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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15 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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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大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日15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各壹份,民事裁定书2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日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各壹份,民事裁定书2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幼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陈德荣诉被告合肥幼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兆军、王强、夏圣军、刘晓明、王永松、音强强、牛二龙、高飞、卓凤童:本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兆宽与你们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兆宽依法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肥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毓柱: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68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未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本勤、刘和国:本院受理上诉人曹化玉、黄本勤与被上诉人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和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3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曹化玉、黄本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人民币46135元,并自2014年1月16日起以461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刘和国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曹化玉、黄本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465元,保全费1311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676元,由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835元,被告曹化玉、黄本勤、刘和国共同负担18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5元,由曹化玉、黄本勤负担2065元,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池慧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池慧强借款本金12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池慧强律师代理费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梁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季杰: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昭:本院受理原告文一地产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7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少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瞻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瞻邦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书文与安徽瞻邦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瞻邦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货会款人民币40000元、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合计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光明、周正、赵蓉花:本院受理的王亚飞与黄光明、周正、赵蓉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赵蓉花名下位于政务区翡翠路529号内森庄园B6幢1404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53185号)房产享有租赁权合法有效,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天宇:本院受理的孙汝宏与徐天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饰装修人工费、垫付材料费合计370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701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维治:本院受理的陈伟与王维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归还欠款240000元;2、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忠:本院受理的康立柱与王永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240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70元(利息计算标准:以240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457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锋雷、张琼:本院受理的方立发、吕劲松与崔锋雷、张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尚欠的原告钢材款64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截至起诉日,利息损失为5438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良才、王先兰、安徽省佳欣雨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闫志修与陈良才、王先兰、安徽省佳欣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72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伟:本院受理的李从芳与张伟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李连烘: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2017)皖0111执2746号一案,因你公司及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及你本人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
1、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378《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8003.44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零叁万肆仟肆佰元整。
2、本案(2017)皖0111执2746号执行拍卖裁定书。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孝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水平、陈玫婷、柯志强、杨晓峰、伍章飞、李宗扬、龚云龙、黄磊、徐进峰、范润泽、黄勇、王庆、张松、胡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180、5182、5184、5553、5714、5715、5716、5717、5718、5720、5810、5811、5812、581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持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费用(之后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国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顺九狮水岸C6幢606室房产(房地权肥东字第054295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43.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3025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龙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学友: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逸与被告王学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学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云逸2615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508.44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之后利息以2015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明合:本院受理原告周经娥诉被告陈明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周经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明合赔偿周经娥医疗费1026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和交通费2000元;2、陈明合赔偿周经娥残疾赔偿金583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772.65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10936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及鉴定费3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红霞、樊兵涛:本院受理原告孙锋诉郑红霞、樊兵涛、第三人汤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36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醒、徐静: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杨洋与你债权纠纷执行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171号、(2017)皖0103执21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财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醒、徐静: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玮与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173号(李醒、徐静)、(2017)皖0103执2174号(李醒)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财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明、安庆市中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慧、张向文、刘菊香、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明、安庆市中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慧、张向文、刘菊香、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将100万元借款及利息月利率13.2‰(自2014年6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给原告;被告金萌、马娴、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文明、安庆市中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慧、张向文、刘菊香、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原告李华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利息20000元、2016年11月7日暂计算到起诉时的利息7500元(该利息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合计人民币177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茂勇:本院受理原告严虹、袁洪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申茂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严虹、袁洪建购房款9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申茂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严虹、袁洪建赔偿税费损失73714.28元;驳回严虹、袁洪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美华、安徽传家房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谢长林:本院受理魏兵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魏兵、被告陈美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安徽传家房屋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魏兵定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存银、陈贵玲:本院受理吴晓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贵玲、刘存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晓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100000元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16日计算至被告付清借款为