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12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13 09:19:32
点击下载:
  曹华根、陆军:本院受理原告夏恩奎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2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台州市黄岩京台装饰材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京台装饰材料厂材料款9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梁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彭新召:本院受理的郭本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彭新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本侠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郭本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郭本侠负担32元,被告彭新召负担11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新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宇、完颜吴利平:本院受理张恒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照亮:本院受理原告左绪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萤火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代翠萍、王学敏:本院受理原告廖丽华与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7日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萤火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代翠萍、王学敏:本院受理原告郜莹与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7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萤火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代翠萍、王学敏:本院受理原告唐亚与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戎:本院受理原告王德谦、王卫、王众与你共有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中信评字(2017)AS-23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该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6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桂松、耿春梅、合肥迈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8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曹新玉:本院受理原告吕孝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8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俊生、吴秀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王俊生、吴秀琴、张振文、胡贤松、陈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6)皖081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振文、胡贤松、陈晓琴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薛普峰:本院受理原告沈萍与被告薛普峰、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6)皖081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庆国际大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向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陶晋、李庆、陶清明、方雪梅、周香桃、江萍、王仲东、方学勤、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绿洲幼儿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涛:本院受理原告杨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燕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江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少杰、程晓容: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合仲字第35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公  告
郭德平、徐霞、郭德化: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仲字第424号组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届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公  告
安徽裕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合仲字第042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决定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公  告
安徽赛尼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神州泰岳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合仲字第023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公  告
安徽徽付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潘有家与你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合仲字第019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决定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通知送达公告
受送人:芜湖新安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小平、身份证号码:34262319661101719X:现经本机关审查,2015年1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城管(规划)罚决[2014]161号),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本机关2015年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城管(规划)罚决[2014]161号)。
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通知》,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通知》(无城管[2017]132号),逾期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受送人:芜湖新安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小平、身份证号码:34262319661101719X:经查,你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无为县襄安镇建设的新安华庭6#住宅楼,建筑面积为408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拟对你公司重新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对上述住宅楼建筑面积4080平方米没收违法收入7874400元。
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有权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13日
童万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23幢801室面积为94.13平米(产权证号:合瑶120029163)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28.21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0485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房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俊武、陈冬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宣判。被告李洪强、王泽军于法定期间内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李洪强、王泽军的民事上诉状:“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曲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陈家增、曲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玉兰大道御景山庄B12(雅园11)-101/201/301(合蜀140056524)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3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执877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房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储成柱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9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霍山县凤凰物流公司装修材料及工资款共计3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刘学敏、夏慧娇、张永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守产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慧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守产材料款1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王守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慧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刘学敏、夏慧娇、张永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思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慧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思亮材料款51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王思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慧娇、张永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刘学敏、夏慧娇、张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寒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慧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寒梅材料款18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李寒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慧娇、张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水平、刘晓万、吴锋: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水平之间编号为L12HZ00415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吴水平、刘晓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欠租金14018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以被告欠付租金为基数分段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欠付款的日万分之四计算);三、被告吴锋对吴水平在本判决第二项中吴水平、刘晓万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水平、刘晓万、吴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萍、沈宏利、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5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程萍向原告偿还垫款749821.77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合计759821.7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沈宏利、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86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同等责任赔偿原告先行支付的保险赔偿金2959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发雨、章燕、李娜:原告刘育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育红借款本金人民币487445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0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费维来、梁发雨、章燕、李娜、梁云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费维来、梁发雨、章燕、李娜、梁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刘育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30元,由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费维来、梁发雨、章燕、李娜、梁云共同负担47000元,原告刘育红负担35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费维来、梁发雨、章燕、李娜、梁云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福雅莱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发雨、章燕、李娜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荣、王扣才:本院受理原告单琦媛诉被告钟先荣、王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35.2万元(利息按年24%标准自2016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145.2万元;2、被告一与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17.6万元(利息按年24%标准自2016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72.6万元,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2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谷长荣商贸有限公司、蒋玉祥:原告许承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承军借款本金人民币621712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许承军对被告合肥谷长荣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的2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许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100元,由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谷长荣商贸有限公司、蒋玉祥共同负担63000元,原告许承军负担11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谷长荣商贸有限公司、蒋玉祥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谷长荣商贸有限公司、蒋玉祥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莉:本院受理原告周莉与被告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判决被告刘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