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葛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葛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59518.55元及利息114.79元(利息以59518.55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8月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以及本诉讼费等款项范围内,原告对被告葛斌名下车牌号为皖MK2282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60953)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被告葛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运运:本院受理原告汤家林与被告周运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运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周运运返还现金2000元、利息200元、差旅费10元、误工费450元,合计266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运运:原告张冲与被告周运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运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冲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1112.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此后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运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冲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8元,由被告周运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川:关于何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何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艳梅: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彭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分配异议书,反对异议报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分配异议书,反对异议报告,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永茂、张静、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华、陈锋、罗江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常永茂、张静、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华、陈锋、罗江洲金融借款合同两案已审理终结。5146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永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901708.25元、利息38967.72元、罚息822.66元、复息1293.82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常永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常永茂、张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6幢1803室房屋(他项权证号:合产210081542)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常永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670元,由被告常永茂、张静、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47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建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699999.36元、利息29514.14元、罚息84765.87元、复息1063.81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张建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张建华、陈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9幢906室、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H-ABCD幢126.226室、合肥市和平路城市绿苑(东区)5幢301室三套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005365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在不超过最高额2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罗江洲对被告张建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802元,由被告张建华、陈峰、罗江洲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146、5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房晓凡、李春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慧芹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林莉与被告姚传照、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桂芳、李超:原告万水诉被告王桂芳、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水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及违约利息302500元(违约利息按2%从2015年8月6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17年11月21日);二、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王桂芳名下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14#A幢108室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如芹:本院受理原告冯如芹与被告黄山御饮堂茶叶有限公司、储诚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山御饮堂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如芹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冯如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黄山御饮堂茶叶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90元,由被告王业强、李仙共同负担1950元,由被告王业强负担4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业强、李仙:本院受理原告丁胜与被告王业强、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业强、李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丁胜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王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胜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日止);三、驳回原告丁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90元,由被告王业强、李仙共同负担1950元,由被告王业强负担4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淼:本院受理原告黄小芬与被告闫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振业钢模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振业钢模租赁站支付租赁费等95243元及违约金45591.39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以9524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暂计算至即2016年10月1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振业钢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徐卫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华锋、李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成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海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银水、陈锦湖、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魏银水向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各期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29528元);魏银水向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上列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陈锦湖、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魏银水的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宏稳: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5.6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2.01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起诉时24个月);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多宝: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8.8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3.56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起诉时27个月);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孝能: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4.2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起诉时28个月);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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