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一次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变卖未成交,现进行第二次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附:变卖须知:
1、第二次变卖被执行人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长沙路交口东南角的中翔商业中心(预售证号为20120729号)第22层2201、2202、2203、2205、2206和第24层2401-2412室房产。其中,第22层2201、2202、2203、2205、2206室(计5间)房产变卖保留价为350.037万元(6900元/平方米/×507.3平方米);第24层2401-2412室(计12间)房产变卖保留价为866万元(6900元/平方米/×1255.3平方米)
2、本次变卖房产以每平方米6900元为变卖保留价,变卖中以该价的10%交付保证金。
3、第22层2201、2202、2203、2205、2206室(计5间)房产可单间变卖,而第24层2401-2412室(计12间)房产则整体变卖。
4、变卖标的物的清场、移交由竞买人自行办理,按现状交付;变卖标的物相关权属变更,委托方可依法予以协助。
5、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6、变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7、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房产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8、其它变卖事项按法律规定处理。
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0551-65996068
标的物情况咨询电话:0551-65352016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陶理兵、蔡家权:原告郭殿武诉被告陶理兵、蔡家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陶理兵、蔡家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郭殿武各项损失54880元;二、驳回原告郭殿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郭殿武负担34元,被告陶理兵、蔡家权共同负担11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理兵、蔡家权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卫:本院受理原告甘秋红与被告吴卫、吴敬东、黄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卫、吴敬东、黄学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甘秋红借款20000元并支付此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吴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甘秋红借款9300元并支付此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3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甘秋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原告甘秋红负担1125元,被告吴卫、吴敬东、黄学兰共同负担65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忠华、陈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安贵与被告张忠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4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忠华、陈玲向原告王安贵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扣除已清偿利息3240元);二、判令被告张忠华、陈玲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院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路兵、朱学恒、敬艾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1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上诉人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潜山县奇驭标牌制作中心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潜山县奇驭标牌制作中心广告费用32000元及该笔款项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广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世佳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广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卫爱建与被告康亮、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祥钧、李世磊:本院已受理原告何宗浩诉被告李祥钧、李世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4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李祥钧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1702元;2、判令被告李祥钧、李世磊对上述借款、利息在继承遗产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祥钧、李世磊:本院已受理原告苏杨诉被告李祥钧、李世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4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李祥钧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6557元;2、判令被告李祥钧、李世磊对上述借款、利息在继承遗产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欢乐、宋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文群诉被告张欢乐、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04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车辆维修费4359元、营运损失费4018元、评估费609元、交通费500元,共计95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 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芳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5435.0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542.5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6566.2元,以85435.0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1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周、杨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1522.7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352.73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4377.22元,以21522.7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2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碧波、卢泽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秦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卢碧波、卢泽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简其超、辛伟: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简其超、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其垫付融资租金747351.15元,并支付垫款管理费(垫款管理费用自2011年8月30日起, 以实际垫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为标准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80元由被告简其超、辛伟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城圈壹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晨晨:本院受理原告李根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 12日签订的《城市100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投资款93884元、保证金3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以上共计15188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印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艮明建材料经营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章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与沈章升、程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支付全部货款515226元,违约金23926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15226元为基数,按日利息万分之六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0元,暂合计78448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剩余全部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震龙校业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证号:J3773000145202;账号:20110008;开户日期:2006年11月30日;开户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桃州支行;开户清算行行号:402377300058)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德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3051)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8月8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桃州镇孟伟副食品批发部遗失“广德县桃州镇孟伟副食品批发部”防伪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91672)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914413—3)正本、税务登记证(皖地税宣字342523069144133号)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安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3425230000259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51841084J)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184108—4)副本、税务登记证(皖地税宣字342523551841084号)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建顺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08723)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0069936—X)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池州新安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41700000016932,成立日期:2009年1月20日,税务登记证正本,编号:池342900683643194。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安徽富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32870N。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J3610019386701。原财务章和法人章遗失,需办理银行事项,登报说明。
注销公告
广德安达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9176349B)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13965416821。
广德安达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注销公告
广德达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91762420)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13965416821。
广德达畅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注销公告
广德领翔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751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宏领;联系电话:13865354950。
广德领翔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申请执行人赵兴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艳、方典木、李广东、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超名下坐落于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的泰昌嘉园小区八套备案房屋并委托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及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超签订的《房屋变卖协议书》、《变卖申请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方超名下的6套备案房屋以每套50万元单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名称、所在地、数量):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的泰昌嘉园小区(1#701室、1#704室、2#604室、2#701室、2#704室、2#1004室)6套备案房屋,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全部为106.94m2
二、变卖价格:每套人民币50万元。
