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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20 0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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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诗明、王兴博:本院受理原告李二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六一:本院受理原告潮家应与被告崔六一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崔六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潮家应支付5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崔六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为民、苏福春:本院受理计正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6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斌、杨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杨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恒圣、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维厦诉被告朱恒圣、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双普电器商行、汪夏云、汪晓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极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吴宏祥、三宏翠: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提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平波、熊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35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万 元及利息14684635.59元(暂计至2017年7月4日,此后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以3300万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县湾沚芜屯快速通道以西、政和路以东、公园路以北他项权证号为芜他项(2013)第174号上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和皖(2016)芜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296号上所载明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快速通道以西君和皇家花园项目G-23号楼、D6号楼8787.69平方米在建工程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平波、熊小波对被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平波、熊小波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23元,由被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平波、熊小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永军、江小芳: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永军、江小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 民初7411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江永军、江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0216.36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 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北京、杨方红、李永龙: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北京、杨方红、李永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 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刘北京、杨方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84093.30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 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被告李永龙对本判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北京、杨方红、李永龙: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北京、杨方红、李永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 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刘北京、杨方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710081.30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 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被告李永龙对本判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中福、汪国华、徐九林: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中福、汪国华、徐九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 民初7200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汤中福、汪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15146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 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被告徐九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姚薇、合肥远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方俊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忠与被告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忠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华忠上诉请求:1、法院依法撤销(2017)皖010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进双:原告陈圣斌与被告倪进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倪进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圣斌借款本金39000元并支付利息4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此后以3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圣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60元,由原告陈圣斌负担474元,由被告倪进双负担7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倪进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诚钧:原告陈圣斌与被告黄诚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诚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圣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37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此后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圣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60元,由原告陈圣斌负担200元,由被告黄诚钧负担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诚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关于曹婉娟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曹婉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左江、盛芹:本院受理原告朱振军与被告左江、盛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28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1389920元(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经对账利息为71.21万元,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息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律师费)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飞、陶余伍、蚌埠百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中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成玉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飞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成玉劳务费17143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成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飞和被告蚌埠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00万元,并自2016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860元,由被告合肥宏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兵诉被告陈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朝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悦龙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王朝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冠军:本院受理原告袁源诉被告张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袁源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407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焱、谢海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焱、谢海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9500元人民币并承担逾期补偿款12600元(自2013年8月13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韩豹保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4075.6元;2、被告支付逾期保费5643.22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28593.18元,并以74075.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10月8日起暂计至2016年10月29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小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小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偿付由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41151.69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679元人民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振华、陈前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华、陈前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偿付由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16626.51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748元人民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被告支付违约金124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丰肉类批发部诉被告孔令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丰肉类批发部货款8104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峰、韦秀娥、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志祥与被告李德峰、韦秀娥、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迪、董先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杰与被告曹迪、董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喻民国:本院受理肖三宝与喻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喻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三宝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喻民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有根:本院受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李有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有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代偿贷款的保险金308064.64元。案件受理费5922元,由被告李有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正电气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气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蓝天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桂华、金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给付代偿款1055395.09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2、依法判令被告2-9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被告1未能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7所有的机械设备在折价、评估、拍卖的基础上享有100万元的有限受偿权;4、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违约金15万元;5、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小林、周海燕、汪敏、沈玉梅、王友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五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288、(2016)皖0103民初6795、(2017)皖0103民初1285、(2017)皖0103民初1281、(2017)皖01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3260、3261、3426、3427、342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志芬:本院受理原告黄华诉被告杨志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16)皖010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73000元债务系王华法与被告杨志芬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彬、韩敏: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与被告王彬、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彬、韩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47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90元由被告王彬、韩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钟家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钟家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406.1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3406.1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驳回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任喜:本院受理原告范承俊与被告张任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诉讼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款清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志宏、徐丽琴、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元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庆:本院受理原告郑永兵诉被告江枫、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永鹏:本院受理原告周莉莉诉被告朱永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德明:本院受理原告陆在海诉被告赵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博宇: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可元诉被告王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6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借款利息1175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建保、李燕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程建保、李燕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程建保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程建保、李燕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317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87378.65元以及截止2016年9月5日的违约金70996.1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强、潘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沈菊芳诉被告凌强、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凌强、潘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沈菊芳借款6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强、潘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吴忠芬诉被告凌强、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凌强、潘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吴忠芬借款1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强、潘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沈华新诉被告凌强、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凌强、潘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沈华新借款6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强、潘雪梅:本院受理原告童凤珍诉被告凌强、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凌强、潘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童凤珍借款32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伦冬、汤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夏伦冬、汤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夏伦冬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夏伦冬、汤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067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家春:本院受理原告杨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家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政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孙家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政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茆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劲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茆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劲松借款50000元并自2016年5月4日起按每月900元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二、被告茆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劲松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贤才:本院受理原告吴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贤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云借款150200元并自2016年8月18日起以52800元(70000元-17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并自2017年5月22日起以9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刘贤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云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薛谟坤:本院受理原告高扬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薛谟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扬清借款70000元并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11月16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7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薛谟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扬清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品味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香喷喷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兴包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升亚:本院受理原告王倩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倩倩与被告马升亚离婚;二、婚生女马瑾瑄由原告王倩倩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康、吴中保: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圣和:本院受理施祖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6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坤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功福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坤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强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坤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代召前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黄祚武、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刘双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季红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张重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本院受理原告荣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本院受理原告钱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正荣、许明苍:本院受理原告何克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标、张孟平:本院受理的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勇:本院受理原告焦飞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先珍、盛习成、刘刚、汪庆荣、刘大华、何贤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先珍、盛习成、刘刚、汪庆荣、刘大华、何贤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47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立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原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094748—6)正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