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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08 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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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道杰、胡荣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葛道杰、胡荣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葛道杰、胡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代偿款469869.4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7577.67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469869.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龙、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7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汪龙、李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1830.95元及利息(其中房贷余额为302530.95元,截至2017年9月6日利息、罚息为16493.35元,自2017年9月7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快贷余额为14500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利息、罚息为1679.23元,自2017年7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快贷余额为14800元,截至2017年7月19日利息、罚息为1867.71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自2017年7月21日起利息、罚息为1867.71元。2、判令被告汪龙、李玲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12元。3、被告汪龙、李玲如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宜秀区旺旺家缘小区21栋4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字第50121814号、宜房字第50121815号,房地产他证证号为:宜字第5044466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青、慈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7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青、慈玲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530.84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9月5日利息、罚息为1046.43元;自2017年9月6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李青、慈玲玲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96元。3、被告李青、慈玲玲如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迎江区华中路北侧大发宜景城二期工程17幢1单元21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字第50177675号、宜房字第50177676号,房地产他证证号为:宜字第5066425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结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7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周结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6319.11元及利息(其中房贷余额为546341.11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起利息,罚息为39846.47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快贷余额为9978元,截至2017年7月19日利息、罚息为1515.44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周结林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977元。3、被告周结林如到期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一期A-10幢1单位6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字第50100755号,房地产他证证号为:宜字第5038986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少松、陈晓勤: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77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增家: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康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海日罕: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俊豪: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坤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畅、高晓丽:宋颖与高畅、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刘文申请薛天宝失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皖0103民特255号判决书,宣告薛天宝失踪,并指定李秀华为失踪人薛天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波、王华、赵峰、王珊、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徐昆、张传翠、芜湖市徐氏炒货食品厂;杨向阳、刘雪玲、侯远超、杨晓华、宿州市亿阳商贸有限公司;陈祖祥、许慧勤、葛小苗、李长平、查鹏飞、田甜、查芳友、成厚芸、霍山县顺昌竹业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49、4650、4651、5564、4603、476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义与被告金问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义欠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刚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刚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10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钱明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明借款本金862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为662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为2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9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986元(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先龙律师代理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26元,由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元,由被告王健负担1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2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利息24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以28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14元,由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付超负担8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付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娟娟、李树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杏与被告何娟娟、李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春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人民币,利息、违约金68400元(以38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每月2%标准暂算至2017年9月25日,后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对二被告所有的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纺织二村44幢101号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024092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二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8904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宏升:原告杨其花与被告程宏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宏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24750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此后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48元,由被告程宏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旭:本院受理原告邓兵与被告杨旭、杨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邓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76元。由原告邓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皖0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4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依不履行的,本院经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咏霞:我院执行的熊磊申请执行葛道勇、黄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皖0111执恢120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葛道勇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寰宇上都大厦1幢1316室及室内物品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中房估第(2017)B0399号、皖中信评字(2017)AS-169号估价报告(评估价分别为929742元、10511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7)皖0111执恢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葛道勇所有的上述房产。现葛道勇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两份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元:本院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庆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81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租金39938.4元及违约金、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成: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家勇:本院受理原告汪学飞与被告董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家勇返还原告汪学飞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董家勇支付原告汪学飞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12月9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止)三、被告董家勇支付原告汪学飞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9月20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汪学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香元、单仪萍:本院受理原告陆汝忠与被告顾香元、单仪萍、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顾香元、单仪萍返还原告陆汝忠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顾香元、单仪萍支付原告陆汝忠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18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30日止)三、被告顾香元、单仪萍支付原告陆汝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月3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陆汝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超华、吴治香:本院受理原告王德珩与被告杨超华、吴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超华、吴治香返还原告王德珩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杨超华、吴治香支付原告王德珩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8月19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王德珩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超华、吴治香:本院受理原告杨标与被告杨超华、吴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超华、吴治香返还原告杨标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杨超华、吴治香支付原告杨标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8月19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杨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增佳:本院受理原告王付清诉你、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0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4966元及利息32889.3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这环境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8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庭诉被告王明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明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吴金庭押金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押金实际退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押金实际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金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00元,原告吴金庭负担771元,被告王明传负担2229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濮维民、杨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濮维民、杨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情清偿原告代偿款34364.56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2734.16元自2015年10月30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4303.39元自2016年2月26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6304.58元自2016年9月23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6109.43元自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2913元自2017年3月23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3000元自2017年5月22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30000元自2017年6月2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3000元自2017年7月25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3000元自2017年8月22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违约金按照月2%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龙全: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健诉被告朱利利、被告崔龙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利利、被告崔龙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保健欠款人民币34265元。