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大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段丽、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合肥市三强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胡逢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巢湖大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肖大贵、段丽、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合肥市三强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胡逢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茂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家惠:本院受理原告王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代玉艳、张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君成:本院受理原告王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52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建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同燕、王光松: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婕、唐义福、陈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陈婕、唐义福、陈妤金融借款合同两案已审理终结。4915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婕、唐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446652.64元、利息5084.11元、罚息109707.58元、复息414.15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陈婕、唐义福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婕、唐义福共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瑶海路交口华府·竹丝苑二期33幢、35幢33-708室和位于合肥市二环路瑶东新村67幢10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 8210033500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922元,由被告陈婕、唐义福共同负担。4916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 、被告陈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770720.75元、利息20943.22元、罚息53805.95元、复息1781.22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妤对被告陈婕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173元,由被告陈婕、陈妤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915、4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范茂文、倪守凤、徐成堂、潘业芬、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合肥三联彩板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范茂文、倪守凤、徐成堂、潘业芬、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合肥三联彩板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范茂文、倪守凤抵押的位于马鞍山南路72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B座609、610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合包字第150071909号、合包字第150071908号);位于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B座1701、1719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合包字第150031099号、合包字第150031168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房产评估价值壹佰柒拾肆万叁仟捌佰元(174.38万元)及房产评估价值壹佰柒拾伍万玖仟叁佰元(175.93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5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治富、方东、张军、江斌、赵玉全、孟凡东、姚能兵、倪彬、汤忠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114、6120、6121、6124、6125、6128、6130、6131、613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农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管理费、消费手续费、律师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振国、俞淼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106、610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农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律师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燃:本院受理的原告陆中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本院(2017)皖010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吴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陆中安借款本金4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70元,由被告吴燃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家定:本院受理张梅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242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汪永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判令被告名下安置房归婚生子汪永轩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王予昕诉被告王健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予昕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从2016年8月7日至2032年11月21日的抚养费,共计3519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公司及桐城市龙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戴萍琴、李应来、张芙蓉、包艮果、齐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4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龚明强、龚仁贵、杨菊莲: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1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龚明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7年4月10日为19.12万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有权处置被告二龚仁贵、被告三杨菊莲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钱牌楼109#综合楼4#的抵押物(产权证号:第50118158号)处置、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永善、郭祖祥、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乾军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俊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玲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孝权、倪有燕:本院受理原告苏敬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付孝权、倪有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苏敬福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直、陆从惠、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货款138086.84元并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良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3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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