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纯龙、李双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玲与被告李纯龙、李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小玲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纯龙立即向原告王小玲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借期内利息3410元(利息计算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2月25日);2、判令被告李纯龙立即向原告王小玲偿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暂计为6453.33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纯龙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4、判令被告李双林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牛艳:本院受理原告邱梅与被告徐庆祝、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等计人民币1001267元(以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5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28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96号510-514室(产权证号:庐075232),325、326、327室(产权证号:庐075235),315、328、329室(产权证号:庐075237)房产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忠与被告张文、马艳、白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秀忠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文、马艳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借款期内以1.2%计算为3.36万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判令被告张文、马艳承担律师代理费4.368万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文所有的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341号3幢401(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01735号)室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白如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巧云与被告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清息止(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0利息为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谦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黎明、夏雅萍:本院受理原告康斌与被告姚黎明、夏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姚黎明、夏雅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2月28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姚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斌借款本息13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2月28日起以1257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康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66元,由原告康斌负担366元,由被告姚黎明、夏雅萍负担4500元,由被告姚黎明负担17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黎明、夏雅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吉林、李才武、李传霞、何军、崔秀玲、王凤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少华、李霞、张敏、姚中兵、余一本、李云珠、王小莉、项群、李军、韦娇、游万庆、李青松、范斯燕、邢青芝、张建、石向军、王艳利、陆士荣: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周: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彬彬与被告邵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戴彬彬与被告邵周离婚;二、被告邵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彬彬彩礼66800元;三、被告邵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戴彬彬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四、被告邵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戴彬彬财产损失2万元;五、驳回原告戴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邵周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军、王晓娣: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磊与被告金军、王晓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磊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72054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之后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该1500000元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李磊对被告金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6号中央花园2A幢401室房产(他项权证号:合庐字第8230011713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的1500000元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256元,由被告金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纳亚丽、澄江县澄鑫公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纳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56万元、利罚息150366.12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之后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付至款清);二、被告澄江县澄鑫公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纳亚丽、澄江县澄鑫公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澄江县澄鑫公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马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岗诉被告张文、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张文、马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国岗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20元,由被告张文和马艳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健、六安市天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方中华诉被告许健、六安市天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2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车辆损失费4255元、评估费308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1410元,共计6973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双玲、万其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荣: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宏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启翔: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仁江、潘孝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仁江、潘孝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陈文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东芹、陈文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8398.7元、逾期保费3149.5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8398.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王东芹、陈文发负担17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7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东芹、陈文发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炳军: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郭炳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67785.99元、逾期保费6415.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67785.9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郭炳军负担29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60元,公告费800元,由郭炳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张维芳:原告范云芳诉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宣圣友、尚昌翠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俊、张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范云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为57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宣圣友、尚昌翠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范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宣圣友、尚昌翠、尚昌俊、张维芳共同负担5300元,原告范云芳负担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尚昌俊、张维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合肥安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合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合肥安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705万元。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赵治国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赵治国,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请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承继人向赵治国履行还款义务(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2017年12月19日
汪昌胜:本院受理原告洪永喜诉被告汪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汪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洪永喜借款11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程忠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狮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广厦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合肥市包河区张三丰健身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广厦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张三丰健身馆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2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虹、钱波、张慧彬: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中元诉你们及徐凤芝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中元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2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忠、缪文凤:本院受理原告丁宗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蒯践、许平: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峰、丁会林与你们、蒋永照案外人执行异议(民间借贷)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2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王雪峰、丁会林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荣荣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张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荣荣借款人民币114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张辉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勇、程光胜、李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亮诉被告丁勇、程光胜、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亮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程光胜、李莉对被告丁勇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陈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2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丁勇、程光胜、李莉负担5580元,被告张辉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悦货运有限公司、葛军、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学好诉被告李尚胜、合肥华悦货运有限公司、葛军、五河县恒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先福、郑开玉、杨才志:本院受理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先福、郑开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4291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67160.51元、律师费5000元,杨才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福祥、高业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华、刘传霞诉被告熊福祥、高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福祥、陈冬梅、余学胜、高业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华、刘传霞诉被告熊福祥、陈冬梅、余学胜、第三人高业琴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邵平、宋玉芝、陈志航:本院受理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樊邵平、宋玉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71244元及延期付款利息44466.58元、律师费5000元,陈志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启寿、王小红与被执行人胡家宇、陆玉荣、朱爱云、王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
被执行人胡家宇、陆玉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391号第五层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67116号;建筑面积1374.88平方米;层数/总层数:5/7;用途:办公;钢混结构;评估价:998.98万元】。
二、变卖保留价为:800万元。
三 、保证金为100万元。
四、变卖须知:
1、按标的物现状变卖,标的物的位置、结构、面积、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3、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5、变卖标的物存在租赁关系。
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020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束勇、杨丽君、束从黄: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玉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闵星、闵玉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同阳诉被告闵星、闵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震:本院受理原告杨康诉被告王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岳静静诉被告王兵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闵星、徐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闵星、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培清: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七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立与被告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2日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秋燕、童艳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141.61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鹏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统计局诉被告张鹏建、合肥市蜀山区鸣阳宾馆、邱文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邱文友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彭克已: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兵诉被告彭克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彭克已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上兴、江长妹: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永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20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吕军、赵北斗:本院受理原告方璐与被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协商鉴定机构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法院廉政监督卡等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陶任、陶玉成、赵红霞:本院受理原告韩佳佳与被告陶任、李霞、陶玉成、赵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韩佳佳、被告李霞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段慧玲:本院受理原告郭维佳诉被告段慧玲、金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许有宏诉被告段慧玲、金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路路、张勇:本院受理的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胡路路、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胡路路向原告偿还由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196191.72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暂合计206191.72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良贵:本院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乔同军、李文英、刘良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乔同军、李文英收到本院送达(2016)皖010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李忠芳、项楠、徐璐同: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文节:本院受理杨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良贵:本院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乔同军、李文英、刘良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明春诉被告你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5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596341元(利息以159634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2、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价款;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陈力争: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良诉被告汪钰、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力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钰、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金良206883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5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550元,合计6830元,由王金良负担80元,汪钰、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4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士好、常素娥、王道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士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5793.58元及违约金(以20304.08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王道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王士好、王道娟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士好、王道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3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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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汪文友诉被告钱宏伟、张琴、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钱宏伟、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汪文友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夏秀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钱宏伟、张琴、夏秀梅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钱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6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牛: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辉诉被告张晓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张晓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利辉支付货款342000元及利息(2016年10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刘利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张晓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张晓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9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慧娇、张永强:本院受理原告袁白云与被告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刘学敏、夏慧娇、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慧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袁白云材料款51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袁白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夏慧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1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井、赵月云、李翔翔: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传井、赵月云、李翔翔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传井、赵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9272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1月3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被告李翔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0元,由被告李传井、赵月云、李翔翔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8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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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皖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吴娟娟、薛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吴娟娟、薛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为80.8万元,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吴娟娟、薛敏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区繁华大道与松林路186交口金星家园Ⅱ6A、6B幢410(房地权他证合包字第8210061921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吴娟娟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宁国路菜场148号门面(房地权他证合包字第8250016728号)在45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圣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基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90元,由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吴娟娟、薛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73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安徽广进园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6414)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范猛;联系电话:13655663888。
安徽广进园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19日
注销公告
广德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5989)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开义;联系电话:15856342698。
广德远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9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余和平车床维修经营部(注册号:341822600273380)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广进园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6414)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宋磊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ZFW046,声明作废。
遗失陈涛焘身份证号码为34010419820123101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