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被告朱利利、被告崔龙全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郭芳苗、安现春: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稻香楼支行诉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郭芳苗、安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稻香楼支行偿还至2017年11月22日贷款利息计185495.95元(2017年11月22日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并给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稻香楼支行律师代理费4420元;三、被告郭芳苗、安现春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0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10元,由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郭芳苗、安现春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俊峰、潘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桂俊峰、潘丽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8836.2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120元、违约金人民币3534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损失人民币7767元;四、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后宽、赵光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后宽、赵光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75266.7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3095元、违约金人民币5157.8元(上述费用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须计算至款清时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损失人民币15053元;四、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飞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飞鹰线缆有限公司欠款7157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154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飞鹰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98元,财产保全费40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996元,由原告合肥市飞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296元,被告胡泳负担157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晓光、李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陈晓光、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晓光、被告李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58033.57元及滞纳金29485.17元、利息(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计算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款还部分款项为基数,自所欠款项应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已偿还的款项);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对被告陈晓光抵押的被告陈晓光所购买的奔驰轿车(车架号为WDDUG6CB7FA194094)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4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担657元,被告陈晓光、李赵负担9183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利晨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骑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利晨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利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骑益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7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骑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40元,原告合肥骑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被告南京利晨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赵学猛负担37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永刚:本院受理谈忠诉你追偿权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861、586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庭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唐、茆红:本院受理肥东云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承揽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44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吴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涵丹管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年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艳诉被告年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德印:本院受理原告霍邱县鼎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道刚、王德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开平、权曹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董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翔: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启洲、雷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剩余货款310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费用16000元,暂合计40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经查: 颍上县澳门豆捞大酒店商业用房位于安徽省颍上县荣和绿园小区20号楼南侧,上下2层共32间。根据城乡规划部门文件认定,澳门豆捞大酒店商业用房建设人涉嫌违法建设。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四十八条规定,请房屋建设人、所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颍上县解放南路电视台南侧2楼)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将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方勇 陈雷
联系电话:0558-4419953
颍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8日
张忠华、朱士寅、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学与被告张忠华、朱士寅、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张忠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3月13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每天按月息2%计算);二、判决被告张忠华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判决被告朱士寅、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饶儒马、谭菊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儒马、谭菊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新华借款110000元并支付此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饶儒马、谭菊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华天: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银玲与被告方华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曹银玲撤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饶儒马、谭菊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华、刁桂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儒马、谭菊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华、刁桂芳50万元并支付此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新华、刁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饶儒马、谭菊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忠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功秀与被告张忠华、何加道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功秀支付欠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驳回原告潘功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被告张忠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剑平、吴福祚、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9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开始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魏则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华钢管租赁部诉被告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魏则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华钢管租赁部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魏则民立即支付上诉人租赁费1088918.49元,丢失钢管赔偿款264219.2元,丢失扣件赔偿款7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租赁费618244.68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照月息两分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按照租赁费1088918.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至款清日止)。二、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借款3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善凤、李金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张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透支本金4880.03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谢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透支本金450.8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连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诉被告金连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透支本金79641.21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名池:本院受理原告时连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2719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孟晓、陈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张东与被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各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俊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已受理原告许建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许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00元,由原告许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德广、张亚: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德广、张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93187.57元及利息2516.06元(截至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1日后的利息以垫付款93187.5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90元,由被告姚德广、张亚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金柱、张兴民:本院已受理原告孙丽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丽娟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0万整,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永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黄大著、邵贤明、孙礼斌、刘玮:本院受理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作抵押的14台(套)机器设备(动产抵押书编号:055103002013034)(现存放于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配工业园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在2017年11月6日及相关前提下的评估结果为371600.00元(叁拾柒万壹仟陆佰元整)。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安建评报字(2017)第11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礼龙:本院受理原告朱正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宣礼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正霞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已还利息1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朱正霞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楚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家乐、何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何家乐、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家乐、何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8044.98元和截至2017年2月6日期间的利息6262.05元;2016年9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何家乐、何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支付律师费7572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对被告何家乐、何玲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北城世纪城瑞徽苑5幢2208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4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7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负担145元,被告何家乐、何玲负担6131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