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7)皖1502破3号之二
2017年11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安徽胜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时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作为安徽胜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胜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胜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9时整在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悠然蓝溪景区兴茂蓝溪大酒店召开,各债权人应准时参加。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017年11月10日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魏金良、姜海侠:本院受理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31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一、被告魏金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6623元、罚息9249.03元(以未支付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姜海侠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魏金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潜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潜山县南华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飞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聂余杰婧、储昭云、钱宜武、钱宜兵、钱宜文、钟潜学、钟小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潜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华雲轻工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潜山县南华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飞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聂余杰婧、储昭云、钱宜武、钱宜兵、钱宜文、钟潜学、钟小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请求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焦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严静静、李新与被告程季纲、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季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静静、李新借款本金11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程季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静静、李新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严静静、李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7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70元,由被告程季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嵩、王建云、刘俊、刘增武、陈在庆、安徽霍山县云巅商贸有限公司、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先明与被告高嵩、王建云、刘俊、刘增武、陈在庆、安徽霍山县云巅商贸有限公司、霍山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程先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停止对霍山县南岳联建商住楼(土地使用权证号:霍国用(2007)第396号、房权证号为霍字第20130238-1号、20130238-2号、20130238-3号),其中的一楼自西向东10间门面和二楼自西向东10间商业用房的执行;2、请求庐阳区法院确认南岳联建商住楼自西向东10间,门面和二楼自西向东10间商业用房归程先明所有;3、要求七被告共同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学峰与被告俞忠亮、苏琦、李绍春、李霞、刘磊、丁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翠琴、王海生、王海荣、江润东、李立保、郭翠香: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翠琴、王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6134元、利息327.94元、罚息2882.52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算至2017年2月21日,之后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王海荣、江润东、李立保、郭翠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胡翠琴、王海生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翠琴、王海生、王海荣、江润东、李立保、郭翠香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伟、凌春: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凌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4165.44元并支付利息6680.82元、罚息2589.7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逾期年利率即10.99%×15%=16.4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伟、凌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张伟以其抵押的车牌号为皖A96144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张伟、凌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案债权额范围内,对该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6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826元,被告张伟、凌春负担6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伟、凌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蚌埠天道商贸有限公司、万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极风国际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智元:本院受理原告毛荣革与被告黄其开、朱智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4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千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顺利:原告刘长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吴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长辉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80元,由被告吴顺利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传飞:原告刘长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谢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长辉借款人民币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谢传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庆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租赁物龙工装载机一台(型号LG855B、编号610-855104991WLLB);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期内逾期未付原告垫付的租金126508.09元,并自2011年5月6月起按月租金13720.55元支付租金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翠玲:本院受理原告洪元应诉你与郭世敏、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沈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洪元应货款239100元,并自2012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封必成:本院受理原告徐莉莉与被告封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封必成偿还原告徐莉莉借款本金832250元,迟延支付利息1038元(按照19万元本金,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以上合计83328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封必成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良:本院受理的房礼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丰儒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稳枝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孙秋燕、桑康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严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葛茂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浦玉明、浦天杨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鑫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新鑫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600元,由被告孙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罗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06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罗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炎、刘燕:本院受理原告朱纪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汪炎、刘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纪懂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7年2月4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910元,由被告汪炎、刘燕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勇:本院受理原告赵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谢长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婷婷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谢长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庆奎、丁修银:本院受理原告邢红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蔡庆奎、丁修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邢红卫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530元,由被告蔡庆奎、丁修银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团结:本院受理原告肖盛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汪团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返还原告肖盛江借款48228.28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共计人民币52228.28元。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910元,由被告汪团结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格勒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托盘租赁费798035.7元及违约金207345元(以各租赁期限租赁费为基数按照年24%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详见附件);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爱莲:原告迎驾酒行经营管理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爱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迎驾酒行经营管理公司合肥分公司货款人民币91400元。案件受理费20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85元由被告王爱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书云、叶善娟: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书云、叶善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249080.04元和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1年6月29日以实际欠付款为基数分段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实际应付的违约金应扣除41500元保证金,保证金超出部分抵扣本金);二、驳回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张书云、叶善娟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强:本院受理的龚昌权申请执行(2016)皖0122民初59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付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F011W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董金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池炜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秀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运红、朱正国、邓明伏、张长文、刘良付、孙宏稳、李春学、闵方友、汪胜松、史彩刚、蔡世新诉你公司及邓云、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共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共十一份。