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优美:本院已受理原告沙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沙宗林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98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以其中本金224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按月息1.5%暂计算10000元,此后款清息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2万元和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叶红:本院已受理原告贺沛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沛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56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8号);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新、贺丽娟:本院已受理原告孙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新、贺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珂借款本金447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4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董新、贺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珂律师代理费8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2172.92元;驳回原告孙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0元,保全费3740元,公告费800元,计14770元,由被告董新、贺丽娟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本院已受理原告钱朝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朝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人民币合计65000元整;判令被告沈华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两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飞诉被告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2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尚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宋艳玲诉被告刘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清、黄珂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徽吉大房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费清、黄珂珂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章斌、韩露、段应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宇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韦章斌、韩露立即返还原告本金56000元整及利息9855元(其中50000元按24%的年利率,自2016年6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后期利息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1000元按4.35%的年利率,自2016年2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后期利息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5000元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6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后期利息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段应龙对韦章斌、韩露的上述还款责任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新杰: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周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租金408896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889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2年6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50元,由被告周新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应龙、张敏、韦章斌:本院受理原告张宇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段应龙、张敏立即返还原告本金74000元整及利息16734元(其中50000元按24%的年利率,自2015年11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后期利息按相同标准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4000元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韦章斌对段应龙、张敏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丹:本院受理上诉人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汪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3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二、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2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至2016年6月30日为565029元,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三、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汪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汪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641元,由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汪丹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5元,由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汪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世军: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汪世军名下出租车一辆的经营权(车牌号:皖A82151)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46.87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评估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届时本院将不再另行告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宇、陆玉荣、张品质: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林诉被告胡家宇、陆玉荣、张品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枫、何庆:本院受理原告王兵诉被告江枫、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茂永:原告汪祥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国明、邱钦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才平、苏州旺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逸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明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桂芝:本院受理原告刘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5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魏泽伍、李迅兰: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魏泽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继全借款本金225000元;2、王斌和李迅兰对魏泽伍的上述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张继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张继全负担1680元,魏泽伍负担4120元;公告费800元,由魏泽伍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张继全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此公告内向你们一并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4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广告租赁和发布费78333.40元和利息11396.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此后利息以78333.4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89729.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书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信润不锈钢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7年11月30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4008.25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交通或环境情况),该债权由公司存货(不锈钢钢锭和钢管)质押、安徽泓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恒昌物流有限公司、陈道利、高雨萌、李金提供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胡月武、杨磊
联系电话:0551-65803066、18130058818、15805602680
电子邮件:huyuewu@cinda.com.cn yangle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注:报纸公告应加:“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安徽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陆平: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松诉你(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华东:你(或你单位)与姜云离婚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1)将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金色地带4幢2803室房屋一套过户到姜云名下,武华东应得部分扣除应承担的共同债务38091元后,下剩部分折抵婚生女抚养费;之后的房屋按揭款由姜云支付。
(2)负担诉讼费0元、执行费50元。
汇款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
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
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焕静:本院受理了原告陈家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宋执琼:本院受理原告李长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谢春贵、张旭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金森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谢春贵、张旭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平:你与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合肥佳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5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涛:原告王贵与被告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靳仲俊、张武贤、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靳仲俊、张武贤、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 东至仲俊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昌文与被执行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宣圣友、顾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全椒恒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皖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恒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皖峰典当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 张玉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朝南、娄汝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曼曼与被执行人李朝南、娄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 