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林、张琼:申请执行人陈自胜、鹿建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涉案财产估价报告书(登记在被执行人程志林名下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紫云路口长安萨尔斯堡31号楼15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2012012643),经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涉案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63.47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逾期未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的,即视为无异议,且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涉案财产清偿债务。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勇、汪文波:姚宗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价格评估报告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李勇配偶汪文波名下的合肥市环湖东路398号丽苑5幢5A-1108室的房屋(房地权证:合蜀140015129)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180.78万元。以上房屋,你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杭埠支行、崔旭贤等七人的申请,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日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须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安徽省舒城县桃溪路舒怡国际大酒店东侧立信房产公司院内、联系电话:胡成俊17756481620,王亮15805641612),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北楼一楼大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舒城县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文宝、张俊生、柯志博与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亚东、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和变卖保留价:
对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文洲西路南侧祥源中央名城的下列房产进行变卖(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利建城西区字第20134357号):1、A4#楼:305室(变卖保留价:28万元)、603室(40万元)、806室(39万元)、1006室(28万元)、1103室(39万元)、1104室(41万元)、1105室(41万元);2、B6#楼:105和205铺(总价118万元)、1102和1202(阁)(总价48万元);3、B2#楼:106和206铺(总价95万元);4、A2楼:902室(41万元);5、B4楼:2804室(48万元)。
二、本次变卖总价即保留价为606万元,按产权证可整体变卖,亦可分开变卖,即“一证(室、铺)一卖”。
三、保证金为:变卖保留价的10%。
四、变卖须知:
1、标的物的清场、移交由竞买人自行办理,按现状交付;变卖标的相关权属变卖委托方可依法予以协助(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3、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016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礼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敏、许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刚、夏凤云、陈圣义:本院立案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刚、夏凤云、陈圣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陈刚、夏凤云、陈圣义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陈圣义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万豪花园5BE幢208房屋(产权证号:合产066460号),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万豪花园5BE幢208房产评估价为273410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6)皖0111执7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陈圣义名下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万豪花园5BE幢208房产。因陈刚、夏凤云、陈圣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晋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2443.6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宏燕、王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若飞、冯艳、尹若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尹若飞、冯艳支付原告货款700000元;2、尹若飞、冯艳支付原告利息287653.33元;3、尹若宗对上述尹若飞、冯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润、姚九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8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姚润支付原告代垫银行借款236971.54元;2、姚润支付原告违约金42393.0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7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姚九洲对姚润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海、唐丽、王胜春、吴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金海、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本金余额13599.4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69759.22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金海、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就上述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律师费对位于合肥市福海新居19幢117号(抵押人:王金海、唐丽,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65666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21060号)、位于合肥市宿松路666号晨光苑2幢1201号(抵押人:王胜春、吴康,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39812号,房地产他证:合包字第8250012050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负担3968元,被告王金海、唐丽、王胜春、吴康负担20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科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违约金5688元(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其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夕林、陈文英、刘波、陈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廉保垒与被告张夕林、陈文英、刘波、陈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夕林和被告刘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371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陈文英和被告陈维芳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国春:本院已受理原告苏杰诉被告熊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0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继军、周建玲: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贾中柱、魏宏法等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执行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屋拍卖成交裁定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继军位于上派镇金寨南路环球世家9幢302室房屋,拍卖结果由买受人刘仕东以最高价竞得。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纳诉被告合肥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会会诉被告合肥徽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良金:本院受理原告孙红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枣强县泷沣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5020005120195944,票面金额人民币捌万捌仟肆佰元肆角肆分,出票日期2017年6月14日,付款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票人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道华、邹平:关于沈菊、刘荣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菊、刘荣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升:关于雍珊珊与你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雍珊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41446.4元和利息401.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41446.4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850元,被告李强负担18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玉婷: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郭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玉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0435.4元及利息101.2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10435.4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60元,被告郭玉婷负担2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玉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凤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孙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孙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0385.9元及利息98.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10385.9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70元,被告孙凤英负担2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凤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俊杨: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胡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胡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41446.4元及利息401.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41446.4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850元,被告胡俊杨负担18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俊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明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4249.2元及利息138.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14249.2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990元,被告张明刚负担4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明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小弟: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朱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小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0498.6元及利息198.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20498.6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930元,被告朱小弟负担7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小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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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4105.5元及利息13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14105.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650元,被告王保国负担4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保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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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3102.5元及利息219.4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23102.5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50元,被告王文平负担9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文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150元,被告代厚好、陶文龙负担8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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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淑芬: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豆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豆淑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44325.1元及利息429.5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44325.1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900元,被告豆淑芬负担19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豆淑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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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先: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黄泽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泽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36378.9元及利息349.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36378.9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2300元,被告黄泽先负担14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泽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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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胜: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刘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7791.3元及利息172.5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17791.3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390元,被告刘泽胜负担6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泽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张萍负担150元,被告代厚好、陶文龙负担8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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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38539.7元及利息373.