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凯普贸易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500053)27193349,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23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伯特利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凯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黄孝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653、5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岳建峰:关于郭其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郭其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红专:关于武学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武学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小飞、尹良昆: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旋与被告袁小飞、尹良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和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峰、訾子涵、张为国、郑鲁闽:关于温桂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桂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爱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圣明与被告许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圣明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圣明上诉请求:1、撤销(2017)皖010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定海:本院受理原告檀开移与被告周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赵清清、潘生宁、赵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侯艳丽、高大雷、侯艳影、安庆市齐辉光电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潘润、莫海燕、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赵清清、潘生宁、赵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163559.39元及利息(利息2015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盛塘湾路16号丹桂花园17幢1单元302室(房地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062195号、5006219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60万元内优先受偿,有权对位于安庆市怀宁县石牌镇建新路9号(房地产权证号为怀宁房地权证石牌字第1200027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20万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侯艳丽、安庆市齐辉光电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潘润、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赵清清、潘生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候艳丽、安庆市齐辉光电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潘润、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赵清清、潘生宁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8元,由被告安庆市通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侯艳丽、安庆市齐辉光电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潘润、安徽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赵清清、潘生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龙海、程张根、安庆市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叶龙海和被告程张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9482.47元,并按照年利率7.8%支付自逾期之日(2014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暂计至2017年8月6日,本息合计为716147.48元);2、判令被告安庆市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叶龙海和程张根位于大龙山镇中心村叶岭组房产(宜房字第3057316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17957元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鑫龙韵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迎风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蔡祥开:本院受理铜陵有色安庆月山矿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277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安庆市开发区双茵路(现为小姑山路)5号1-5幢厂房及场地;2、判令被告安庆鑫龙韵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迎风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按照每月50000元标准连带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及场地占用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锦标: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锦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70万元;二、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方锦标持有的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8.6677%股权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治山:本院受理的魏想华与李治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木料欠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幸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继潮诉被告史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史幸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继潮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始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始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9日始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语函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麦典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语函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金水: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金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何金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714元;2、驳回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何金水负担4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新桂:本院受理原告王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徐新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有英借款本金115400元;2、驳回原告王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0元,由原告王有英负担2600元,被告徐新桂负担36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新桂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维伟: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张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世明代偿款12万元和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2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张维伟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牛: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张晓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利辉支付货款342000元及利息(2016年10月3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刘利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张晓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张晓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9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慧娇、张永强:本院受理原告袁白云诉你们、安徽瑶瑶心心工贸有限公司、刘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慧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白云材料款51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袁白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夏慧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1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汪文友诉被告你、张琴、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钱宏伟、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汪文友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夏秀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钱宏伟、张琴、夏秀梅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钱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6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彬、韩敏:本院受理原告丁黄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86号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费7万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14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70元,由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0元,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3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19200元、律师代理费34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19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24元,原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3元,被告朱翥负担3371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贤萍、李俊及李跃保其他法定继承人:关于我院受理的席庆华申请执行李跃保(身份证号码:3401111962070645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李跃保已于2016年10月12日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如你们在2017年12月20日前未到本院明示你们继承李跃保财产,本案不再追加你们为本案执行人,将直接执行李跃保的遗产。
本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朱春风
联系电话:0551-65352556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家乐:本院受理原告于辉辉与被告何家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邵伟:本院受理龚仁义诉你与安徽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龚仁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皖0191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现安徽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安徽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91民初1433号】,并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钱太金:原告宋业贤诉被告吴正贵、余华芳、黄和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太金:原告宋业贤诉被告黄和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晗: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晗信用卡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成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姚成晟信用卡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云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许云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卫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借款本金49923.83元以及零售利息、滞纳金、现金利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郝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借款本金40316.18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现金利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借款本金39953.07元以及零售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晓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借款本金37447.76元以及零售利息、年费、滞纳金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建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沈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借款本金56895.71元以及零售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强:原告舒城县光明纸箱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叶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舒城县光明纸箱厂货款23731元;二、驳回原告舒城县光明纸箱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叶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原告许华龙、吴群诉你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华龙、吴群货款8128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128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华龙、吴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30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负担。现依法向你餐厅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餐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原告文旬华诉你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文旬华货款49742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9742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文旬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60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负担。现依法向你餐厅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餐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家勇、陈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家勇立即偿还原告代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102601.21元(其中本金84494.14元,利息18107.07元);2、判令被告陈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连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支付我司全部货款共计人民币22834.10元;二、判决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2636.78元;三、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春莲:本院受理原告王道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8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尚晶晶、尚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尚晶晶、被上诉人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尚敏的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尚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59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8月15日起,以559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尚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尚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尚晶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尚晶晶和尚敏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尚晶晶和尚敏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陶任、李霞、陶玉成、赵红霞:本院受理原告韩佳佳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姚大琴:本院受理原告沈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卫国、姚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力借款本金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卫国、姚大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院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陶建明、阚许建、陶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康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16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安徽康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租11335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0元,保全费276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570元,由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20元,被告安徽康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小雨、张喜、陈云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小雨、张喜共同偿还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282.56元、利息22673.72元及违约金(以260282.5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违约金),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陈云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0元,保全费2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90元,由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83元、被告张小雨、张喜、陈云昌共同负担81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院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宇响、韩志娟、韩志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宇响、韩志娟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34332元、违约金5860.53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134332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9.6%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韩志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34元;被告赵宇响、韩志娟、韩志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宇响、韩志娟、韩志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宇响、韩志娟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164954.53元、违约金9943.58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164954.53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韩志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544元;被告赵宇响、韩志娟共同负担29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宇响、韩志娟、韩志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宇响、韩志娟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102444.6元、违约金9289.47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102444.6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韩志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443元;被告赵宇响、韩志娟共同负担22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张玉柱的全部诉请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张玉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9月10日原告张玉柱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本院公告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宏文:本院受理原告黄乐平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2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范俊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吴玮东、吴先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隆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姚大友、曹先惠、徐业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庆凤:本院受理原告武继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武继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武继金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叶贵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0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玉前、林年姣、周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前、林年姣、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前、林年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578624元,并自2015年4月15日起,以每月应付款187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王玉前已支付的保证金48000元应从上述违约金中予以扣减);二、被告周明对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昌勤、刘秀平:本院受理原告毕宏建与被告毕昌勤、刘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毕昌勤、刘秀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二、被告毕昌勤、刘秀平向原告支付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石超红:本院受理原告陈涛与被告王海燕、石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判决被告王海燕、石超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1200元及以451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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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费7万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14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70元,由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0元,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3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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