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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1-29 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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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之强:关于余世乔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余世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键、徐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8798.3元;2.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3823.06元,以25057.6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05月12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2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13740.6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02月26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2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 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亚成、张银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周亚成、张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亚成、张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178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836元,由夏靖负担491元,由被告周亚成、张银平负担13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亚成、张银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卢国银: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卢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卢国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1291.5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408元,由夏靖负担800元,由被告卢国银负担16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卢国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庞士友: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庞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庞士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0180.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938元,由夏靖负担772元,由被告庞士友负担11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庞士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林峰: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方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方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71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00元,由夏靖负担135元,由被告方林峰负担2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林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元周、张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钱元周、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钱元周、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789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06元,由夏靖负担727元,由被告钱元周、张红梅负担157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钱元周、张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维初: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吴维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维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58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30元,由夏靖负担268元,由被告吴维初负担2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维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178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78元,由夏靖负担476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13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谷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谷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谷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3066.3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00元,由夏靖负担437元,由被告谷婷婷负担86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谷婷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学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何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6064.9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80元,由夏靖负担422元,由被告何学平负担5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学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显东: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显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显东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王显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皖A707X1大众牌迈腾轿车(合格证号WAB041720026100、发动机号码045881、车架号码LFV3A23C2H3026100);二、被告王显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222元,此后从2017年6月12日起按每月9111元标准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被告王显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王显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7年4月12日起以303.7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天,基数增加303.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车辆实际归还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超过65700元];五、驳回原告安徽车马盈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显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鹏、司红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国龙诉被告张鹏、司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鹏、司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国龙借款14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华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春燕与被告朱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费春燕借款本金12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月2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朱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费春燕律师费30000元;三、如被告朱丽华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费春燕可对被告朱丽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和徽亳路交叉口太阳海岸花园9幢807室房屋(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83916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飞、周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88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仁保: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方刚、王凤: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于方刚名下的ZX200-3G型挖掘机一台(机号:AVLE103712)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4966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执1465号执行通知书、(2017)皖0102执1465号执行裁定书、(2017)皖0102执1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7)第18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挖掘机,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春华: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被告费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费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赵伟借款64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四辉、戴红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于四辉、戴红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四辉、戴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50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虎、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宗文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杨:本院受理原告陈彦菊诉被告陆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陆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彦菊本金155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2017年11月7日刊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李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特更正为: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迎锋:本院受理徐燕与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2017)皖0104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凤云、许少锋、王方: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凤云、许少锋、王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段元帅、岳静、段成龙: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元帅、岳静、段成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段元帅、岳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37700.19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毅、顾引娣、郭志岗: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毅、顾引娣、郭志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毅、顾引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77658.41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银兵、马红、陈正贵: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银兵、马红、陈正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银兵、马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0116元及违约金(自应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文币、张月园、马洪风: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币、张月园、马洪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文币、张月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1852.83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玉镜、陈巧英、陈长山: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镜、陈巧英、陈长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1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玉镜、陈巧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39735.53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松:本院受理原告费礼国诉你及肥东县撮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邵伟先、许良仁、宣礼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丰铭商贸公司诉被告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邵伟先、被告许良仁、被告宣礼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徽丰铭商贸公司货款人民币766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842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2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邵伟先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良仁、被告宣礼云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欠款本金766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丰铭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8元,保全费8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56元,由被告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邵伟先、被告许良仁、被告宣礼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大胜诉被告合肥明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葛大胜与合肥明远货运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二、被告合肥明远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将原告葛大胜所有的皖AMG932号车辆办理过户至原告葛大胜名下,并办理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本案案件受理费5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8元,由被告合肥明远货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农驿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翠萍诉被告安徽品农驿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品农驿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翠萍货款5771元及违约金(以577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品农驿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宗有、田文侠、牛孝忠:本院受理原告袁孝法诉被告姜宗有、梅侠和第三人田文侠、牛孝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梅侠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彬利娜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被告安徽彬利娜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刘杰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388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李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李珊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款人民币64938.88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2337.8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国庆、李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庆、李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款人民币85090.97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4041.79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爱国:本院受理原告李群诉被告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李群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债权转让欠款2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2月1日起按月息1.5%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木香包装箱厂(经营者:侯民君):本院受理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6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田庆顺:本院受理张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61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孟佳、巴盛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孟佳、巴盛敏保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3,266.98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944.71元;3、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5,792.45元,以43,266.9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08-24起暂计至2017-8-25,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王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欠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冯子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冯子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隽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小兵: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欧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乔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家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家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俊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之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之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士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士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德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士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蔡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细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白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凡、徐之学:本院在执行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凡、徐之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凡所有的机型为ZK210K-3,机号为BLDJ100249的挖掘机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51万元。2017年9月8日,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情况说明,该机器评估价有效期延长一年。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元英豪、孔祥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用人单位:合肥瑞鑫珠宝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1日,朱其文向我局提出朱其文工伤认定申请,主诉:朱其文为合肥瑞鑫珠宝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4月4日,朱其文下班途经乐水路合肥二院西侧时,不慎遭受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伤害,致:1、多发伤,一、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度)、双额、左颞脑挫裂伤、左额急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脑肿胀、头面部软组织多发挫裂伤,二、双眼外伤:双眼睑挫裂伤、左侧视神经挫伤,三、右上第一切牙断裂,四、胸部外伤、肺挫伤伴胸腔积液、肋骨骨折,五、腰骶部外伤,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我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若你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举证和答复,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反馈意见材料请附你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9日
遗失声明
▲安徽旺仔饮品销售有限公司遗失本公司公章一枚,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广德县卢村乡凤娇浴池(注册号:341822600440252)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