三、变卖截止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七日内。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变卖财产公告刊登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开户的(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银行账户汇入应买保证金,每套房屋的保证金为2万元,应买成交后,应买人须于成交后10日内交付清剩余款项,逾期视为放弃应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变卖标的物的税费承担,现场交付及租赁情况:标的物的租赁情况不明,应买人须自行查看变卖标的物,标的物的过户费用及现场移交有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合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恒盛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庞静: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纪懂诉被告庞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9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绍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冬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冬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何冬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9月12日解除;二、被告何冬冬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 办理注销1601002726号《合肥市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三、被告何冬冬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金惠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9421.6元。如果被告何冬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06元,由被告何冬冬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旗:本院已受理原告杨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杨雯与被告丁旗的婚姻关系;婚生女丁言蹊由原告杨雯直接抚养,被告丁旗自2017年12月起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用直至婚生女丁言蹊独立生活(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丁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雯损害赔偿金15000元;驳回原告杨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雯与被告丁旗分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碧波、骆小丽:本院已受理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碧波、骆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卢碧波、骆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驳回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0元,公告费800元,计17040元,由被告卢碧波、骆小丽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利利、陈凤梅、朱铜华、郭文树、顾运坤、杨玉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朱利利、陈凤梅、朱铜华、郭文树、顾运坤、杨玉环、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马明金融借款合同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63、6564、6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海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加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合肥诚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钱加裕货款102910.95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悝诉被告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波返还原告李悝借款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长青:本院受理原告孙林诉被告张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于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仁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陈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陈仁民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74号3幢2层202室(产权证号:房杈证合庐字第8130013497)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华兴房估报字[2017]第12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柒拾万玖仟叁佰元整[70.93万元(单价1351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华兴房估报字[2017]第12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3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33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定义:本院受理原告丁云靖诉被告王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定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丁云靖借款48885.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文文、李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吴文文、李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文文、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1374.68元、保费2543.3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伟、陈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戴伟、陈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戴伟、陈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3112.47元、逾期保费228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国涛:本院受理的原告计仕琴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和原告贾文远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654、2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苏群、于群力、于力生、于生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葆华诉你们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成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成发、蒋士平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686万元;二、若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周成发质押的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600万元股权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承担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周成发对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国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643333元、逾期利息1534666.67(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此后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5000元;三、被告李明虎、项群、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明虎、项群质押的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进文:本院受理原告盛辉与被告王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盛辉借款7万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王进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宗成、杨志红、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97650-8):本院受理原告潘秀琴诉被告曹宗成、杨志红、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曹宗成、杨志红、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潘秀琴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2014年3月5日起按照月息1.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5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96元由被告曹宗成、杨志红、合肥奥力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文节:本院受理原告江舒帆与被告谢文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文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舒帆借款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传: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寿与被告李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寿借款本金381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正荣、夏春芝、张家余、张家贵:原告刘克军与被告张正荣、夏春芝、张家余、张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正荣、夏春芝、张家余、张家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克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上限金额为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张正荣、夏春芝、张家余、张家贵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原告胡长军与被告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长荣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6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之后利息其中以本金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另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前述利息均自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长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540元、保全费17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75元。由被告张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胜:原告余晓娟与被告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余晓娟借款本金227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779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晓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980元,由原告余晓娟负担507元,由被告张胜负担47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尔林:原告孙义林与被告王尔林、韩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尔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义东借款本金16588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以1658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韩修青对被告王尔林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孙义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700元,由原告孙义东负担82元,由被告王尔林、韩修青负担36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尔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展俊、程佃霞:本院受理程国珍等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评估价格结果通知书、价格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经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张展俊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与乐平路交口“创科和谐园”2#楼1204室房产总价为128.61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自芝申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告,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皖0803民初1663号判决书,判决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五垱坡1幢二单元105室房屋(建筑面积41.94平方米)归申请人刘自芝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99号、2017年0111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凤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聘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雍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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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