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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04 1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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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242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豪圣会沐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惠萍诉你与合肥新站区多多便利超市少荃家园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欧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梅乃凤诉被告合肥德欧门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卫星: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许高升、第三人刘卫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定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定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64355.64元、利息1931.01元、费用8722.66元(本金、利息、费用均截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被告王定义2017年5月18日之后偿还的款项作相应扣减);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963元,由被告王定义负担16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定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铭羧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21民初28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丁祖海: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与材料款48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至款清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庆永、张瑜:本院已受理原告尚广飞诉被告高庆永、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高庆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损失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瑜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哲红、安徽航科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勇诉被告方哲红、安徽航科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正勇入股款50000元、利息12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家祥、周业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家祥、周业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1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松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松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润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737.10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宿州市汭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汇票(票号为10500043 20111807,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市汭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建行宿州政务新区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皖1302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宿州市汭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何辉、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王诗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辉、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王诗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正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神亚铝材有限公司、王琪荣、陈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590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云勤:本院受理原告孙道德诉被告刘云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570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冬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林军诉被告徐恒、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冬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11民初723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庐江县金叶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5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宗停:本院受理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峰:本院受理原告柴义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柴义明欠款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李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无锡灵山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87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份款本金及利息1834.67万元,其中本金975.89万元,利息858.78万元(自2008年10月9日按年利率11%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实际利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玉:本院受理原告俞定海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贤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定海投资款1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30元由被告王贤玉负担5020元,原告俞定海负担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王建达、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74000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王建达、陈晶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120元,由被告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王建达、陈晶酉连带负担136140元,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