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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12-29 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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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廖大清:本院受理原告陈邦奎诉被告吴俊、廖大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俊、廖大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邦奎挖车款122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2300元为基数,2017年3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邦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汉运、崔梅、钟明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胜、安徽国科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亚诉你们及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功定、俞翔:本院受理原告吴强与被告张功定、俞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吴强与被告张功定、俞翔订立的关于安庆市开发区回祥路以北菱建小区A区13幢5单元6010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张功定、俞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吴强违约金20000元、土地出让金费用7694元,合计27694元。三、驳回原告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功定、俞翔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季学广、朱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钢亿钢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州、杨景芳、安徽水中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德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义:一、被告刘庆洲、杨景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德斌借款本金人民币525600元及利息(其中以38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以10万为基数的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水中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庆洲的上述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水中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庆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庆洲、杨景芳、安徽水中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兴成、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书明诉被告汪兴成、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三宝:本院受理原告朱元鹏诉被告高三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年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年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席国柱、袁梅:本院受理原告许唐惠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孝、赵夫玲、裴士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玉孝、赵夫玲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597880元、违约金280211.78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597880元为基数,2017年3月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裴士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572元,被告张玉孝、赵夫玲、裴士伟共同负担110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道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道清借款本金21万元;二、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王道清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王道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880元,由原告王道清负担3377元,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负担45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美城市政分公司、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美城市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21410.9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美城市政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余额承担偿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70元,由原告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276元,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美城市政分公司、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仲兵、王大伟、骆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690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杜仲兵、王大伟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195038.04元、暂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共计205038.04元;二、判令被告骆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所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翔翔、朱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翔翔、朱莹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6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0年7月20日起, 以每次垫款的数额扣除李翔翔已归还的贷款数额为基数,从每次实际垫款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翔翔、朱莹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春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夏春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88558.44元及违约金(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自实际垫付的次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春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明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明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违约金为52987.57元,以后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以后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明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用生、濮道芳、严其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严用生、濮道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3721.85元、违约金7739.36元及之后的违约金(以3721.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严其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4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263元、被告严用生、濮道芳、严其泉共同负担2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长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周长林、徐建梅、周长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长林、徐建梅立即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3620087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101362元(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362008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6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9日,后期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恳请按此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周长林、徐建梅提供抵押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明珠花园7#16层1604室和舒城县合安路榆林桥商铺5幢1至2层9、1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当地产他证皖舒字032774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周长华、周长权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玉港、刘爱英: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刘玉港、刘爱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垫付款445281.46元,并支付担保管理费(担保管理费按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实际为刘玉港垫付的时间、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点五的标准分段暂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为385599元,扣减刘玉港已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为375599元。2017年6月14日后的担保管理费应以445281.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点五标准自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担保垫付款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1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17630元,由刘玉港、刘爱英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县天和竹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2001679)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6月6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瑞杨校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8521)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县天和竹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2001679)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朱晓洁;联系电话:18256390878。
         广德县天和竹业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
注销公告
合肥衡正毛发制品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已于2017年11月10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人为刘冬。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
公司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城市经典小区2幢1603室。
公司电话:0551——6557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