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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25 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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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贤胜、彭晓姣、柯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柯贤胜、彭晓姣、柯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余胜、柯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年宝:原告陈开兵诉被告孙年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彭圣云、朱仁俊:本院立案执行马国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执1189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马国昌履行(2016)皖0121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个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鉴定科在长丰县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机构对彭圣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太湖西路汇景花园5幢604室房产(包005862)予以价格评估,逾期不到,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园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耀松、王情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胡耀松、王情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耀松、王情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6606.0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成军、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礼珍诉被告陆成军、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郑礼珍借款80000元以及利息;二、陆成军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满意: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满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徐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和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修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修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和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菲: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和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凯、丁新玉:本院受理原告谢春生诉被告胡凯、丁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8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峰诉被告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鹏鹰:本院受理原告贾贤柱诉被告胡鹏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继军、张维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田诉被告李继军、张维勇、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瑞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公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本院受理冀杨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柴松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作出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608号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法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申请书、裁定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涂友萍、陈斌凯: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申请人合肥华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新安晚报债权转让通知公告。本院已经作出(2013)庐执字第01222-4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变更合肥华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涂友萍、陈斌凯: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涂友萍、陈斌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涂友萍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商铺F1A-42-1、F1A-42-2、F1A-42-6、F1A-42-7、F1A-42-9、F1A-42-10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13)庐执字第01222-5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以上房产作价72264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涂友萍、陈斌凯所欠款项(应扣除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生节、徐燕、安徽鼎盈物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安徽鼎盈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57号南屏家园3幢202室予以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918-3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57号南屏家园3幢202室作价1239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生节、徐燕、安徽鼎盈物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69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欠款(应扣除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兴明:本院受理原告程海洋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长龙诉被告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判后,被告赵健海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注:1、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告赵建丰、王丽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长龙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高维、孙结枝、金结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甘高维、孙结枝支付原告代垫银行借款813569.23元;2、甘高维、孙结枝支付原告违约金266407.0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7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金结红对甘高维、孙结枝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度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葛本英、信明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张磊、葛本英支付原告货款49683.4元;2、张磊、葛本英支付原告利息61728.26元(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7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信明学对张磊、葛本英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度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九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俞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注销公告
安徽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9132124A)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苏宗义;联系电话:13736539791。
              安徽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5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新杭镇陈香超市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600320736)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