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伍、常云芳、常乃荣:本院受理的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桂伍、常云芳、常乃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桂伍、常云芳支付给原告货款39574元;2、判令被告王桂伍、常云芳支付给原告利息36257.37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王桂伍、常云芳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常乃荣对被告王桂伍、常云芳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云芳、王桂伍:本院受理的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桂伍、常云芳、常乃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桂伍、常云芳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72461.85元;2、判令被告王桂伍、常云芳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65152.9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17年8月14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王桂伍、常云芳、常乃荣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常乃荣对王桂伍、常云芳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娟、合肥市蜀山区卡尔玛装饰材料商行、阮怀清:本院受理原告陆志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娟、合肥市蜀山区卡尔玛装饰材料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志鹏借款本金32万元,并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向陆志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娟、合肥市蜀山区卡尔玛装饰材料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志鹏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阮怀清对王娟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原告陆志鹏负担210元,被告王娟、合肥市蜀山区卡尔玛装饰材料商行、阮怀清共同负担8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娟、合肥市蜀山区卡尔玛装饰材料商行、阮怀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2日,本院根据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霍山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截止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管理人经过审核及债权人会议审议,现无异议债权人数9户,无异议债权金额16,962,427.47元。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经评估价值为5,896,571.00元。本院认为,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裁定宣告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霍山县人民法院
牛小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羽航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向东、牛小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一张向东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2800元及逾期违约金724.11元(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6年3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违约金840元,合计4364.11元;二、被告二牛小超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7800元及逾期违约金2017.17元(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6年3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违约金2340元,合计12157.17元;三、由被告牛小超、张向东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耀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耀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安徽耀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文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开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闫文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开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47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7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奎:本院受理原告费瑞友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承担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2620元,并自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晓路: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曹晓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翀、韩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徐恒与被告程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小四、杨兴亮、陶同明、王权芝、陈文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功群诉被告杨小四、杨兴亮、陶同明、王权芝、陈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红梅、王广兵、张桂英、王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米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费海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7)792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26日14时4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遗失声明
▲长兴众鑫生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遗失一般账户(开户行:广德工行;账号:1317087019200146413)预留印鉴章,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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