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军、王瑺璟: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军、王瑺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895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小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文彬: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兴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富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寿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毛金红、陶新成、唐怀亮、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865、4866号民事判决书。
4865号判决如下:1.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23126.83元、律师代理费21805元及顺延计算的利息;2.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866号判决如下:1.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54762.39元、律师代理费37694元及顺延计算的利息;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陶新成、唐怀亮、张莹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芳芳、靳长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诉被告徐芳芳、靳长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芳芳、靳长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华支行借款本金742462.57元、利息17880元、罚息313.43元、复利353.6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之后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芳芳、靳长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华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若被告徐芳芳、靳长清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华支行有权对被告徐芳芳、靳长清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中央花园3幢705室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合庐字第8280006553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芳芳、靳长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贤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以升与被告贾贤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以升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22号9幢401室的房屋。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贾贤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成华:原告石小孩与被告万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万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小孩货款92538元并支付利息339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5日,之后利息以925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小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万成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温大鹏:本院受理原告孙云汉诉被告温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追讨剩余未付雇佣金115601元;2、追讨不合理收费40740元;3、要求追加生活伙食补贴162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来往合肥的乘车费用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雪飞、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国祥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2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杨雪飞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00万元;暂计利息186万元(暂自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后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杨雪飞承担原告为诉讼花费的律师费7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杨与被上诉人李曰勇、原审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及荣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5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及民事裁定;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34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欣沃科贸易有限公司、陈俊、钱荣生、庄陈跃、蔡丽莺、鲁玉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合肥欣沃科贸易有限公司、陈俊、钱荣生、庄陈跃、蔡丽莺、鲁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鲁玉平名下位于荻港路135号恢复楼门面东6号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031308号,评估价格42.43万),陈俊名下位于当涂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1栋107、207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120051582号,评估价格329.79万),庄陈跃名下位于包河区沿街路唐桥新村7栋103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19597号,评估价格63.05万),庄陈跃名下位于瑶海区合裕路1231号唐桥新村B区15栋103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25843号,评估价格93.63万),庄陈跃名下位于高新区园景天下·枫丹山庄6栋S12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82990号,评估价格122.65万)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玲: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监督卡、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姜世荣:本院受理原告吕国良诉被告姜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杨继睦诉被告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志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殷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广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88017.36元(其中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标的额88017.36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欢华、黄智:本院已受理原告沈克好诉被告肖欢好、黄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0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1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中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大鹏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场地租金144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每月百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债权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了对债务人安徽广辰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9月2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广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广辰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安徽广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徐默,电话:1386590950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广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广辰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肥东县人民法院
根据债权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了对债务人安徽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9月2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安徽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徐默,电话:1386590950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肥东县人民法院
根据债权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了对债务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9月2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徐默,电话:1386590950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肥东县人民法院
根据债权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了对债务人安徽沃德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9月2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沃德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沃德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安徽沃德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徐默,电话:1386590950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沃德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沃德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肥东县人民法院
根据债权人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了对债务人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9月2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徐默,电话:1386590950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俊武、陈冬梨、李洪强、王泽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俊武、陈冬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8月28日所欠的购机款1046000元及违约金37109.33元;二、被告李洪强、王泽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洪强、王泽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俊武、陈冬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俊武、陈冬梨、李洪强、王泽军负担13228元,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俊武、陈冬梨、李洪强、王泽军负担1322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巢湖市慧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本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与巢湖市慧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本杰借款10000元及利息6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2日);二、驳回原告王本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与巢湖市慧佳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柏灿、黄华丽、林永健: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林柏灿签订的编号为L14HZ00600号《融资租赁合同》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二、被告林伯灿、黄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的租金561600元及截至2017年1月2日的违约金53220元(之后违约金以561600元为基数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7年1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林永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永健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伯灿、黄华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林伯灿、黄华丽、林永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柏灿、黄华丽: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林柏灿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L13HZ00605号《融资租赁合同》;二、驳回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林伯灿、黄华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孟佳、巴盛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青阳县横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肖峰、杨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对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居巢区柘皋镇阳光大道的一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和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前述资产依法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巢湖市居巢区柘皋镇阳光大道的一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其中:
1、房产如下:
(1)B4幢,面积:4656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091196号。
(2)D幢,面积:759.82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C050372号。
(3)A6幢,面积:5068.25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115807号。
(4)A5幢,面积:3516.74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265600号。
(5)C幢,面积:1408.23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C064404号。
(6)H幢,面积:35.69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C064403号。
(7)B6幢,面积:4656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C039699号。
(8)B2幢,面积:5068.25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115806号。
(9)B5幢,面积:3696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C050150号。
(10)E幢,面积:2926.78平方米,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C050371号。
2、土地如下:
位于巢湖市居巢区柘皋镇建和村,面积:106673平方米,证号:巢居国用(2007)第001468号。
拍卖标的情况详见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08-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关于我公司出具的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08-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补充报告》。
二、变卖底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3569.504万元为变卖底价。
三、申请保证: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房产变卖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四、保证金:357万元。
五、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标的物交付及税费承担:变卖标的物按现状移交;办理过户时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要承担的一切税、费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请将保证金交纳到如下账户: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292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08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泰安市泰山景区齐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017年3月14日从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20819573,汇票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砀山县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山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周启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连平、周启宽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停止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格林雅地小区商住A幢1612号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二、驳回原告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敏:本院受理原告史守贵、郑贤芬诉被告楚瑞宝、余敏、楚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楚瑞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史守贵、郑贤芬借款本金165万元;二、被告余敏对上述判决与楚瑞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史守贵、郑贤芬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永金诉被告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市宴林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永金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永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续磊、李竹春:本院受理程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世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世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世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93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雷新国、雷克中:本院受理王孝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753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守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守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守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753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平、张玲、葛和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大新与被执行人张平、张玲、葛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张玲名下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377号市公安局第二生活区6号楼203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70835号)、葛和平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寿春路供电局楼3幢203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033930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房产进行价格评估,阜阳北路377号市公安局第二生活区6号楼203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70835号)房产评估价为人民币138.91万元(单价11611元/平方米)、寿春路供电局楼3幢203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033930号)房产评估价为人民币67.41万元(单价16119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友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明来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董雪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凯:本院受理原告杨露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27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露露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余紫涵由被告抚养,其父母照看,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婚后被告所欠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4、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芳、胡学标: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世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房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玉龙路6232号湖南大厦办1-405、1-406、1-407号房产(房产证号:合产字第8110054386、面积69.36平方米,合产字第8110054347、面积69.34平方米,合产字第8110054359号、面积73.09平方米)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83.4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212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房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94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遗失声明
池州市公安局民警胡璋龙警官证遗失,警官证号:065126,声明作废。
池州市公安局民警方亮亮警官证遗失,警官证号065663,声明作废。
枞阳县公安局民警许杰遗失警官证(警号:079094),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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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