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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16 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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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君宝: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小五:本院受理原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94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催收款255476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人民币66521.69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9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原告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9元,被告王成国负担35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47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学升、程云:本院受理原告袁明群诉被告夏学升、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啟虎:本院受理原告程涛与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啟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啟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程涛支付工程款31150元及利息损失(以311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啟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9元,由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啟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王胜雨、孔德年、高尔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高尔平、李晓燕、王胜雨、孔德年、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孔德年所有的位于太湖路111号瀚海星座13-201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2225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壹万柒仟零柒元(13217007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7)皖0103执13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成发、赵钱、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寇世林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汝标、周吉梅、郑梅、张茂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12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鸣、王灿云、安徽省照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严继龙、方存君、汪柏青、王艳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454、3453、3451、375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孝海、赵爱芳、李孝传、孙明翠、李孝珍、刘涛、王光明、李孝梅、黄章荣、王淮利、凌德保: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00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朝霞物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大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茂达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合肥晓佳物资有限公司、合肥丰益物资有限公司、安徽鹰格达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经务钢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单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资供应站与你们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225.4226.4227.4228.4229.4230.4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五单位五二九部安徽物资供应站装车费。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成华:原告南通市润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万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润驰经贸有限公司货款92076元并支付利息3375.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5日,之后利息以920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通市润驰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88元,由被告万成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正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融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合肥融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整(50000)并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暂计利息1216元(算至2017.9.18)暂合计5121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成华:原告陈思根与被告万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万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思根货款31290元并支付利息1147.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5日,之后利息以312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思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2元,由被告万成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成华:原告高照林与被告万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万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照林货款328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85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照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52元,由原告高照林负担28元,由被告万成华负担6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万成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旭东、杨景菊、江贻萌、李琳:本院受理原告潘江海、姜琳瑜与被告江旭东、杨景菊、江贻萌、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本案债务,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未归还借款的利息75000元(已减除归还的9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后面利息继续计算,息随本清。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四被告连带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培春、陆经星、钟伏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广坤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天壮物资有限公司、苏培春、陆经星、钟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3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庆涛:关于杨庆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庆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世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云鹏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世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云鹏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消费款36457元,并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11元,由被告陈世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震坤:彭海峰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德信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震坤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别山路D17-4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02581)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117.60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凤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张凤云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伟、苗洪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616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三日后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伟在本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30元,由被告李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昌贵: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5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2800元及利息38183元(违约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4年6月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17年5月2日),合计2909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俊工程款16472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472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1月1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90元,由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锦、王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张文锦、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借款本金138190.44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以合同约定为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张文锦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10000元;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对被告张文锦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龙岗开发区金泰汽配城1幢7层(产权证号:肥东033428号)抵押房产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张文锦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玉: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胡家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成志工资款及签证费135000元;2、驳回原告王成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90元,由被告胡家玉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杰、李军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132074.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2074.0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2年11月3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0元,由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440元,王杰负担390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杰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文程、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何文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504012.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三日后,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何文程在本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40元,由被告何文程、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8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4903000元;二、两被告对58户业主户内质量维修问题予以修复完好;三、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735450元;四、两被告支付原告代赔及业主要求赔偿损失1310253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原告刘道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宏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被告已给付的1000元冲抵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王宏山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勇、童传兰、刘银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刘勇、童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26950.8元,并支付担保管理费(担保管理费以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为被告刘勇垫付的时间、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段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为149061.4元,扣减刘勇已交纳的保证金39600元为109461.4元。2016年3月1日后的担保管理费应以12695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6年3月2日计算至担保垫付款款清之日止);二、刘银盘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刘勇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40元,由刘勇、童传兰、刘银盘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海萍:原告陈祖益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祖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陈祖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陈祖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18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原告金家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家林借款本金1473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其中本金3000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金1173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38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道银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托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托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113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马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世兰与被告马玲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许世兰和被告马玲玲之间的收养关系;二、被告马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原告许世兰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0000元;三、被告马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许世兰自2017年4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赡养费(赡养费标准按照每月800元计算);四、被告马玲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许世兰赡养费800元(每月赡养费于当月15日一次性支付);五、驳回原告许世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小红与被告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彭小红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周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彭小红律师费30000元;三、如被告周英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彭小红可对被告周英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新安罗马花园12幢404室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80468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彭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新:本院受理原告赵长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长金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长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武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和义: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霞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和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永霞劳务费14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和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澜途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崔后文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澜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崔后文货款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澜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春、殷群、王建、余方建、王为、徐道林、钱朝晖、董继宏、赵晓平、张红新: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260、7261、7262、7263、7264、7265、7266、7267、7268、7269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传庆: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健与被告王传庆、第三人王自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张晓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20元,由原告张晓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印:本院受理原告王恩龙与被告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恩龙借款本金1140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5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80元,由被告陈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楚春生、权静:本院受理原告戴刚与被告楚春生、权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楚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刚欠款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戴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楚春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查如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与被告查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查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可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26元,由被告查如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升:本院受理原告王子中与被告高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高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子中欠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子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96元,由被告高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惠娟、杜斌:本院受理原告韦翠萍与被告刘惠娟、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惠娟、杜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翠萍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之后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刘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翠萍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韦翠萍对被告刘惠娟、杜斌提供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181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8110214104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00元,由被告刘惠娟、杜斌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侯艳:本院受理原告凌明与被告王华、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华、侯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凌明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8780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312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14132元,由原告凌明负担3546元,由被告王华、侯艳共同负担105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华、侯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才飞、沈伟:本院受理原告苏军勇与被告沈伟、王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军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才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中的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军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62元,由原告苏军勇负担3354元,由被告沈伟、王才飞共同负担240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亲民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叶守来: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86676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叶守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7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英:本院受理原告褚衍惠与被告王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敏、邱兰芬、汪本高: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明:原告李焕新诉被告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原告葛建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皖味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立案执行安徽新宝锋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执837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安徽新宝锋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2015)长民二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个星期一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鉴定科在长丰县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对安徽皖味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吴山镇工业园区安徽新宝峰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财产予以价格评估,逾期不到,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欧阳明:本院受理张文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鲍大海:本院受理的安徽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6)皖01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鲍大海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东盛嘉园小区第一幢S-4号房产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阳:本院受理的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大众大厦11层1111室房屋;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银行按揭款456660.98元,违约金35044.52元,合计491705.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沪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1714.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621元(以241714.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中远、王和兵:本院受理的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岳中远、王和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下欠首付款133420元和利息137115.76元(以13342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4年2月10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按揭款714209.22元和利息310848.86元(以714209.2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4年2月28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止),暂合计为:1295593.8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云辉、王井侠:本院受理的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云辉、王井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欠款327788元及损失89689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自2017年5月11日清偿之日的损失按年6%计算;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3451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威、蒋娜娜:本院受理的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威、蒋娜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欠款66939元及损失14528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自2017年5月22日至清偿之日的损失按年6%计算;2、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2500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叶军、张飞、胡秀:本院受理的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飞、胡秀、胡叶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飞、胡秀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476011.82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暂共计486011.8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胡叶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波:本院受理的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杨波向原告偿还由其向徽商银行合肥巢湖路支行垫付的货款68060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合计人民币78060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银章、王勤:本院受理的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吴银章、王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银章、王勤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169470元、暂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暂合计179470元;二、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李营、王昆明:本院受理的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王军、李营、王昆明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垫款647402元;2、判令被告王军、李营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002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8月9日,判决被告王军、李营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王昆明对被告王军、李营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