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茶颜素美容店、合肥瑶海区果蔬美容院、合肥瑶海区果菜美容院、王安利、曹云、郭芳:本院受理原告孙英梅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共同退还原告预付服务费384658元,并赔偿原告1153974元,合计1538632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传胜、樊传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樊传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375550.19元、利息损失2590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以375550.1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樊传银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6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040元,被告樊传胜、樊传银负担81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道银、王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晓东借款210000、支付利息96600元(自2015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3月6日);案件受理费59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720元,由被告李道银、王树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其军、何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荣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瞿其军、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荣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欠款225540元,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以22554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80元,由原告瞿其军、何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易红兵、宋祖莲、彭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易红兵、宋祖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131249.79元、利息损失3080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以131249.7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2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880元,被告易红兵、宋祖莲负担43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勇翔亚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强生商贸有限公司、戴勇、戴文山、戴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9670932.78元及利息(以9670932.7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30元,由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章庭: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柏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边立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印存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慧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柱诉被告徐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解除原告张玉柱与被告徐慧敏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徐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玉柱房屋损失500元。3、驳回原告张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张玉柱负担500元,被告徐慧敏负担35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完永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辉:本院受理原告郭世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达博文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晨、李成刚、沙飞、黄琛、沙其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客站支行诉被告安徽达博文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晨、李成刚、沙飞、黄琛、陈道珍、沙其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庄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标检测仪器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5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兵、高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茂侠诉你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瀚洋广告有限公司、安徽真得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瀚洋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代理费114.17万元;2、判令被告瀚洋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73万元(以欠款金额114.1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自2015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真得味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欧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潘建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民初2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今寿、郑景海、陈永春:本院受理原告杨应奎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郭今寿、郑景海、陈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建:本院受理原告陶金诉被告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你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陶金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芳熙: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诉被告孙芳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超、李金伟:本院受理原告马一俩四诉被告陈超、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超、李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马一俩四借款38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华凤:本院受理汪自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圆快通快快递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凯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圆快通快快递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凯支付欠款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合肥圆快通快快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国英、李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孙永胜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你们支付违约金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进平、王世林:本院受理原告徐峰诉被告张进平、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进平、王世林:本院受理原告陈云友诉被告张进平、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进平、王世林:本院受理原告管大树诉被告张进平、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淋:原告祝玲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城县大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承泉、裴小晚、郑焕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雄、孙路梅、魏春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照辉、王燕、谢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刊登原告徐海兵诉王福离婚纠纷一案,更正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蒋庆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被告蒋庆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傅春晖: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被告傅春晖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潘年根、李莲凤:原告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年根、李莲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章群:原告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章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兴刚:本院受理原告吴先高与被告李兴刚、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庐阳区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CF252号轻型厢式货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先高120000元(给付方式:已经实际支付10000元,给付被告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庐阳区分公司垫付的60000元,给付原告吴先高5000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CF252号轻型厢式货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先高223115.24元;三、被告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庐阳区分公司赔偿原告吴先高54251.56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吴先高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非: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芳与被告王非、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玉芳22077.46元;二、驳回原告陈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元平:本院受理原告罗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8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文东、许大菊: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广德锦成轴承有限公司、广德锦枫轴承有限公司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股东决定,广德锦成轴承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德锦枫轴承有限公司,广德锦成轴承有限公司存续,广德锦枫轴承有限公司注销,合并前广德锦成轴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广德锦枫轴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合并后存续的广德锦成轴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并存续的广德锦成轴承有限公司承继,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原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63-6988997
联系人:吴文娟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建设路与鹏举路交会处
广德锦成轴承有限公司
广德锦枫轴承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5日
遗失声明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郑海军遗失执行公务证,号码:34030153;工作证,号码:皖S10081101,声明作废。
▲亳州市鹏宇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证遗失,号码341602567509553,现声明作废。
▲亳州市鹏宇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证号:56750955-3,现声明作废。
▲曹祝旺遗失公民身份证(证件号:34120219730312601x),警官证两本(老版证件号:皖消字第1772号,新版证件号:公现役字第9582585号),声明作废。
▲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张票据遗失,票号为7160293810、716031363、71603136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