016年3月24日暂算至2017年8月6日,款清息止),合计10126.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金诚机械有限公司、王丽娟、邢成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王广成、张志群、张红军、黄士云、邢贵军、潘梦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诚机械有限公司、王丽娟、邢成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王广成、张志群、张红军、黄士云、邢贵军、潘梦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令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人民币2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损失共人民币14794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2日暂计算十天,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83500元;二、判决第二至十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十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琼、张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杜琼、张涛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531、4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20499..90元,利息3725.31元,费用7511.93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此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明富:本院受理原告张先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原告管德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47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原告徐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4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89595464)经股东会议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0万元减至人民币2000万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钱玉平;联系电话:13185478588。特此公告。
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7日
注销公告
安徽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5063581N)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晓杭;联系电话:18956378188。
安徽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7日
注销公告
安徽阳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已于2017年9月4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杨爱民、何永亮组成,负责人为杨爱民,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安徽阳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7日
遗失声明
▲广德南力电机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105013)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叶萌环境咨询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PHKBM0M)副本,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广德县农村商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号码:J3773001150501),现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