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国:原告陈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冉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张卫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原告胡正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正福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张卫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沈剑、尚娟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沈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4255.73元,承担逾期保费3450.7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255.7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始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314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友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鲁友亮信用卡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鲁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90848.09元、利息1536.33元、费用157.81元(利息和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和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鲁友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立新:本院在执行马东华与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立新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敬亭山路名人御苑1-619房屋(合产110181040)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980792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佩静、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高光跃:本院受理的原告应虹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良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熊世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从伦诉被告熊世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牟国顺:本院受理原告高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济强:本院受理原告吴道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70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鑫龙、雷世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世伦与被告金鑫龙、雷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鑫龙、雷世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世伦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吴世伦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书、(2017)皖0102民初6615号和(2017)皖0102民初66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林响:本院受理原告程正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瞿林响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正义借款550000元,其中100000元自2013年11月21日,另450000元自2017年8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瞿林响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正义前期利息款31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超:本院受理原告阚桂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马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阚桂芹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阚桂芹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孔维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林诉被告孔维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小敏、祁宇康:本院受理原告王一丁诉被告史小敏、祁宇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理想、谈玉:本院受理原告李建福诉被告宋理想、谈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理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建福货款72371元;二、驳回原告李建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被告宋理想、谈玉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道刚:本院受理原告曹守生与被告王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道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守生8000000元,并自2015年2月3日起以8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北中里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中里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华诉被告湖北中里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中里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远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樊远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本息552129.43元,并自2010年3月30日起按每日200元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樊远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521元。案件受理费14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92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樊远松负担1352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尹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尹纲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100元,由原告尹纲负担690元,被告王云峰负担241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