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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2 16: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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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安徽九华拍卖公告
拍卖时间:11月29日(周三)下午15:00时
拍卖地点:本公司拍卖厅
拍卖标的:本公司受委托对安徽米若商贸有限公司等14户(参考价65072.65万元)资产债权进行公开拍卖,(以目录清单为准)。具体拍卖标的物以最终拍卖现场打包、保留价为准。
看样登记:公告日至11月28日下午16时止(以实际到账为准)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888号府前广场2号楼多金集团一楼
联系电话: 0551-63351888、18955151656 王
网址:www.jiuhuapm.com
注意事项: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拍卖佣金由买受人支付。
竞买保证金:500万。竞买成功冲抵价款,竞买不成不计息退还。
安徽九华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
吴昌军、冯先英、芮昌元、张克兰、高英宝、葛晓妹、周业贵、丁忠梅、王世芹、陈金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昌军、冯先英、芮昌元、张克兰、高英宝、葛晓妹、周业贵、丁忠梅、王世芹、陈金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鲁闽、张为国、刘峰、秦国安、秦国权、陈敏、李扣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郑鲁闽、张为国、刘峰、秦国安、秦国权、陈敏、李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7447号、6670号、41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荣强、施晓岚、李欢、吴珊珊、李康、李荣军、刘菊、汤道芬、杨世法、姚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荣强、施晓岚、李欢、吴珊珊、李康、李荣军、刘菊、汤道芬、杨世法、姚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瑞年、李艳淑、叶祥、陆玲、郑圣武、张远珍、钱荣生、陈俊、汤浚、李文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瑞年、李艳淑、叶祥、陆玲、郑圣武、张远珍、钱荣生、陈俊、汤浚、李文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162号、57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颖修、唐四妹、钱政扬、韩荣、何章琼、钱朝荣、李宽华、葛庆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钱颖修、唐四妹、钱政扬、韩荣、何章琼、钱朝荣、李宽华、葛庆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156号、66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军、王晓娣、丁仁飞、丁增兰、李春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军、王晓娣、丁仁飞、丁增兰、李春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6673号、66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连标、牛淑芹、张昌来、赵晓艳、金俊、周典章、陆中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连标、牛淑芹、张昌来、赵晓艳、金俊、周典章、陆中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7448号、4154号、4161号、57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波、沈海燕、完爱林、钟家琳、范仁照、马紫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波、沈海燕、完爱林、钟家琳、范仁照、马紫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6013号、47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阳富、侯爱玉、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省南陵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钱阳富、侯爱玉、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安徽省南陵县顺安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073.79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红梅、王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张红梅、王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徐兆雷诉请: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3291元,案件受理费507.5元,合计23798.5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款清息止;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志鹏、陈书会、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吕志鹏、被告陈书会、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照云、被告张丽、被告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41.32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范德兵、叶兰珍、王宏、卢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扣除已支付利息125222.22元)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二、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要求对被告范德兵、叶兰珍的抵押物【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丹桂花园7#104#门面,204#门面,(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33663号、50133664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3)第16993号】、被告王宏、卢敏的抵押物【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一期西1幢36#,(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26240号、50126241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3)第1600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詹传明对上述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2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被告程节洪、郑结琴垫付14980元的鉴定费;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被告汪井菊垫付10980元的鉴定费;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0元,由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詹传明、王宏、卢敏、范德兵、叶兰珍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方章利、叶庆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章利、叶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章利、叶庆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原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方章利、叶庆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升俊、庞君华:本院受理原告孙萍诉被告吴升俊、庞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之祥:本院受理原告胡小琴与被告李之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确认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8幢906室(房地权合包字第150031567号)房产归原告胡小琴所有,被告李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胡小琴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如林:本院受理原告陈良友与被告张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良友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良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世兵:本院受理原告高尚志与被告刘世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尚志支付租金5000元、赔偿罚款损失250元并支付租金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尚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军、陈军:原告袁红与被告胡军、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红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1、被告胡军与陈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6500元(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3年12月5日暂计至2017年5月5日为61500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暂计利息56500元,以后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七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毕守祥、毕金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40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司圣广、蔡传洋:本院受理原告徐福顺诉被告司圣广、蔡传洋、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分别送达民事判决书,现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燕飞、胡军、陈军、许华荣:原告王舒梅与被告胡燕飞、胡军、陈军、许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舒梅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1、被告胡燕飞与被告许华荣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13000元(利息计算以27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4年1月1日暂计至2017年5月1日为216000元,被告已支付利息3000元,暂计利息213000元,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实际借款人被告胡军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军基于与胡军的配偶关系与胡军共同偿还上述款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汪泳与被告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泳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泳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原告汪泳对被告黄建华名下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00股股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汪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680元,由原告汪泳负担180元,被告黄建华负担11500元。保全费4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20元由被告黄建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敏:本院受理张薛玲诉被告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薛玲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1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薛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24元,由原告张薛玲负担424元,被告汪敏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敏、付勇:本院受理原告杜红燕诉被告张敏、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红燕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红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张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光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兵与被告沈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沈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道兵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37463.75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之后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以3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62元,由被告沈光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立东:本院受理的张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邰永强、庞利娟:关于李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柯贵平诉被告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柯贵平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40元由被告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本森:本院受理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学峰、白洋:异议人(案外人)贺俊与申请执行人阮学峰、被执行人白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勇军、王桂霞、李军:本院受理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慈融医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果:本院受理原告霍邱雅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廖汇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霍前磊: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牛海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海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牛海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8127元;2、驳回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负担323元,被告牛海梅负担587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晓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30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炎: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来贵:本院受理原告饶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来