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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08 1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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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永利: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启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小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振振: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振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甫: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会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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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索海文: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索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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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道刚: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赖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艳玲: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胜利: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春香: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绪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绪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玉刚: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世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世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高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书彦: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珮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珮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西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西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忠: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晓雷: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晓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振响: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世顺: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光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旭: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淮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不服本案判决,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谈其群、黄健:本院受理原告蔡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150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涤非:原告合肥市巢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金贵、沈翠莲:原告李忠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杜金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忠良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以本金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杜金贵负担1815元,李忠良负担545元;公告费800元,由杜金贵、沈翠莲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延春:本院受理原告卫修好诉被告张延春、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英权、任才荣: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圣习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街道办事处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杜伟、吴艳、杜迎国: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合同款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款清息止;2、被告二、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承龙:本院受理原告汪有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员工解困2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45000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12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3、由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应支出的律师费177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新锦:本院受理原告杜建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新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建国货款4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陈新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华兵、邱成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彪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彪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974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永飞:本院受理原告朱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永飞偿还借款人民币106000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起诉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鹏程、单凤彩: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道华与被告谢鹏程、单凤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鹏程、单凤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道华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6月27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谢鹏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道华借款本金10900元、利息100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6月27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谢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玉丹: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叶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叶玉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3600元(此后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玉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阮怀翠与被告阮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怀翠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2年11月18日以来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8日,利息为人民币23200元),款清息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范红萍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红萍借款本金40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4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12元,由被告王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言强、鲍素云:本院受理原告曹伟诉被告宋言强、鲍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宋言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伟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687元,由原告曹伟负担1687元,被告宋言强负担7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言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中国:本院受理原告席绪红与被告李中国、梁业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中国、梁业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绪红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李中国、梁业传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中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菲菲、王宇: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与被告王宇、黄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宇、黄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借款本金287000元并支付利息74620元;二、驳回原告张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288元,由原告张建负担1288元,被告王宇、黄菲菲共同负担7000元。保全费2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50元由被告王宇、黄菲菲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亚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道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银元:本会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74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公  告
杨世武:本会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74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注销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0325015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唐圣卫;联系电话:13805631902。
安徽森泰木塑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8日
注销公告
安徽卫泰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301530XC)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唐圣卫;联系电话:13805631902。
安徽卫泰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歙县赵仁水车牌号皖J7185挂遗失341021256429号运输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