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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13 0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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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本案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多侠: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5887号原告凌兴旺诉被告郑多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靳长清: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5886号原告魏腾飞诉被告靳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正鹏、郑世新、邢明月: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9488号原告巫后富诉被告汪正鹏、郑世新、安徽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邢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旭辉货物配载部: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5791号原告倪世发诉被告肥西县旭辉货物配载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正伟:原告张晓蓉与被告胡正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文云:原告杨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原告刘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永旺、张林美、殷薇:原告张家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应德良:原告程春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伟:原告姜巨宝与被告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承伙:原告李峰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李飞:原告李雨航与被告汪李飞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兴旺、俞梅兰、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与被告许兴旺、俞梅兰、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青: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艳艳: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伦胜: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伦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俊云: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刘俊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转红: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何转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友: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姜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莉、程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友诉被告陈莉、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原告付龙林与被告朱建华、安徽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瑞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开庭审理并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会《滁仲裁字(2016)第4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政务新区西楼216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德意志山峰(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敏、慈迎春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7)第793、794号一案,因你公司在合同履行地已撤场,无办事处,并向你公司住所地邮寄材料被退回。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6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遗失声明
▲蚌埠铁路公安处民警柴茂盛遗失警官证(警号:088466),特此声明。
▲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预交诉讼费收据一张,收据编号:0702428079,金额:39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