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38539.7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02元,被告朱军负担1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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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汪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7916.2元及利息75.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7916.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70元,被告汪勇负担16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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劭国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劭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邵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38539.7元及利息373.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38539.7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02元,被告邵国军负担1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邵国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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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45205.4元及利息433.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45205.4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000元,被告张志负担18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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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迪: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吴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9586.3元及利息1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19586.3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300元,被告吴迪负担6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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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彬: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4242元及利息1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1424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50元,被告张友彬负担4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友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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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利: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董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8866.67元及利息179.2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1886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50元,被告董利负担6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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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双胜: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朱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41419元及利息393.4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41419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220元,被告朱双胜负担16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双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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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飞: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0769.5元及利息199.3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20769.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360元,被告贾飞负担7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贾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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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东: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王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3987.3元及利息230.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三项之和以23987.3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60元,被告王宝东负担8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宝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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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贤康:原告郑玲与被告瞿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瞿贤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玲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瞿贤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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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文:原告倪大景与被告王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大景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11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22元由被告王正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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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宜红:原告倪大景与被告刘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宜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大景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刘宜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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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优美、张家余:原告刘志与被告沈优美、张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优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志对被告张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沈优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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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棉村:原告黄琛与被告朱棉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朱棉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琛借款1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800元、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45元由被告朱棉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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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辉:原告樊远松与被告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樊远松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邵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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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问梅:原告何承华与被告金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金问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承华借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5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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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原告张前炳与被告黄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前炳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前炳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前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172元,由原告张前炳负担572元,被告黄奇负担3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玉喜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玉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5月11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玉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彬:本院受理原告吴德军与被告程彬、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被告二证据材料、复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磊:本院受理原告郑传忠与被告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传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260元:(1)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止,违约金为2970元;(2)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到2017年3月31日止,违约金为16290元,以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中宜、张莉莉、万国彦、何军利、杨洋、解云、高翔、孙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6169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汤中宜、张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3279351.91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74911.5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4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汤中宜、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支付律师费56000元;三、若被告汤中宜、张莉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不超过最高额328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万国彦、何军利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42号合肥天辰大厦201、321、322室房屋(产权证号:庐060347)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89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9362元,由被告汤中宜、张莉莉、万国彦、何军利共同负担。5253号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996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196、5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秀雲、张勇、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5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梅秀雲、张勇向原告偿还由其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133254.07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暂合计143254.07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秀雲、张勇、顾绪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4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梅秀雲、张勇向原告清偿代垫款365547.7元及违约金209087.28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574635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毅、王春红、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仁东与被告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仁东借款本金9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月26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杨仁东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金平:本院受理的许建申请执行(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张金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沿河东路旧城改造工程星光嘉园22幢1007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字第10054314号)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宗强:本院受理原告梁委明诉被告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梁委明借款7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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