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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05 21: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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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菱电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佳润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先培、李东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先培、李东玲名下位于合肥市翡翠路以西德信文锦新城12幢商铺012室(合产407088号),并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价格:金先培、李东玲名下位于合肥市翡翠路以西德信文锦新城12幢商铺012室(合产407088号),合价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伍仟元(179.5万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房屋产权过户。
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5)庐执字第01674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
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汉民、张红霞: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袁新林:本院受理汪志春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8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郑灿:本院受理刘宏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8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道圣、张小燕:本院受理夏冠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宛晓飞:本院受理的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宛晓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聂祝芬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7月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聂祝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元,财产保全费597元,合计1840元,由被告宛晓飞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宛晓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元靖:本院受理的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元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聂祝芬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6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聂祝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聂祝芬负担41元,被告王元靖负担90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元靖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祖文、吴红、陆海波、王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428号、66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回执、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6428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郭祖文、吴红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309487.37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有权就抵押物(瑞景兰庭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6611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陆海波、王芳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354129.02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有权就抵押物(聚龙阳光都市花园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查后日: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姚德安与被告查后日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查后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姚德安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查后日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涛: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德安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7年3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江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运生: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赵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姚德安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3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姚德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赵运生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杰、郭韦氏、朱天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5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郭杰、郭韦氏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81010.46元;2、被告郭杰、郭韦氏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4467.84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8日,判决时清判决被告郭杰、郭韦氏支付至款清之日);3、被告朱天得对被告郭杰、郭韦氏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世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乃梅与被告吴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大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88、5989、5990、5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大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欠款本金、滞纳金、利息(本金、滞纳金、利息均截至2017年7月18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被告黄大勤2017年7月18日之后偿还的款项作相应扣减);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黄大勤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迎新、胡以顺、季显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97号、(2016)皖0103民初180号、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守宝:本院受理张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虹、钱波、张慧彬:原告王中元诉你们及徐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兴旺: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兴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94203.91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94203.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11月1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原告张兴旺所有的车辆(发动机号FW757284,车架号:LJDJAA142F0418172)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24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24元,被告张兴旺负担30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功梅、杨兆文、杨立、姜静、杨兆应、杨金翠、孙训会、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程功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54万元及截止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2017年8月31日,利息暂计4379212元,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9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杨兆文、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杨立、姜静、杨兆应、杨金翠、孙训会、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府花园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文、李正:本院受理杨南沙诉你们与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劲松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皖0191民初26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现李劲松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劲松上诉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撤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191民初2698号之二],并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志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名池:本院受理原告时连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2719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启荣:本院受理原告朱敬白与被告汪启荣、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芜湖大观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敬白苗木砂石款计345940元,并以34594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支付完毕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敬白对被告汪启荣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勇(340111197607164517)、范青青(342201199106260045):原告王颖与被告刘勇、范青青、文东华、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勇、范青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颖借款本金3406350元并支付利息16928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此后以借款本金34063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文东华、顾荣对被告刘勇、范青青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336635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16721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此后以借款本金33663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王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7681元,由原告王颖负担187元,由被告刘勇、范青青、文东华、顾荣负担474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勇、范青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永善: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寿与被告杨永善、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驳回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寿与被告许高胜、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驳回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梁普:本院受理原告张应忠与被告何梁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何梁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应忠欠款96370元及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如下:其中以5834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其中以3803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应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10元,由被告何梁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辰:本院受理原告谷立新与被告王辰、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辰、王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谷立新借款本金1330000元,并支付利息209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3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谷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80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26元,由被告王辰、王玉梅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嵘:本院受理原告叶玲宝与被告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严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玲宝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392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4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84元,由被告严嵘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群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5314.34元;二、被告周群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险费7412元;三、被告周群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还款损失24845元(逾期还款损失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之后以未偿还理赔款为基数、按年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上述一、二、三款,被告周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8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周群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鲍虎、赵善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鲍虎、赵善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欠款本金61821.56元、费用12971.99元、利息3478.77元(本金、利息、费用均截至2017年6月15日,之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被告王鲍虎、赵善波2017年6月15日之后偿还的款项作相应扣减);二、如被告王鲍虎、赵善波未按期还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在第一条债权额范围内对车牌号为皖NV2262奥迪轿车(车架号:LFV3B28R4E3021115)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鲍虎、赵善波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厚好:本院受理原告张萍与被告代厚好、陶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代厚好、陶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0元(此后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150元,被告代厚好、陶文龙负担8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0M81X):本院受理原告杨书萍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书萍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80元由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必祥、安徽省鸿顺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85320511):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必祥、安徽省鸿顺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董必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161566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34元。由原告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董必祥负担38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必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7年9月28日刊登的原告杨奎诉被告沈永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公告,现将“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为止”更正为“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偿本付息为止”。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0M81X):
本院受理原告沈银石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银石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04元由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朋:本院受理刘朝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治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治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克勇:本院受理了原告郑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豪: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正军、操宏连: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张正军、操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杨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云露、沈静: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赵云露、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向禄信: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峰诉被告向禄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业水、陈静:本院受理原告杜鹏圣诉被告陆业水、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严良松、黄友奇、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立科:本院受理原告徐娜诉被告唐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已受理原告童乃松诉被告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可健诉被告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4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0.2利息×30个月=12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加华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安徽金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加华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时止)。现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玛克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玛克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余额59080元。二、被告自2016年9月26日起支付原告47000元货款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支付原告12080元货款利息;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付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保全费6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790元,由被告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先权:本院受理原告邱峰林诉被告淮河水利委员会综合事业发展中心、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伍先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幸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与被告史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幸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货款29676元及利息(利息以2967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祥菊: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州与被告王祥菊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国州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颜松岭、田利平:本院受理原告宋刘群诉被告颜松岭、田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利息人民币54000元(从2016年3月20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的数额,其后仍以月息3分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惟有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122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吴海涛;联系电话:18792257322。
广德惟有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5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圆梦燃气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41200000199052,声明作废。
▲阜阳市春光生物专利技术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号码08524550-8,声明作废。
▲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利佳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NE8050A)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0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惠娟遗失省直机关一卡通,编号为WH105,声明作废。
▲广德县中超快捷宾馆(注册号:341822000082254)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