吴庆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昌文与被执行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金长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永新、王金芳、潘鹏:本院受理原告陈革新与被告潘永新、王金芳、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潘永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革新欠款816071元及逾期利息133969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利息以欠款本金81607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潘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欠款本金173238元及逾期利息2521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利息以欠款本金17323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与被告潘永新向原告陈革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革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926元,由被告潘永新负担20008元,由被告潘永新、潘鹏共同负担491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华:本院受理原告俞凤娇与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凤娇欠款419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832.0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26日,之后违约金以欠款本金41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朱勇铨、黄华分别在9900万元、100万元未出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24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本案欠款还清时止)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2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92元,由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倩倩、何冬生:本院受理原告姜发喜与被告王倩倩、何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倩倩、何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发喜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4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之后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日止);二、原告姜发喜对被告王倩倩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48号银杏苑棕榈林40幢12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包字第007788号)、125室(权证字号:房权证包字第007802号)房屋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王倩倩、何冬生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黄力、张晓峰、李娉、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89、39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万里、汪平、钟诚、吴丽敏、陆晓华、李玲玲、方国辉、汪滢、陆斌、李业林、梁启云、吴迪、邓海波、卢芳、仲娟、鲁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238、4239、4240、4241、4242、4243、4540、454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伟、隗璐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与被告杜伟、隗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伟、隗璐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借款本金1077179.57元、利息24559.62元、罚息126.41元、复利362.07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杜伟、隗璐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支付该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杜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杜伟名下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浮槎路青春苑B区6幢606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伟、隗璐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立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越道旭、越志军、安徽星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立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越道旭、越志军、安徽星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136万元(自2011年10月13日起计至2017年6月13日,按月息二分计),后期按照按息二分计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4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更正启示: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刊登的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308号案件中案号书写误,现将案号(2016)皖0103民初7308号更正为(2017)皖0103民初7308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道伦、胡恩传:本院受理洪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7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成坤、计海军:本院受理原告余中奎诉被告周成坤、计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周成坤、计海军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6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友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晨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刘友杰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2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晨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俞帆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2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张鸿明、鲁菁:本院受理原告潘启元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张鸿明、鲁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张鸿明、鲁菁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潘启元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周茂义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本院受理原告文旬华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张鸿明、鲁菁: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张鸿明、鲁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张鸿明、鲁菁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文旬华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许华龙、吴群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本院受理原告许华龙、吴群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张鸿明、鲁菁:本院受理原告周茂义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张鸿明、鲁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张鸿明、鲁菁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怀: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如、常守平、陈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加如、常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17486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详见附件);二、被告陈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加如、常守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国中、王荣芝:本院受理的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国中、王荣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欠款210499元及损失163572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自2017年8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2963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出票人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收款人为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杭州银行合肥瑶海支行,票号3130005123267135,出票日期2017年3月28日,票面金额96956元整,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皖0102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群霞:本院受理的徐彩云与刘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刘群霞偿还原告的借款贰万元(20000元)及追偿法定的银行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兵、余兴华:本院受理的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董兵、余兴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董兵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9384.09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暂共计49384.0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余兴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陈田田、田玲与江洋、合肥振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2016)皖0102执28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对两原告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强制执行,返还已扣划原告的银行存款40500元。并确认两原告不是被执行人。2、本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胡静平与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惠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3.5万元,并承担利息18万元(利息截止至2014年12月10日,此后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雷威: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奎: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会堂:本院在执行恒盛恒茂(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会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8601执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3)合仲字第45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85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松原恒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刚、邓颖、李洪武: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67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建国、王芳:本院受理原告董士祥、王延传与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等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夏玲:本院已受理杨力诉你方、张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已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你们、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广州晟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838850,票面金额壹拾贰万捌仟肆佰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5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晟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广州晟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2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广州晟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畅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晓波、朱锡儒:本院受理深圳法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瞿靖、张正美:本院受理阮仁芝、朱守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4337-4):本院受理原告韩寿俊与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寿俊工程款126600元;二、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000元;三、驳回原告韩寿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234元,原告韩寿俊承担2234元,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德承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德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福平:本院受理原告童家忠与被告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福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140元(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7月18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6元,由原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负担3068元,被告张平负担41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慧华:原告郑山强与被告童乃胜、余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童乃胜、余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山强借款本金11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72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此后以11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童乃胜、余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山强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山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9848元,由原告郑山强负担2563元,由被告童乃胜、余慧华负担172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童乃胜、余慧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慧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泉:本院受理原告张北亿与被告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北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泉归还27000元本金及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息止)。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爽:本院受理原告张北亿与被告魏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北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魏爽归还27000元本金及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息止)。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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