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庆久:本院受理原告丁文玉诉被告李庆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丁文玉与被告李庆久之间的租赁关系,被告李庆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坐落于安庆市葵山路34#七中宿舍2栋506室的房屋交还原告丁文玉;二、被告李庆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丁文玉房屋租金(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租金1000元,至房屋交付时止);三、被告李庆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丁文玉水费113.97元、天然气费290.1元、电费618.43元;四、驳回丁文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李庆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应玲、王殿、孟冬生、王钟、刘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83、4787、4790、4792、4793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亮、孟敏:本院受理原告赵平诉被告康亮、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俊康:本院受理原告黄婉丽诉被告于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军、方燕、沈园园:本院受理原告唐定桂诉被告周军、方燕、沈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卫保建诉你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永贞:本院受理原告葛梅诉你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鉴定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仕国:本院受理原告王中阿立诉你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跃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菲斯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洋:本院受理原告刘立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7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凯: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与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谢洪来: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与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思君: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与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正虎: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与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九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张慧琼:本院已受理原告史先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先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066.67(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7年9月28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63066.67元,请求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芝菊、赵天贵: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执行张芝菊、赵天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8601执68号执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合肥市仲裁委员会(2014)合仲字第17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67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陈玉东、刘玉梅、陈永霞: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玉东、刘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2043.7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每期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9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罚息以每期欠款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玉东、刘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陈玉东、刘玉梅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凤台路北淮南路银河新城34幢103室房产(合产110158839)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永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陈玉东、刘玉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永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玉东、刘玉梅追偿。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世玖: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李云逸、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云逸、王世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云逸、王世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2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李云逸、王世玖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家家景园三期66幢302室(合蜀140020391)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红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红府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耿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郑长英与被告耿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黄光炎、夏凤南、黄玲、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黄光炎、夏凤南、黄玲、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黄玲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至美菱大道香港商业步行街F幢101室房产(合包字第8150004138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532.46元(单价2005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道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国传、江荣保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 方国传、江荣保向本院申请追加张道善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国焜: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平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优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空并向原告返还合肥高新区天通路10号软件园3号楼一层东的租赁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和占用费合计10496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优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空并向原告返还合肥高新区天通路16号软件园5A号楼4层401室的租赁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和占用费合计3128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被告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民终47号民事裁定书,(2017)皖01民初278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凡江、孟子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焕双:本院受理原告李志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焕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鹏借款3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智子、朱菲菲、朱彪、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庆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智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庆九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菲菲、朱彪、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庆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黎虹、吴晓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易、第三人安徽奈特申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三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新明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3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4260元,由被告王三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王三易就(2017)皖0803民初56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成送: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离婚告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春花与被告胡成送离婚;二、婚生女杨娜由杨春花抚养,胡成送自2007年1月起每月支付杨娜抚养费500元至杨娜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杨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春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克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后,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鲍克霞;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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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林、易杨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刘成林、易杨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油款624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油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刘成林、易杨云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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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春艳:本院受理原告王来平诉你及桂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桂文明、袁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来平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桂文明、袁春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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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梅、邓立新:本院受理原告何春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余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春燕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邓立新对被告余梅第一项还款义务在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30日利息为4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驳回原告何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被告余梅、邓立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董宝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科思莫斯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诉你及陶雪平、第三人陶耀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租房押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5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力静:本院受理原告单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67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108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总额为42300元,之后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13338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市县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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