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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22 1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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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宁、顾红霞:本院爱理的原告黄晶晶诉被告施宁、顾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洪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洪才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健、张红梅:本院受理程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俊健、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8日按照本金150000元,2014年1月29日至付清时止按照100000元,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华:本院受理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42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按照拖欠的金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半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晓敏: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晓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晓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6330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2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512850.02元,此后逾期利息以66330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0元,由被告孙晓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晶晶、周昌、李东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晶晶、周昌、李东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84442.7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每期租金实际欠付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昌、李东德对李晶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0元,由被告李晶晶、周昌、李东德共同负担1556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晶晶、周昌、李东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多兵、李会: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多兵、李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多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70279.56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2014年4月19日逾期利息为263521.74元,此后以租金本金570279.5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会对陈多兵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40,减半收取607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70元,被告陈多兵、李会共同负担5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晓敏: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晓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晓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47540.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2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227953.2元,此后逾期利息以347540.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0元,由被告孙晓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照华、刘成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照华、刘成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照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3801.52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2013年12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31734元,此后以租金本金203801.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成霞对朱照华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0元,由原告中恒国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70元,被告朱照华、刘成霞共同负担4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照华、刘成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旭:原告周海霞与被告储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储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归还原告周海霞车牌号为皖A42F78雪佛兰轿车一部。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储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向文、操亚梅、陈国平、梁彬、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振与被告张向文、操亚梅、陈国平、张太平、黄帆、梁彬、张晓慧、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晓慧就(2016)皖080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剑平、吴福祚、安徽达华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9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开始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翔辉贸易有限公司、王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道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宏五金水暖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震岳工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安市天盛车业有限公司、曾仕远、李学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天盛车业有限公司、曾仕远、李学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奎:本院受理原告胡正保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奎: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琴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昌维:本院受理原告朱祥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侯昌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祥炳劳务费28500元;二、驳回原告朱祥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冬: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凌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淮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百琳网络服务中心、贾信全:本会受理的方伟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45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公     告
        合肥百琳网络服务中心、贾信全:本会受理的李芸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45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公     告
        合肥百琳网络服务中心、贾信全:本会受理的汪北风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45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润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原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20778—8)正本,现声明作废。
费维军、沈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费维军、沈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30判决:被告费维军、沈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垫付款819220元及利息(其中以47225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自2015年1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以31538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自2016年7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以31582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自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25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维军、沈翠玲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先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辐格顺电缆经营部诉被告李先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庐阳区辐格顺电缆经营部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2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253元为基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宝胜、陈萍萍、解明星、吴淑凤、吴束年、王大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第2253号、2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297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宏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典群诉你与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 民辖终1042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廖自胜、王方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5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玉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均润草莓专业合作社,汪家树、金多凤:本院受理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45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苏红:本院受理的原审被告刘新宝与原审原告姚长丰债权人撤销权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4228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姚长丰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卫星:本院受理的原告(案外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许高升、第三人(被执行人)刘卫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64号原告(案外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一元工程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宇与被告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吴青松、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工程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246559.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8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马艳与被告张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不准许原告马艳与被告张文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马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世根:本院受理原告王果华与被告付世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果华与被告付世根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0元,由被告付世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康:本院受理原告周敏与被告王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敏与被告王康离婚;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周敏负担100元,被告王康负担1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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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德伟、邵昌英:本院受理原告李跃华与被告容德伟、容安明、孙忠姐、邵昌英、樊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容德伟、容安明、孙忠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跃华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樊护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李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780元,由原告李跃华负担3780元,被告容德伟、容安明、孙忠姐负担10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容德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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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德伟、邵昌英:本院受理原告李跃华与被告容德伟、邵昌英、樊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容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跃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樊护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李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330元,由原告李跃华负担2330元,被告容德伟樊护军负担4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容德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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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德伟、邵昌英:本院受理原告樊护军与被告容德伟、邵昌英、容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容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樊护军借款本金50115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容安明对上述借款本金38434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樊护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522元,由原告樊护军负担300元,被告容德伟负担13222元(容安明对其中诉讼费10000元范围内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容德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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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娟: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文洁与被告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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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兴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理舜与被告何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理舜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6884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3日,之后按照月利率1.