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饶远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止);驳回原告饶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谢来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淑娟:本院受理原告陈邦奎诉被告吴俊、胡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俊、胡淑娟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邦奎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6000元;二、驳回原告陈邦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昌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樊中茂诉被告徐昌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山、王雅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羞花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市明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池州明东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关少冬、钱明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俊岭: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你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49226.24元及违约金、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先运: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先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袁先运支付原告剩余租金57766.02元、滞纳金644元(自2017年2月4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31日,以每期租金1863.42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1682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73092.02元;二、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北京汽车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6款1.5L手动精英版,发动车机JC6192,车架号LNBSCCAH0EF000612)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家乐: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陈家乐支付原告剩余租金78498.24元、滞纳金871.33元(自2017年1月19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18日,以每期租金2453.07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5873.91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78243.48元;二、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众泰汽车大迈X5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7款众泰大迈X5升级版1.5T手动精英版7座,发动车机SRD2721,车架号LJ8F2C5D1GE054127)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蓓蓓、赵磊: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蓓蓓、赵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你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40339元及违约金、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兵、吴鹏: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兵、吴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你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88954元及违约金、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先理: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先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先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欠款14060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莲莲: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莲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莲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77985.83元、违约金26697.87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259240.52元、违约金38886.07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炉丰: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炉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炉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319912.89元、违约金47986.93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力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被告王力静、王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其龙:本院受理原告罗国俊诉你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王其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国俊财产损失936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元;二、驳回被告王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春宏:本院受理原告程贤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99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庆学:本院受理原告吕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借款6万元及此款年利息24%,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爱国:本院受理魏从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刘爱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17幢151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05127)房产并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75499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送达期限届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自重新评估申请期限届满后10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选择拍卖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申请重新评估和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本院将依法选择拍卖机构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英兰:原告夏继媛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瑞华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丁磊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诗梅、王宝生:原告许北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04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 24264017,出票金额柒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景春:本院在执行汪志祥与许德宏、叶明霞、陈景春、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潘永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陈景春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淠河路98号颐和阳光大厦1808室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11823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7)110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5)包执字第01463-4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与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安徽省科莱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金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麟路东侧1幢厂房(产权证号:长丰10006436)、2幢厂房(产权证号:长丰10006437)、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金蓉路北5幢生产车间(产权证号:1390027790)、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麟大道东侧土地(地土证号:长丰县国用(2009)第0344号)予以评估,经评估该厂房价值人民币16288800元,土地价值人民币11207900元。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35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6)皖0111执3032号之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海洋、何鹏:本院受理原告杨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聚丰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美瑞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聚丰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聚丰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和美瑞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1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保全费440元,合计1244元,由被告东莞市聚丰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薛普峰:本院受理原告沈萍与被告、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普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萍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日止);二、被告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薛普峰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普峰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薛普峰、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磊:本院受理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诉被告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支付货款110160元及此款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424元,由被告韩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侯振岭: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冲抵履约保证金后,侯振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综合服务费、物业费、违约金合计663416.5元;二、驳回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60元,由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侯振岭负担9060元;公告费800元,由侯振岭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萍: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薛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借款本金85033.19元、贷款利息5082.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逾期贷款利率按合同载明的实际贷款月利率标准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其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850元由被告薛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835元及违约金2437元,合计124272元。案件受理费2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90元由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西彦凯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润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莉诉被告广西彦凯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润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燕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云庆诉被告姜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元花:本院受理葛建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欢华、黄智:本院已受理原告贾兴军诉被告肖欢华、黄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1413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海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夏海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新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王新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张锦信用卡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莹莹:本院受理周华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肖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华育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肖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华育律师代理费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梁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必钢:本委受理的殷万强与李必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本案重新组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新的仲裁庭组成人员情况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