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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0 09: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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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文跃、王梦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范文跃、王梦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文跃、王梦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8705.5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令忠:本院受理原告韩杨诉被告李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令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韩杨借款103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7457.63元、逾期保费5051.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德伍、周银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被告程德伍、周银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国超、罗圣官、张辉、冷德东、李学亮、祝家林、蕫思佳、席时斌、俞健阳、贺亚茹、王跃跃、宋景、刘奎、王荣举、李洪、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姚丽娟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6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鉴定申请书,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暂定),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再主张;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鉴定申请书内容为: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梦溪小城13幢1103室房屋因案涉漫水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本院经摇号,确定由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韦秀志诉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彩虹(中国)光伏有限公司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以及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王国强、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租赁费47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44045.3元(自2011年10月28日起以47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至三年期贷年利率5.4%暂算至2017年5月27日,以下顺延至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义务;3、上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先忠: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李杰的工资523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990元由被告陈先忠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红云:本院受理原告崔宏燕诉被告你、邱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继续履行原告崔宏燕与被告崔红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邱茂军、崔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崔宏燕办理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郎溪路交口新海家园一期13幢6层603室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900元,由被告崔红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先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张宁的工资496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9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930元由被告陈先忠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道应、程玉芝:本院受理江世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上诉状。判决被告徐道应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世洪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按照本金36000元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正胜: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安徽上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正胜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皖财苑房评字[2017]第1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报告中载明:许正胜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397号青杨苑小区1幢605室[房地产权证字号为:合瑶120021047,证载建筑面积:110.15m2(另阁楼建筑面积为43.32m2)],在价值时点(2017年10月11日)的市场价值为120.8万元。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许正胜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397号青杨苑小区1幢605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为:合瑶12002104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黄书栋: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监督卡、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7日下午4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本和: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监督卡、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7日下午3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方成娟: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监督卡、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11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成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监督卡、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2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卫、徐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卫、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王卫、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庆中、吴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唐伟芝与被告刘庆中、吴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纯强、钱静:原告施维林与被告刘纯强、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纯强、钱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维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如被告刘纯强、钱静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则自期满第二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施维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驳回原告施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纯强、钱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进明、赵小娥、张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进明、赵小娥、张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时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傅华诉被告张时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文俊、韦海: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光俊申请执行你俩民间借贷(2017)皖0111执3041号一案,因你俩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你俩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开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开城房评(2017)第1018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234.39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肆万叁仟玖佰元整。2、本院(2017)皖0111执3041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军:本委受理的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杨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28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