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结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2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2元,由被告何兴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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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婷婷、陈林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乔玉梅与被告陈林海、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林海、胡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乔玉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4767.12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10日,之后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林海、胡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乔玉梅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乔玉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94元,由被告陈林海、胡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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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侠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红侠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结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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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广德与被告王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庆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广德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7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广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26元,由被告王庆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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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太安与被告李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太安挖掘机租赁费3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8元,由被告李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金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晓滨与被告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晓滨借款175000元及利息21000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晓滨律师代理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76元,由被告王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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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立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台州商会与被告彭立俊、周相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台州商会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6000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9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台州商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90元,由被告彭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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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连胜、张文: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连胜、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577037.49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121609.16元(分别以每笔所欠货款金额即3392186.43元、5104760.75元、3754956.7元、3572938.6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6月7日、6月8日、7月31日、8月1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再分别以2025721.38元、1313145.51元、1725408.72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9月29日、10月7日、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止。此后至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利率标准,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2、依法判决被告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连胜、张文对原告第一项诉请的款项在担保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6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李长荣、陆永萍、程洪英、王克柱: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李长荣、陆永萍、程洪英、王克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5797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借款本金2187442.9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13644.2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3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律师费34000元;三、若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李长荣、陆永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商147室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合蜀字第8240034878号)在最高债权额不超过250万元范围内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被告程洪英、王克柱对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0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441元,由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李长荣、陆永萍、程洪荣、王克柱共同负担。5798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89179.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3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淝路支行律师费59000元;三、若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4-303室、4-304室房屋(他项权证号:合产字第8210094472号)在最高债权额不超过173万元范围内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以被告李长荣、陆永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商147室和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综合楼A幢122、105室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合蜀字第8240034878、8240051086号)分别在最高债权额不超过250万元、470.8万元范围内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1417元,保合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817元,由被告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李长荣、陆永萍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797、5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幽兰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锐诉被告合肥幽兰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陈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郭芳苗、刘玉彩、钟军、安现丽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3051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郭芳苗、刘玉彩、钟军、安现丽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780元,由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郭芳苗、刘玉彩、钟军、安现丽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绍亮:本院受理原告牛兴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397.08元(以年利率6%标准自2015年10月31日暂计至2017年9月19日,直到偿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武诉你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张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5600元、利息43848元(按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月息二分,即年利率24%为依据计算,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后续利息本清息止),合计119448元;被告二张晓东,被告三张东负连带支付责任。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锦明:本院受理原告程国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代为偿还)陆拾贰万元整(¥620000.00)。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肆拾万玖仟贰佰元整(¥409200.00)(暂自2015年1月13日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款清息止。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壹拾叁万零贰佰元(¥130200.00)(暂自2016年1月13日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款清时止。4、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刚:本院受理原告郑相巧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67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学来、郝志云、罗本其: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 ,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丁学来、郝志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4410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自2012年6月6日以实际欠款额按日万分之六分段计算至2012年8月20日,之后违约金44109.9元为基数顺延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丁学来、郝志云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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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来、郝志云、罗本其: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 ,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丁学来、郝志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银行按揭本金人民币23652.26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给付自2014年8月29日分段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的担保管理费用13439.2元,之后的担保管理费以23652.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给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罗本其对被告丁学来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0元,由被告丁学来、郝志云、罗本其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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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玖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程彬、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三赔偿原告121400元;2、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义城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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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岳超:本院受理王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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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峰、孙毛宁:本院受理王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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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国、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8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王世国支付原告货款245000元;2、刘军支付原告利息26625元(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7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刘军对王世国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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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云、陈新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8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王长云支付原告货款170025元;2、王长云支付原告利息73582.51元(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陈新功对王长云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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