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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07 08: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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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晓华:本院受理原告程振玉、潘燕、潘翔与被告潘晓华继承纠纷一案,程振玉、潘燕、潘翔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依法分割西园新村桃源里8幢510室、桐城路拆迁恢复楼6幢402室及存款1843699.35元;2. 判决程振玉享有上列房产的全部份额,程振玉、潘燕、潘翔、潘晓华依法分割潘林生前存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潘晓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幸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锦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锦宏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00元,并按月利1%自2015年5月25日起支付利息,暂算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8400元(以后款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刘根平、李琪春:原告阮卫峰与被告张军、刘根平、李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卫峰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807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此后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卫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04元,由原告阮卫峰负担177元,由被告刘根平负担112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根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关岩:原告阮卫峰与被告沈政、关岩、吴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政、关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卫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章顺对被告沈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阮卫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沈政、关岩、吴章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俊、柴虹:原告丁倩与被告石俊、柴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石俊、柴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倩借款本金460600元并支付利息322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此后以460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910元,由原告丁倩负担217元,由被告石俊、柴虹负担869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石俊、柴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祥俊:本院受理原告詹慈恒与被告王祥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詹慈恒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王祥俊按协议约定赔偿詹慈恒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元;2、王祥俊给付詹慈恒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70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合计2个月,按12万元为基数,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此后款清利息损失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祥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杨:原告张薛玲与被告吴杨、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薛玲借款本金124553.99元并支付利息27451.7元、违约金7238.66元;二、被告周虎对被告吴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张薛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852元,由原告张薛玲负担2367元,由被告吴杨、周虎负担34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双:原告王心诉被告郑义、孟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心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145万元整;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少武、方正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乐:本院受理原告孙建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建超人民币25696元及逾期利息(以25696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文堂、张春桃、马非非:本院受理的汪昌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马文堂、张春桃、马非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昌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3月13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昌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汪昌玉负担443元,被告马文堂、张春桃、马非非共同负担110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文堂、张春桃、马非非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运生: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赵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姚德安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3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姚德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赵运生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李宁、杨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501713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三日后,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别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10元,由被告杨李宁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修武:原告任海峰诉被告章修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孝先、崔有梅、鲁官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以刚、范志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民生、陈玮、江焕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金邦、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小玲、朱立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绍林、胡惠红、章细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敏、毛红、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秦刘、赵华、陈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红、郭长山、施春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卫小龙、卫兵、卫功明、安徽省明鑫装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曼玲、连婕、葛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友泉、周梅花、潘亚斌、韩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松、汪丽丽、杨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宜城市落花潭亮子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时之明、王家芝、唐磊、李永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9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善本、孙先琳、陈秀凤、张增祥、韩科宝、张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9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云、曹秀霞、常盛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8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科宝、张云、吴善本、孙先琳、陈秀凤、张增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9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秀凤、张增祥、韩科宝、张云、吴善本、孙先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9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宁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陶沙沙:本院受理原告张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红、孙莉、张成群、金传萍: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明诉你们与钱万德等人共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确认2015年3月30日《股东大会决议》中“凡2014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股东按持股份额70%分配”的内容无效;二、被告从共有财产中补充支付原告26.74万元;三、被告自2015年6月3日起至付清第二项之款项时止以26.74万元为基数,年利率3.25%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计算至2016年6月2日为8690元),合计276090元;四、钱万德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宣工推土机一台(型号TS165-2、编号U100545)。2、判令被告支付推土机使用费88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后期自起诉之日按每月2万元顺延计算至推土机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玖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程彬、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三赔偿原告121400元;2、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林仁钟: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龙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期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龙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500元;上列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如辉:本院受理原告邢晓峰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邢晓峰与被告张如辉于2014年10月14日签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二、被告张如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晓峰返还首付款50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业能、左本权: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沈克好与被执行人沈业能、左本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克好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业能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一村8幢403室(产权证号:中027246)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金房估字[2017]第14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柒拾叁万壹仟玖佰叁拾贰元整(731932万元,单价11642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金房估字[2017]第14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563-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4)庐执字第00563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道富:本院受理原告赵立柱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6655.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成娟、张家明、董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家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惠风:本院受理原告唐金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滨:本院受理原告吴长胜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文斌:本院受理原告王荣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建军、方玲: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志新诉被告李建军、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83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欢华、黄智:本院受理原告孙礼国诉被告肖欢华、黄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9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孙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平诉被告王伟、孙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平借款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孙芸对被告王伟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王伟、孙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忠俊、孙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平诉被告张忠俊、孙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孙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平借款8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张忠俊对被告孙芸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80元,由被告孙芸、张忠俊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振华:本委受理的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3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2018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公  告
汪兴国、程杜娟:本委受理的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4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2018年3月9日上午11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公  告
孙玉海: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古井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蒙城县瑞凯曼酒店有限公司、孙玉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293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公  告
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9月14日下午4时30分缺席裁决彭亮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30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24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2、被申请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补足申请人最低工资差额140元;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公  告
安徽阿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缺席裁决宋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37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6月27日解除;2、被申请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071元;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4月至6月份的工资7174元;4、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比例承担;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
公  告
安徽阿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缺席裁决陈华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36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6月27日解除;2、被申请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439元;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4月至6月份的工资6220元;4、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比例承担;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