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尧、韩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维维与被告高尧、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本院受理原告汪瑜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朱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瑜借款本金17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900元,由被告朱菲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汤道琼、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汤道琼、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中国:本院受理原告席绪红与被告李中国、梁业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梁业传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秀龙、张俊水、王守妹、周贯萍:本院受理原告夏伟与被告徐卫华、申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秀龙、周贯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钢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俊水、王守妹对被告张秀龙、周贯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161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912元,由被告张秀龙、周贯萍、张俊水、王守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申恩敏:本院受理原告夏伟与被告徐卫华、申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徐卫华、申恩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徐卫华、申恩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122000元共计:222000元(暂计2012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12日,以后按月息两分计算至本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全部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山市港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欧伟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壹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典鑫模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国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众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庆国、沈永凤、蔡光文、张桂琴、张雪峰、许晓庆、夏雪、倪宇佳、汪磊、施贵珍、安徽伯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蔡常国、赵静、沈和新、李桂芳、合肥市恋忆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建华、黄林、汪厚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127、41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熊杰、施玲玲: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720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柳旭、尤明月、伊海燕: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4133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荣小辉、周燚: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4131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肖峰、肖大启、肖江、杨发琴、安徽千屹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718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文娟、廖自柱、丁玉琴、周正锁: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016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祖正、代广敏、郭传、郭立芝: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717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从成、王福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守凤、张秀: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玉华、陈丽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磊磊、周华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逢静、周童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世贵:本院受理原告吴翠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康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卓尔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谢守聪、周先勇、徐袁: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五里墩支行与被告合肥恒康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卓尔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谢守聪、周先勇、徐袁、孙康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怀知、潘慧、刘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怀知、潘慧、刘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颍上县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建、程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伟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建、程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玉镜、陈巧英、陈长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镜、陈巧英、陈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青跃: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海诉被告刘青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王新海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7331.03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376.60元、护理费10935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3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被扶养人王瑾瑜的生活费6686.55元、鉴定费1800元、财产损失200元,上述合计105659.18元,由被告刘青跃赔偿其中70%,即73961.43元,另30%,即31697.75元由原告王新海自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新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传华、安传秀、安传贵: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希虎与被告安传华、安传秀、安传贵赡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传华每月支付原告安希虎赡养费300元;被告安传秀、安传贵每月各支付原告安希虎赡养费200元,均自2017年3月起,每月五号前支付;二、驳回原告安希虎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言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道兰诉被告徐言飞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许道兰因本起纠纷造成的医药费9648.70元、误工费7189.20元、护理费3132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3969.90元,由被告徐言飞赔偿其中的50%,为11987.95元,另50%,为11984.95元由原告许道兰自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许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鹏、郑惠芳、朱文龙、梁全、王春武、钱玖敏、王国敏、庞德启、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凌雅雯诉被告周鹏、郑惠芳、朱文龙、梁全、王春武、钱玖敏、王国敏、庞德启、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惠芳、朱文龙、王春武、钱玖敏、梁全、庞德启、周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赔偿凌雅雯9232.70元合计64628.95元;二、驳回凌雅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宗荣、王霞:本院受理原告高尔秀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还欠货款贰拾万零壹仟伍佰陆拾柒元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5.5%/月,计壹万柒仟伍佰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钇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300000元整,利息72000元(自2016年9月4日,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7年9月4日,后期利息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372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天柱:本院受理李晓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冷洪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冷洪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冷洪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10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军: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健、岳崇菊: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勇:原告叶琼军与被告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叶琼军货款72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16日起以7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琼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朱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新成、张莹莹、唐怀亮、施迎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帅诉被告陶新成、张莹莹、唐怀亮、施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林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本来诉被告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瞿福楼,徐明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恒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宣恒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4月6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的物业费1542.