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浩:原告潘铭敏诉被告陈文浩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潘铭敏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15000元;二、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甘先芳: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315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文浩:原告陈伟诉被告陈文浩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陈伟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00000元;二、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胜:本院受理原告陶计国与被告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夏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计国8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以8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00元,由被告夏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亚斐、杨琳、张忠斌、陈菊、张忠伏、朱红英、安徽兴福米业有限公司、孙启学、尹文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039、5043、5044号民事判决书。
其中5043号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张忠斌、陈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罚息以及利息(利息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安徽兴福米业有限公司、张忠伏、朱红英在被告张忠斌、陈菊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各自按照25%的比例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中5039号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冯亚斐、杨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罚息、利息以及利息(利息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中5044号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孙启学、尹文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罚息以及利息(利息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宏:本院受理的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朝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朝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刘娟娟与被告胡尚贵、王永第三人撤销之诉,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娟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爱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圣明与被告许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圣明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2600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2%/月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圣明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杨圣明对被告许爱华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金江小商品市场综合楼三楼35#、36#门面(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包字第250044322号)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杨圣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838元,由原告杨圣明负担12298元,被告许爱华负担5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明莉:本院受理的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席国柱、袁梅:本院受理原告黎军分别诉被告席国柱、袁梅民间借贷纠纷五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897、4899、4901、4917和4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照武、戴婷婷、朱平: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169、3348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邬邦福、邓燕勤、黄圣群: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3209、3225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桂兵、丁玉琴、周正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承毅:本院受理原告陈羲超(又名陈义超)诉你与陈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李承毅、陈春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羲超借款9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陈羲超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家松、张娇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杜越天: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谢学平与原审被告张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原告谢学平自愿补偿原审被告张淮伟因原审判决已执行处置张淮伟房屋的补偿费270000元(已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运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大林诉被告韩正辉、合肥市运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圣菊:本院受理原告张传银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云双:本院受理曹昌仁诉你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变更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南师大司鉴中心[2017]文鉴字第5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欧尼亚装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会英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价款人民币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0元(违约金以装修总价款13600元的3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常永茂:本院受理原告朱敏诉被告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常永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俊毅投资理财有限公司返还委托理财资金115.6万元及委托收益20万元;2、被告常永茂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道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道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杨道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0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杨道风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进、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冯丽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4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天海通讯设备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天海通讯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26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祥启: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祥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2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潜山县美家美生活超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县美家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30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妹:本院受理原告顾正波与被告潘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原告顾正波与被告潘妹离婚;二、儿子顾天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友来、刘乐翠:本院受理原告倪丽慧与被告王友来、刘乐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判决被告王友来、刘乐翠返还原告借款32万元及利息109400元(以本金32万元月利率2%,从2015年7月20日算至2017年9月20日,以后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跃: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乔玉:本院受理原告贾良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楚江:本院受理原告刘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建胜:本院受理原告储昭西诉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建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1721民初166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建胜支付原告储昭西工程款1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建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汪志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3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093.11元及利息、管理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宋成富:原告合肥美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成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宋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美莱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18191.2元并支付利息106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之后利息以11819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宋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美莱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36元,由被告宋成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镇江云风物流有限公司、王云刚、上海沪沈物流有限公司、赵俊、北京时代京穗物流有限公司、程正凤、北京三晋宏达物流有限公司、闫晓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7036、7037、7039、70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汪云霞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勇、方晓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云霞借款本金259800元并支付利息21600元(之后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598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944元,由原告汪云霞负担144元,被告王勇、方晓灯负担5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勇、方晓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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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红妹:本院受理倪克西与被告凌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凌红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克西借款2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凌红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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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王芳:本院受理原告瞿琪华与被告陈瑞、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瑞、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瞿琪华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借款10000元的利息2016年3月23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借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4、借款4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3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瑞、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瞿琪华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瞿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75元,由原告瞿琪华负担575元,被告陈瑞、王芳共同负担16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陈瑞、王芳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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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浩:本院受理原告陈若彪诉被告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若彪借款本金640000元并支付利息48547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自2017年5月13日起借款50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14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郭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若彪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陈若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926元,由原告陈若彪负担426元,被告郭浩负担1050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郭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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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本院受理原告高坤山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养心苑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养心苑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坤山、高伟73458.75元;二、驳回原告高坤山、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249元(高坤山预交),由原告高坤山、高伟负担800元,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养心苑养老院负担1449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高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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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存、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孙军与被告孟凡存、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孟凡存、张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军借款40万元;二、被告孟凡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军借款1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900元。由孟凡存、张红霞共同负担5000元,剩余16900元由被告孟凡存单独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凡存、张红霞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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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文儒:本院受理原告孙亚捷与被告陶文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亚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陶文儒偿还借款本金13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止);2、陶文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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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金龙:原告合肥诚菱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左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诚菱物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50000元,并按每日3‰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至款清日止(暂计至诉状日止为420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新朝:原告郑永保诉被告施新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永保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18700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7日,要求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557.5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7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代理费5000元整;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殷贤柱(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10717343X)及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福禄园10号1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1226)房产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谷士虎、李少峰申请执行殷贤柱、胡安玲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安玲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福禄园10号1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1226)一套并已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建信评[2017]19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1665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胡安玲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福禄园10号1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1226)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彬:原告吴利萍与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利萍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吴利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徐彬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钧: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家水诉被告钱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壮诉被告宋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晓燕: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方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80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11月12日广德赶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人民币900万元减至人民币300万元。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童明翠;联系电话:15156335625。
特此公告。
广德赶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注销公告
安徽广德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杭志峰;联系电话:13675630505。
安徽广德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遗失声明
广德瑞企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4995)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程振亚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0881198507067017),现声明作废。
本人王忠玉遗失NO.274007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发票、NO.120170002508632安徽省立医院住院发票、NO.161200345893中国人民解放军一〇五医院住院发票,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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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