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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14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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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瀚云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贾媛、汪令尧、马鞍山汇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观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明、李海燕、安徽佳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姚海霞、何冬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万里、汪平、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下一品苗木花卉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宏开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峰:本院受理李巧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卜惠如:本院受理徐桂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智:本院受理崔海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俊俊、徐晓丹:本院受理原告巫伟诉被告朱俊俊、徐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俊俊、徐晓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巫伟借款本金50000元、律师费6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封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封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合肥吉硕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99417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叶、李晓娟:本院受理朱建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青、张玉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9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记证号为:肥西国用(2012)第3068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14388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289999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估价报告和拍卖裁定书。如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逾期本院将对你们的上述资产进行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鲁巍巍、周琴: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3月2日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明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志平:本院受理安徽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3月2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影:本院受理安徽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3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杜荣纲:本院受理安徽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3月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晓晓:本院受理安徽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3月2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程红光、程红莉:本院受理原告吴成晨诉被告程红光、程红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淮南市兴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恒圣、王蕴:本院受理原告李国翠诉被告朱恒圣、王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塑料制品厂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塑料制品厂货款6736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水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1890.5元、违约金68270.83元(2016年8月2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1890.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孙水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尚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莉借款2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以29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10元,由被告杨尚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求宝、陈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伽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付求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伽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货款2329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以2329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欺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合肥伽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50元,由付求宝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陈丽要求与孙鹏飞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云:本院受理原告张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钟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圣老二、许贵平、陶玉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圣老二、许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7191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垫款项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分段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陶玉保对上诉判项一中圣老二、许贵平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800,合计6930元,由被告圣老二、许贵平、陶玉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有误,应予以补正,本院作出(2016)皖0102民初66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内容如下:判决书主文“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72989.3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以17298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应为“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72989.3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以17298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庐峰镀锌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李明玖: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洋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李明玖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暂计500元(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安徽省庐峰镀锌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书军:本院受理原告郑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徐书军偿还原告欠款22942元及利息(利息以2294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28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家寿:本院已受理原告金世良诉被告任家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5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误工费、车旅费、交通费等合计800元整;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善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善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本院受理原告西藏善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思龙:本院受理原告胡建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福:本院受理原告胡建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岌:本院受理原告胡舒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刘辉诉被告童永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童照心、童照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原告名下信用卡所欠债务都由被告偿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荣:本院受理原告梁大光诉被告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735000元,利息38792.5元(自2016年5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按年利率4.75%计算,款清息止),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生、吴秀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王俊生、吴秀琴、张振文、胡贤松、陈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生、吴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814.2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王俊生、吴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张振文、胡贤松、陈晓琴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振文、胡贤松、陈晓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俊生、吴秀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326元,由被告王俊生、吴秀琴、张振文、胡贤松、陈晓琴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孝春:本院受理原告陈三毛诉被告王孝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孝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三毛支付劳动报酬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王孝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及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郭霞、李善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亚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霞、李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本金4787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判决原告有权处分被告郭霞名下的抵押物(牌号为:皖HK6979索兰托牌KNAKU811),并对处分抵押物获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范永松:本院受理原告胡兴立与被告范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永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兴立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此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范永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慈大虎:本院受理原告朱美霞诉被告慈大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朱美霞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静吟、林庆裕: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6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宏斌、孙翠凤: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王宏斌、孙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优活宠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解除;2、判决被告立即将商铺恢复原状、交还原告;3、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的商铺租金28253.4元(暂计算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及延迟履行违约金1440.9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以1‰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金额合计29694.3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商铺实际交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参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5、判决被告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金63570.15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双叶: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雅豪格莱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雅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陈双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世龙:本院受理原告钱维芬与被告李世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4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笑啸、丁红玲:本院受理原告崔红诉被告程笑啸、丁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笑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红借款本金107442.01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程笑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红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丁红玲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崔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408元,由原告崔红负担608元,被告程笑啸、丁红玲共同负担2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笑啸、丁红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袁虹:本院受理原告张进、罗克锦与被告王辉、袁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辉、袁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进、罗克锦代偿款158203.5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5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56元由被告王辉、袁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袁虹:本院受理原告戴秀珍、徐滨与被告王辉、袁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辉、袁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秀珍、徐滨代偿款158203.5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5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56元由被告王辉、袁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代世刚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勇、方晓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世刚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世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58元,由原告代世刚负担58元,被告王勇、方晓灯负担30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勇、方晓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李海燕、合肥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5XE6E):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路客宜尔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李海燕、合肥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传奇网络主题酒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解除原告安徽路客宜尔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被告王明将位于安徽路客宜尔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寿春路店经营权返还给原告安徽路客宜尔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路客宜尔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承包经营费违约金60000元;三、被告李海燕、合肥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传奇网络主题酒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安徽路客宜尔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247元,由原告安徽路客宜而发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王明、李海燕、合肥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传奇网络主题酒店共同负担724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明、李海燕、合肥传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传奇网络主题酒店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马海萍:本院受理原告范礼峰、范礼春、范礼琴诉被告李明胜、马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礼峰、范礼春、范礼琴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礼峰、范礼春、范礼琴对被告马海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70元由被告李明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继成:本院受理原告卜贤银与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继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867号判决:一、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卜贤银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30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原告利息,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卜贤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44元,由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兆军、王强、夏圣军、刘晓明、王永松、音强强、牛二龙、高飞、卓凤童:本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兆宽与你们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瑞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阚集军粮供应站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英才:原告张乃文诉被告吴英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勇:本院受理原告罗志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邹换章: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邹换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货款人民币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10元由被告邹换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远洋: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史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透支本金75582.95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和费用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本案受理费1931元,由被告王丽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迎东、毛金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毛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3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借款本金35301208.99元,利息2105324.88元(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89775元;3、判令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毛金红对上述1、2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众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瑞丰生物能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4415)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鲁俊;联系电话:13856307685。
广德县瑞丰生物能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4日
遗失声明
▲合肥同熙广告有限公司(税号:340104397530762)遗失发票一张,发票类别代码:3400154320,发票号码:02779955。现声明作废。
▲何贞贞遗失身份证,证号:34072119840914152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