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伟、孙琳娜、王亮: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吉强、李一鹏、李一友:原告耿广东、曹宏、马东与你们以及合肥人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4000元、违约金1287.75元、利息48元(违约金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恩泽:原告缪维群与你、汤子轶、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卓辰服装有限公司、安徽德扬服装有限公司、蔡瑞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联亚制衣有限公司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5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新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新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73.38元、利息9110.58元、滞纳金7390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新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传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悦耳疏果超市与被告蔡传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悦耳疏果超市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文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寿与被告胡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胡文兵支付张家寿杂交稻款4787.2元;2、胡文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玉芳、司圣琼: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玉芳、司圣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643、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光道:本院受理原告肥东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2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姚巨民:本院受理原告叶德权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姚巨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德权50000元;二、驳回原告叶德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兴刚:本院受理原告吴先高与被告李兴刚、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庐阳区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多判决保险赔偿款计244524元(残疾赔偿金213024元、误工费3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兴刚:本院受理原告吴先高与被告李兴刚、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庐阳区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吴先高不服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对上述民事判决第二、三项进行改判,在该项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判令被上诉人增加赔偿金额92455.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振飞:本院受理原告叶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叶从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叶从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志勇、葛进红: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王志勇、葛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浩:原告丁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丽:原告程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本洁:原告王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义兰:原告袁红燕诉你及何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稳、肥西县新农村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周斌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跃洲、朱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郝立新、南皮县海纳物流汽运服务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彭元兵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松、凌丽、凌以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小红: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朱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小红返还原告王秀兰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杨军、宋卫顺、路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军、张荣、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金杨军、胡建伟、路璐、宋卫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5.4万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利息2015052.67元(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律师费4.3万元;5、判令其余被告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领取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波、李强、李世祥、苏义秀: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惠文好、轩传美、汪志庭、方芹、孙正斌、郭玉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任、朱晓花: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发彪、汪业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卫小龙、卫兵、卫功明、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志明、朱曼玲、连婕、葛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朝科、高恒萍、吴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单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晶、吕媛媛:本院受理原告盛敏诉被告杨晶、吕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雪森、赵应翠、宣莉忠、薛典乐、段芳玲、葛昕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756、6757、67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小春、六安市宇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佳、徐琳、许娟娟、徐振兴、毛慧分别诉被告田小春、六安市宇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五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07、1108、1109、1110、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全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全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奎: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张凤奎、经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奎:本院受理原告张进军诉被告张凤奎、经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程银平诉被告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玉龙:本院受理原告程银平诉被告唐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程银平诉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俊森:本院受理原告程银平诉被告黄俊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程银平诉被告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建:本院受理原告韩功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许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韩功鸿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韩功鸿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现春、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用、袁霞、郭芳苗、刘玉彩、黄颖、黄建平、姚建珍、樊世全、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现春、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用、袁霞、郭芳苗、刘玉彩、黄颖、黄建平、姚建珍、樊世全、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0日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息,暂算到2017年4月10日为116万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7万元;三、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判令对被告二位于经开区翠微路12号东海星城四期11幢1805室进行变卖、拍卖由原告优先受偿200万元,对被告八位于包河区美菱大道151号61幢401室进行变卖、拍卖,原告优先受偿150万元;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杨昌友、李守国: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宝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杨昌友、李守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周玉宝诉请: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6243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自收款日暂计起诉之日,此后另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维忠诉被告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朱维忠诉请:一、依法撤销被告贾贤林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将位于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二期14幢05、07、09、11、13、15、17、19号房屋财产权利恶意无偿转让给夏及雨的行为;二、依法确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二期14幢05、07、09、11、13、15、17、19号房屋不享有合法财产权利;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泽华诉被告贾贤林、贾洁、夏思齐、赵世芳、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周泽华诉请:一、依法撤销被告贾贤林于2013年1月7日作出的将位于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二期14幢05、07、09、11、13、15、17、19号房屋财产权利恶意无偿转让给夏及雨的行为;二、依法确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二期14幢05、07、09、11、13、15、17、19号房屋不享有合法财产权利;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刘晓丽:本委受理的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刘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24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催讨公告
请邮政储蓄信用卡(卡号后四位:6035)所有人胡春春(身份证号码:3403041985****1039;逾期期数:24;欠款金额:14032.31元)务必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任一网点还款。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款的,本行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蚌埠市分行
2017年11月30日
遗失声明
▲黄山市歙县鸿达物流有限公司皖J6340挂、341021253570号营运证遗失,声明作废。
▲广德县八里村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7391725R)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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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