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宣恒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义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家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昌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茂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彩云、王前勇:原告段传坤诉被告冯彩云、王前勇、合肥庐阳区梦婚典婚庆礼仪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合肥庐阳区梦婚典婚庆礼仪服务部就(2017)皖0111民初165号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彩云、王前勇:原告范蒙蒙诉被告冯彩云、王前勇、合肥庐阳区梦婚典婚庆礼仪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合肥庐阳区梦婚典婚庆礼仪服务部就(2017)皖0111民初167号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道国:本院受理原告周英诉被告费道国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余骥:本院受理的孙华转申请执行(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葛余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园景天下枫丹山庄10-1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052702)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桐城市中创包装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启先、姚建、张雪萍、姚根、余霞俊、杨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安塑业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桐城市中创包装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国清、潘新娅、陈启先、刘挺、马昀、姚建、张雪萍、姚根、余霞俊、杨忠、胡德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8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先科、董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王先科、董桂英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66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510720元(按月息2.4%,暂计算从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共计32个月,利息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王新民、黄至安和戴家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上述五名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律师代理费90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用和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6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整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为计算标准);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0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史彬彬: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金诉被告史彬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史彬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德金各项损失共计11532.40元;二、驳回原告王德金在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建华、王花: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支行诉王建华、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永刚: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王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6717.36元、违约金5671.74元,合计人民币62389.1元;二、如果王永刚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王永刚抵押的车牌号为皖ACT664车辆(型号及配置:2013款GT1.6L手动进取版,发动机号132610650,车架号LSGPB54UXDD366358)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王永刚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王永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红: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9475.95元。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罗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波、刘佳舞、褚世凤: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波、刘佳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63262.98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15696.67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925.92元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5896.76元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890.84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907.25元自2016年7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945.54元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褚世凤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张波、刘佳舞所欠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340元,由被告张波、刘佳舞、褚世凤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喻传义、冯俊: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喻传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6863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为70511元,扣除45664.85元后实际为24846.15元,2016年3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应以9686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3月16日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喻传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3900元;三、驳回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080元,由被告喻传义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钢:本院受理原告罗林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准予原告罗林云与被告陈钢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肥东县店埠镇青春路13号505室,产权证号:肥东10015144(评估价69.49万元)归原告罗林云所有,原告罗林云于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支付被告陈钢财产分割补偿费20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昂正祥: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昂正祥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金森借款72000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王金森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仕良、何明霞:本院受理原告唐二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张仕良、何明霞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唐二敏借款250000元,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唐二敏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传井、赵月云、李翔翔、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传井、赵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9272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1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被告李翔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0元,由被告李传井、赵月云、李翔翔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8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费7万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70元,由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0元,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3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根松:本院受理的张兴翠申请执行(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陈根松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四期商业S285-1/S285-2室房产(网上备案号:1211500473)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安徽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智之虎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1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皖0123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本院受理原告许江、高鸿昌诉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非公开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补充协议》到期本金10万元,利息16626元,本息合计116626元,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智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洋诉被告范智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光巧、张多超:本会受理的(2016)合仲字第0626号案,即申请人张同阳与被申请人刘光巧、张多超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请你们前来本会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催告书
李时(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02096216,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杨店乡红塘村街北组,联系电话:15255111567):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7年5月2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17]2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没款10458元缴至徽商银行,地址:长江东路与明光路交口。并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没款后,将收据交至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刘剑
联系电话:0551-64292836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17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杨帆,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07187111;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杨塘居委会;联系电话:15375471838;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静安瑞泰1幢108室。
2017年8月22日9时,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静安瑞泰1幢108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8月22日在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静安瑞泰1幢108室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3元,没收药品6箱、器械1盒 ;2、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64292836
联系人:刘剑
邮政编码:230011
地址:合肥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向东200米公共卫生中心11楼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17日
催告书
陈忠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11250072,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南社居委东头组,联系电话:17455118258):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7年5月22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17]8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10000元缴至徽商银行,地址:长江东路与明光路交口。并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后,将收据交至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刘剑
联系电话:0551-64292836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17日
公司分立公告
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8万元。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和“安徽宏祥丝业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后的“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安徽宏祥丝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万元。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股东按其出资额承担。
公司债权人可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地址:安徽省广德县四合乡焦村;联系人:秦祥宏;联系电话:18905637828。
特此公告。
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遗失声明
▲陈思玉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工作证),卡号:SGWG2003,声明作废。
▲本人遗失号码为274007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发票、号码为120170002508632安徽省立医院发票、号码为161200345893中国人民解放军一0五医院发票,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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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