917760元(其中本金600000元,利息317760元,按月1.8%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刘莉立即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以上共计92776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阳阳、林香玉:本院受理原告葛敬军与被告林阳阳、林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两被告林阳阳、林香玉立即偿还借款280000元及利息33376元(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暂算至2017年11月5日,按照约定年利率4.47%),之后利息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合计313376元;二、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董路生:原告聂祝芬诉被告董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董路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聂祝芬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62元,财产保全费645元,合计2007元,由被告董路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路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迟超:原告聂祝芬诉被告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迟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聂祝芬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2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13元,财产保全费745元,合计2358元,由被告迟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迟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启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连平、周启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韦连平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海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刚与被告丁海清、王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运: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与被告王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文烈: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凡红与被告余华刚、甘文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定义、杜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晓光与被告王定义、杜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章琴、王开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涛与被告陈章琴、王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乔芸:本院受理原告朱顺纪诉被告郑思地、范乔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思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顺纪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二、被告郑思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顺纪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朱顺纪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原告吴莉丽与被告许高胜、杨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许高胜、杨昌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莉丽借款本金786715元并支付利息62937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以7867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高胜、杨昌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莉丽律师费17200元;三、原告吴莉丽对被告许高胜名下位于新站区颖河路家天下花园5幢-8幢及商业7-1209/7-1209上(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47594号)房屋及位于瑶海区明光路与蚌埠路交口中房名都C-10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065773号)房屋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吴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12772元,由原告吴莉丽负担472元,由被告许高胜、杨昌群负担1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高胜、杨昌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原告陈传云与被告许高胜、杨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许高胜、杨昌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传云借款本金685227元并支付利息54818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以6852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高胜、杨昌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传云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陈传云对被告许高胜名下瑶海区明光路与蚌埠路交口中房名都C-1003室(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065774号)房屋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陈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11590元,由原告陈传云负担590元,由被告许高胜、杨昌群负担1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高胜、杨昌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许文豪:本院受理原告柴小可与被告许高胜、杨昌群、许小婵、许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许高胜、杨昌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柴小可借款本金393122元并支付利息29484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以3931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高胜、杨昌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柴小可律师费8600元;三、原告柴小可对被告许高胜名下位于经开区繁华大道12629号经典华城7幢1409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13381号)房屋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许小婵、许文豪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柴小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原告柴小可负担270元,由被告许高胜、杨昌群、许文豪、许小婵负担7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高胜、杨昌群、许文豪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文豪:本院受理原告柴小可与被告许文豪、许小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许文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柴小可借款本金295493元并支付利息22162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以2954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许文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柴小可律师费6400元;三、原告柴小可对被告许文豪名下位于经开区翡翠路3698号天时广场二期1222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48227号)房屋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许小婵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柴小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16元、保全费2172元,合计 8588元,由原告柴小可负担316元,由被告许文豪、许小婵负担82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文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兆楠:本院受理原告刘向红与被告王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兆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向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王兆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照龙: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霞诉被告沈照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海霞和被告沈照龙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登武:本院受理原告朱德书与被告安徽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登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安徽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刘登武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磊、郑吉庆:本院受理原告姚正与被告李磊、郑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磊、郑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正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2月18日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017年3月3日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5月3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04元,由原告姚正负担1404元,被告李磊、郑吉庆负担120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李磊、郑吉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久松、刘琳: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陈久松、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久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4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84元,由被告陈久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家村: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刘家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家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40元,由被告刘家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成发、陈有琴:本院受理原告姚静波诉被告周成发、陈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静波借款本金2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1月17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静波对被告陈有琴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0元由被告周成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传高:本院受理原告夏明帜与被告何道红、陈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何道红、陈传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明帜借款本金1661724.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明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2592元,由原告夏明帜负担592元,被告何道红、陈传高负担2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传高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新东、李竟:本院受理的原告聂艾平与被告高新东、李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聂艾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0元,由原告聂艾平负担;公告费400元,原告聂艾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学坤、王平:本院受理原告周志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2017)皖0102民初900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学坤、王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学坤、王平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兆勇:本院受理原告曹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车辆损失维修费1300元、拖车费280元、误工费288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9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武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116033.82元,其中(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标的额116033.82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家伟、杨友林:本院受理原告杨禹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2017)皖0102民初860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利息暂计1890元(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按月息2%暂计至2017年10月1日利息1600元,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7年10月1日利息290元),上述款项款清息止;支付律师费代理费3000元;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署的《金融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17年4月2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5803076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12月13日
遗失声明
▲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0040256765,金额6420元,声明作废。
▲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3051)遗失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5989)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