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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8 15: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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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占龙、赵世次:本院受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占龙、赵世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马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全部租金本息9971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租金本金884807.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马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3800元;三、驳回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翔、戴玲、陈明: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薛翔、戴玲、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薛翔、戴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代偿款本息25483.31元及违约金(以25483.3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陈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薛翔、戴玲追偿;三、驳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绍雪: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凤与被告于绍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于绍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志凤借款本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周志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50元,由原告周志凤负担150元,由被告于绍雪负担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于绍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嵘、杨跃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保林与被告朱嵘、杨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胜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蔷与被告刘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 2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太俊: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家志与被告胡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先好: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玉梅与被告周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永祥、鲁业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美家居华丰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沈永祥、鲁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春:原告邵先龙与被告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孙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先龙借款本金12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利息117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孙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先龙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邵先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76元,由原告邵先龙负担700元,由被告孙春负担31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桦:原告杨春燕诉被告陈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春燕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251.83元(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暂自2017年9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此后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暂合计71251.83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新乐:原告邵先龙与被告鲍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鲍新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先龙借款本金15000元、违约金2000元及利息14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鲍新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先龙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6元,由被告鲍新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世轶:原告苏静与被告刘世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世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静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以2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50元,由原告苏静负担75元,由被告刘世轶负担4975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70元由被告刘世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孝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沐颖与被告王莉、张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沐颖请求判令:两被告王莉、张孝华赔偿原告王沐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548.4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及(2017)皖01民辖终1019号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非: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芳与被告王非、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皖01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玉芳对上诉人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兴刚:本院受理原告吴先高与被告李兴刚、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庐阳区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多判决保险赔偿款计244524元(残疾赔偿金213024元、误工费3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顺、刘晓凤:本院受理原告金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你们偿还借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马存贵:本院受理的陈红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瑶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良、万学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张良、万学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9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78043.93元(利息及违约金及计算至2017年8月8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仇涛、尤春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仇涛、尤春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96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41421元(利息及违约金及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威伟、安徽沪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5140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玉:本院受理原告何运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家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运标劳务报酬112499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起,以1124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20元,由被告胡家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兴福诉你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确认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08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王汝胜支付张兴福的109615元货款及相应利息系王汝胜与殷海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殷海燕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殷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孝永:本院受理原告郑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00元,由原告郑静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庆:原告魏荣梅诉被告曹庆、孙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连带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到实际还款日(自2010年3月12日开始以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起诉日约为8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施爱民、梁凤莲:本院受理原告徐巧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施爱民、梁凤莲立即偿还原告徐巧玲借款本金522800元,前期利息4894元,并按月息2%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截止起诉日利息损失为66918元),暂计594612元;2、依法判令被告施爱民、梁凤莲共同给付原告徐巧玲已支付的律师费2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杨昌友、李守国:本院受理原告秦广红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杨昌友、李守国、梁有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兵:原告刘存明诉你及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田:本院受理原告杨丽诉被告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严寒与你作为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恒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士彬、陈玉英、彭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20号起诉状副本及附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被告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2421562.91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此后的利息和复利不再计算,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支付律师费4万元;三、若被告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不超过最高额69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安庆南路13号楼50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41978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不超过最高额71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安庆南路13号楼502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42214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06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449元,由被告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计伟、谢卫玲、计恩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计伟、谢卫玲、计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计伟、谢卫玲、计恩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58451.45元、利息1165.94元、罚息498.45元、复利26.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4月1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计伟、谢卫玲、计恩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计伟名下车牌号为皖A63L10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02158189)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84元,由被告计伟、谢卫玲、计恩祥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汇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88445元,并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汇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源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源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款23666元,并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廷树、张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1日,本院根据债务人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债务人因经营不当,管理不善,长期高成本融资,造成严重亏损,依据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凯吉通审字[2017]第3154号关于债务人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截止破产受理裁定之日,债务人资不抵债金额为-17,737.49万元,债务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现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宣告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破产。
六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建设、陈秀连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赖建设、陈秀连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香江国际佳元10幢201室(房产证号:合产062983)房产。经公开拍卖三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底价对前述房产依法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附:变卖须知:
1、变卖标的物房产按房产现状进行变卖。
2、变卖标的物起拍价为:1057536.00元(即第三次拍卖起拍价)。
3、保证金为:30万元。
4、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房产变卖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5、竞买保证金为30万元。
6、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7、变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缴纳。
8、变卖标的物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9、变卖标的物现场张贴变卖公告。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51-65996068
标的物情况咨询电话:0551-65352236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平、余有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林华诉被告宋平、余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平、余有娟偿还原告朱林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林华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纯强、钱静、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林华诉被告刘纯强、钱静、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纯强、钱静偿还原告朱林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2015年9月15日尚欠的利息为97500元;自2015年9月20日起,以本金20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伟对上述一项中被告刘纯强所欠原告朱林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贺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罗特斯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叶明:本院受理原告徐庆诉被告汪洋、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黄叶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定国、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李在兵、李艳红、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朱宝、田纪红、宿州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陈丽、王海斌,徐新厂、李芳、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玉芳、夏瑞、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同萍、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成、郑西香、灵壁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定国、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李在兵、李艳红、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朱宝、田纪红、宿州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陈丽、王海斌,徐新厂、李芳、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玉芳、夏瑞、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同萍、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成、郑西香、灵壁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八案,因你们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张莹莹: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383、7384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娟、张茂、季娜、王荣良、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528、453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兴福诉你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确认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08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王汝胜支付张兴福的109615元货款及相应利息系王汝胜与殷海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殷海燕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殷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玉:本院受理原告何运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家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何运标劳务报酬112499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起,以1124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20元,由被告胡家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永兴:本院受理原告吴根胜诉被告吴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永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根胜借款本金113200元及利息(以113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根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吴根胜负担50元,被告吴永兴负担26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永兴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200;三、被告张路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60元,由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660元,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00元,被告张路连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路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磊:本院受理原告李兵诉被告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起诉要求被告牛磊偿还原告李兵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茹琴: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被告聂茹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姜霞:本院受理原告刘纯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皖010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0日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梦杰、施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瑶海区分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7484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并参照逾期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74843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暂计为14709元(74843*4.75%/360*993*1.5),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后胜:原告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后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639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6398.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后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30元,由被告张后胜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恩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周正、杨柳、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费祥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费祥赢借款本金16137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6137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杨柳对上述第一项确认被告周正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费祥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20元,由原告费祥赢负担7500元,被告周正、杨柳负担236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斌、杨芳:本院已受理原告韩旭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斌、杨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旭冉借款本金49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韩旭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0元,保全费3370元,公告费800元,计13590元,由原告韩旭冉负担1120元,被告李斌、杨芳负担1247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学坤、王平: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良云、张国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良云、张国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学坤、王平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依法判令被告张学坤、王平自两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岁新:本院已受理原告江多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江多银与被告许岁新婚姻关系;婚生女许雅琪由原告江多银直接抚养,被告许岁新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许雅琪独立生活(年满18周岁)止;驳回原告江多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800元,计1250元,由原告江多银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安徽优彩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421921X9)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简铭镇;联系电话:1396734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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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