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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27 17: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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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成才、胡茂平、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周成才、胡茂平、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与被告周成才、被告胡茂平签订的《个人汽车(货车)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周成才、被告胡茂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6644.53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利息、逾期利息(罚算)计算方式:其中截至2016年7月20日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计8302.17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继续以56644.5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成才、被告胡茂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解放牌皖A6D469号车辆作为抵押物,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周成才、被告胡茂平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对该车辆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照云、被告张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照云、被告张丽、被告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成才、胡茂平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成才、胡茂平、被告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照云、被告张丽、被告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磊、淮北市浩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阎勇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淮北市浩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而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西侧红方集团A-1幢701号(产权证号为:12012812号)、801号(产权证号为:12012810号)、901号(产权证号为:12012811号)、1001号和1101号(产权证号为:12012817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2089.34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博文房估字(2017)第2852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腊梅、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21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万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位于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泛美服饰6栋一至六层,房地产权证号:201405911-201405916,土地使用权证号:铜国用2012第1142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杜金平出质的在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240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登记号:(铜)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118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9.34万元;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上述诉请第1、2、5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度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葛本英、信明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86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磊、葛本英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1115633.26元;2、判令被告张磊、葛本英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3352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7月8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张磊、葛本英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信明学对被告张磊、葛本英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友传、程龙贤、尹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86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借款824648.19元;2、判令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63519.12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尹奥对被告段友传、程龙贤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金平、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熊荣光、周腊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21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2907399.8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5.74万元;4、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松涛 :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松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龙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龙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广赵: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广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县四合乡焦村朝华节能灯插件厂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773000477401;开户银行:安徽广德农村合作银行四合支行;账号:20000332202210300000018;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日期:2012年8月29日)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2016年4月17日在长丰县岗集镇岗集医院门口捡拾1名女性弃婴,其主要特征:弃婴刚出生约2个月大小,随身物品有一个红色包被,一筒奶粉、一个奶瓶,一张写有出生年月日的纸条。
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登报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处认领(联系电话:0551-66690305),逾期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特此公告
长丰县民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瑞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八名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现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和变卖保留价:
对被执行人浙江金瑞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资产进行变卖:1、位于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镇港口村土地证号为“安吉国用(2010)第08351”面积为46936.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变卖保留价为:3775.2716万元;2、位于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霞泉村土地证号为“安吉国用(2010)第07659”面积为16522.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产房证号为“天荒坪字第000173号”面积为7360.98平方米的房产及地上其他附属,变卖保留价为:1617.5092万元。
二、本次变卖总价即保留价为5392.7808万元,可按产权证整体变卖,亦可分开变卖;
三、保证金为:变卖保留价的10%。
四、变卖须知:
1、标的物的清场、移交由竞买人自行办理,按现状交付;变卖标的物的数量、面积、物品类型等均以现状为准(评估报告仅为参考);变卖标的相关权属变卖委托方可依法予以协助。
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3、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016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钱云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钱云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9862.52元、利息632.25元、违约金1747.1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3月1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上述第一项钱云香所负款项对登记在钱云香名下车辆(车牌号码为皖CBF009长安CS75 2016款2.0L手动领先)依法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钱云香名下车辆依法处置所得(车牌号码为皖CBF009长安CS75 2016款2.0L手动领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被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钱云香、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钱云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德武、孙华群、管建、管理刚:本院受理武道艺诉你们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判决后,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小迎: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小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6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3月29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公  告
王勋: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6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3月29日下午4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催告书
文号:合庐卫医催[2017]1号
被处罚人:谈圣斌  性别:男  民族:汉族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高亮医院宿舍  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6****3574
经营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铝厂宿舍25幢106室
电话:138****5848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7年5月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合庐卫医罚[2016]98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10000元缴至徽商银行,并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合庐卫医催[2017]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27日
公  告
合肥鸿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10月27日上午9点30分缺席裁决蔡珊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39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115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准,双方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4、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公  告
合肥鸿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10月27日上午9点30分缺席裁决李晓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39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689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准,双方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4、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公  告
合肥鸿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于2017年10月27日上午9点30分缺席裁决蔡汉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7]39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277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准,双方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4、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朱健、梁雪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朱健、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仇余、王鑫: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仇余、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小红、高申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徐小红、高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轶、陶国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徐轶、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受理的李平申请执行(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王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JP538面包车一辆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睿: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主文:被告王睿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王成成借款28.5万元,并自2008年1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王成成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功梅、杨兆文、程千荣、杨先煜、孙训胜、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功梅、杨兆文、程千荣、杨先煜、孙训胜、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程功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截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截至2017年8月31日,利息暂计3666000元,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6900元;3、被告杨兆文、程千荣、杨先煜、孙训胜、六安鑫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在被告程功梅、杨兆文、程千荣出质的1600万股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村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滨、刘宗春、吴宗东:本院受理原告沈克云、沈蓉与被告蔡滨、刘宗春、吴宗东、第三人合肥星马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沈克云、沈蓉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振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大明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振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1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日起开始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岗集镇艺久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2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7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560元(自2017年7月25日暂算至2017年11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以后款清息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明春诉被告你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5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596341元(利息以159634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2、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价款;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牛: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张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利辉支付货款342000元及利息(2016年10月3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刘利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张晓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张晓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9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澳洲矿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澳洲矿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澳洲矿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澳洲矿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3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善玉、陈祥文、陈祥友、侯其祥:本院受理原告徐婷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16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四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四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7.99万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5%,暂计至2017年11月2日,应计至本金还清之日);3、四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娄志、丁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娄志、丁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明俊、汪本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礼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礼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明俊、汪本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2445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17日计算至2014年9月20日利息为2850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21日暂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利息为21600元,实际支付款清之日止)本息共计64450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雪梅、凌强:本院已受理原告周永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永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及利息6296.4元(暂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9月26日的利息,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合计26296.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克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克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2736000元,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利息906703元(以273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从2016年4月7日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剩余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为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函担保费12670元,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一承担,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靳:本院已受理原告董士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士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405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昕、李劲: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浩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判令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连带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款清息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士辉、方贤荣:本院已受理原告侯纯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纯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郝士辉、方贤荣立即归还原告侯纯奎借款本金人民币92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为38000元,之后利息以借款9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为17419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47419,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案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纯水岸18幢C-06(合产字第8110092066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华兴房估报[2017]字第17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贰佰叁拾伍万捌仟陆佰元整[235.86万元(单价1091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报[2017]字第17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9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947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案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纯水岸18幢C-04(合产字第8110092067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华兴房估报[2017]字第17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捌拾捌万零叁佰元整[188.03万元(单价1091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报[2017]字第17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262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2623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焦德超: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诉郏堂春、张严芝、焦德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堂春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L14HZ00610的《融资租赁合同》(个人版)于2016年3月25日解除;二、被告郏堂春、张严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到期租金263968.4元及截止2016年11月21日的违约金43419元(之后违约金以26396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焦德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焦德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郏堂春、张严芝追偿;四、驳回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0元,由被告郏堂春、张严芝负担,被告焦德超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03号民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广青: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卞跃强、赵入香、鲍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卞跃强、赵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61172.63元及违约金(以61172.6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至代偿款付 清之日止);二、被告鲍广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鲍广青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卞跃强、赵入香追偿。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卞跃强、赵入香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卞跃强、赵入香、鲍广青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育文、王欢、汪毓峰: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汪育文、王欢、汪毓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育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51463.39元及违约金(以51463.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至代偿款付 清之日止);二、被告汪毓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汪毓峰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育文追偿。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汪育文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注育文、汪毓峰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福明:本院受理原告贾良炎诉被告吴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贾良炎货款54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文阳:本院受理原告沈炎龙诉被告张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小艳:本院受理原告李亚洁诉被告汤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正举:本院受理原告高之斌诉被告胡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先权:本院受理原告邱峰林诉被告淮河水利委员会综合事业发展中心、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伍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阔启、李金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宏升与被告余阔启、李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阔启、李金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宏升借款本金19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宏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阳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巧帮诉被告陈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阳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巧帮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巧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贵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发涛诉被告朱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贵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武发涛借款本金2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晓亮、陈晓东:原告合肥瑞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晓亮、陈晓东、王康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礼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盛汝兵: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余善友: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明华、黄先传、黄飞:本院受理原告许高升与被告孙明华、第三人黄先传、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3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嘉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泓隆特种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旌旗石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4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水霞:本院受理李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91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保安、临泉县承恩车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喻先凤、司纪陵与被告杨保安、临泉县承恩车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喻先凤损失人民币2000元;被告杨保安、临泉县承恩车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喻先凤损失人民币7700元;驳回原告喻先凤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司纪陵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省九鑫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7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注销公告
广德永昌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3922)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周芳;联系电话:13856371699。
广德永昌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7日

尊敬的李启秀、韩昊龙、毛耀、杨淑敏、张龙、桑强、王梦侠、王素华、何曼丽、丁超、刘权、郭小晴、滕传芝、徐宝玉、毛志娟、张腾飞、李月才、石磊磊、王超龙、唐彬、李惠、王喜艳、秦傲笛、岳彩宇、韩芳、徐克伟、李丽、何艳、从容、高伟、葛玉梅、徐芳、关贺、黄小蕾、赵振、李伟、李天峰、程龙、闫茂付、纪运学、游刚、徐艳英、孙小龙、王芹、王静、纪金峰、张杰、刘彩荣、昝连意、李继强、郭志、李玉兰、焦林春、李小龙、 丁丽丽、李明润、韩静、焦林、史安琪、肖贺青、肖克付、程帅帅、李源鍞、刘磊、王坤、张亚俊、李晓娟、汪小立、桑庆荣、高华军、刘振杰、刘玉田、阮晓梅、李秀英、孙皖辉、张青连、苗秀芳、郑秀丽、魏伟杰(魏宜杰)、陈奇、何丰、蒋志豪、谢团结、李秀、李兰侠、王彬、刘翠丽、杨允保、王西清(王西法)、李倩、赵翠侠、朱秀侠、赵强强、张晓娟、高文侠、张晓兰、韩丽、郑恒、史小兰、马娟、邓友波、张家锋、王中、刘影、宋怀波、李倩、巩峰、马凯旋、马小波、胡翠芝、郭梅、刘瑞荣、杨春、周凤英、麻小梅、张翠侠、孙兴龙、王娟、刘英、王玲、范桂峰、宫清岩、陈晓宇、张萍、候盾、武玲、刘丙新、王登亚、张晓菲、王广献、于飞、张赞、朱晓昱、 李忠亮、闵召强、丁文学、杨莹、高成、段瑞连、段路程、王凤娟、谢丽丽、赵晓慧、范凯、薛礼、高云龙、代雪梅、王莹、王毅、杨成龙、杨玉坤、鲍秀荣、徐国庆(翟紫轩)、赫小宾、李磊、孙艳芳、贾淑兰、倪洪平、徐海涛、木传伟、李继强、位俊林、王边界、魏金强、田持发、卞金芳(随贵海)、魏金杰、李新峰、刘标、付勤志、杜娟、宫义才(王青青)、赵南南、朱侠、郭白丽、王翠芳、赵文先生(女士):

现我公司郑重告知您:您本人订购了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望和新城二期商品房,并签订了认购协议。根据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您应依据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履行付款义务,或根据约定办理按揭贷款。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早已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现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公告要求:自发出该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缴齐剩余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根据约定办理按揭贷款。逾期不来者,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将根据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作出如下处理:1、要求您支付购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您所订购的的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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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洪前董事长

法律顾问: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李涛律师  手机13855815526

 20171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