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厅、何莎、何湘伟:我院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袁厅、何莎融资租赁的日立挖掘机(机型:ZX240-3G,机号AVPT102778)在2017年1月9日的价值进行鉴定,本院摇号选定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琚姚胜:本院受理原告张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芬、陈玉蓉、王奕然、陈振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 管件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本雨:本院受理原告陶英权诉被告姚本雨、程忠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2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51600元,以上共计17716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甘澍: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被告吴甘澍、张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5000元整,逾期利息34500元(按照月2%利率,暂自2017年3月8日计算至2017年8月8日,实际以款清之日为准),合计3795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金国: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朱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13288.21元、利息43.85元、罚息227.08元、复利3.0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朱金国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朱金国名下车牌号为皖AU0555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为329071)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1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9元,由被告朱金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恩国、贾德金、合肥九莲众合商贸有限公司、汪本山、陶长乐、张海华、合肥胜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陶长安: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372、737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艳、吴小斌、吕卫红、俞朝辉、胡俊华、胡成军、葛长米、黄裕成、安徽东磁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曹松华、吴爱瑾、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624、6623、6625、6492、3671、3673、3676、3678、367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瑞财、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汪俊来、张侠:本院现受理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398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娟、赵元忠、新国线集团江苏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现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39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政伟、郭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刘政伟、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涛借款本金13795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13795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郭军对被告刘政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冬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小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建层、陶枫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兴成与被告程志斌、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兴成支付租赁费375700元;二、驳回原告姚兴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36元,由被告程志斌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彬彬:本院受理原告曹伟诉被告贾廷颂、安徽好梦圆食品有限公司、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伟请求判令:1.贾廷颂支付曹伟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39602元(2016年8月23日以前欠付180000元利息,后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8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以后利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用12000元,共合计951602元;2.安徽好梦圆食品有限公司、王彬彬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庞良安、张美:关于杨书芳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6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杨书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勇:关于范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范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悦家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佳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悦家快捷宾馆有限公司、安徽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宗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潜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贤祚与被告钟潜学、钟小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照亮:本院受理原告左绪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遗失
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编号23412200010133926,声明作废。
2017年12月27日
遗失声明
合肥庐阳区星火刻字经营部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个税号分别为:34019395901、340103196502130033、34010319420620151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已遗失,现声明作废。
芜工商听告字(2017)第113号
陈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7年11月2日,你在芜湖鸠江区和平社区世界村将一批印有“牛栏山”商标字样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从货车上搬运到天天来批发部(超市),被本局现场查获。本局对货车上96件(12瓶/件),计1152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牛栏山陈酿白酒依法予以全部扣押。上述白酒经“牛栏山”商标(商标注册号第866912号)所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别为侵犯该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调查人员在市场调查取得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市场销售中间价为15元/瓶。你的违法经营额为17280元。
你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处罚如下: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1152瓶;2、罚款人民币43200元整。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芜工商听告字(2017)第1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闻文 王庆贵
电话:0553-5865010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
宋长兵、李治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宋长兵、李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艳、张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李晓艳、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雪、韩艾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王雪、韩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兴好: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兴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绍慧: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绍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永所: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程永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俊、钱荣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陈俊、钱荣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陈俊、钱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533409.4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12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陈俊所负债务对登记在其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A7A318号的奥迪Q7小型越野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吉付、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杨吉付、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杨吉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8254.9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对本判决第一项杨吉付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吉付追偿;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杨吉付所负债务对登记在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A41955号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思亮、温丽娜、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安徽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范思亮、温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35026.9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范思亮、温丽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范思亮、温丽娜所负债务对登记在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L64162的重型自卸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范思亮、温丽娜、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德银、怀远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安徽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徐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33416.9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徐德银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徐德银所负债务对登记在怀远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C32856重型自卸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徐德银、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立祥、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安徽万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朱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49115.1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朱立祥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朱立祥所负债务对登记在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M5A135的重型自卸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40元,由被告朱立祥、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振强、刘莉、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贲永芹、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峰、陈宝平、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宗权、姚中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被告乔宗权、姚中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宗权、姚中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岗支行借款本金56517.57元及利息1614.69元(上述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9月2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乔宗权、姚中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三、若被告乔宗权、姚中翠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乔宗权、姚中翠抵押的座落于合肥市三河镇杨婆村古城明珠家园4幢206室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乔宗权、姚中翠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昌明:本院受理原告吴永国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及李向阳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蔡昌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吴永国 2125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以21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应付蔡昌明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被告蔡昌明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城圈壹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晨晨:本院受理原告张真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签订的《城市100信息圈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投资款77420元,保证金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斌:本院受理的欧宗树申请执行(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王宏斌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一环路交口元一时代花园8#708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069242)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定义、王善彬:本院受理原告蔡家兴诉被告王定义、王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锋:本院受理原告刘剑峰诉被告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军军、王真友、胡晓明、吕青生、李勇、刘涛、汪国勇、王淞民、左凯、陈军、季绪亮、陈之发、李阳、张万坤、徐根龙、袁满: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蓝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65、1667、1673、1674、1675、1678、1778、1829、1830、1831、1832、1835、1836、1838、1839、1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佰星度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朱自强、于涵:本院受理原告谢道龙与被告合肥佰星度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朱自强、于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合肥佰星度房屋托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道龙支付租金1300元及违约金4680元;二、合肥佰星度房屋托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道龙支付电费32.79元、水费14.8元;三、驳回谢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其建、华俊、孟宪徐、杨惠芳、周峰、陶虎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蓝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90、1691、1697、1698、1701、2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鲜盛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奇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鲜盛果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5万元。2、判被告向原告支付0.2%合同违约滞纳金约3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劲松、黄醒:本院受理原告钟承玉与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劲松和被告黄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劲松和被告黄醒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7679800元及利息577584元(利息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拖欠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仓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已解除;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租金35516.04元(2015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的租金)及违约金4099.48元,共计39615.5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评估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士银:本院受理原告尹若亮诉被告张士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被告张士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尹若亮办理位于安徽省淮南市金地月伴湾4-19栋304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德云、张有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告孙德云、张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德云、张有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借款本金406403.41元及利息含罚息17117.22元(上述利息含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二、若被告孙德云、张有福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有权以孙德云、张有福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龙王路28号和畅园6幢601室(庐字8130047027)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振东、杨宁: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告尹振东、杨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振东、杨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39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3452.5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9月7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尹振东、杨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若被告尹振东、杨宁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不超过最高额39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尹振东、杨宁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商业广场301-1-50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001398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3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76元,由被告尹振东、杨宁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维明:原告黄琼与被告施维明、花永生、陈继琼、阮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施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琼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花永生、陈继琼、阮永高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380元,由被告施维明、花永生、陈继琼、阮永高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施维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学金:本院受理的原告邢月凤与被告王学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金支付原告邢月凤补偿款合计360万元,履行方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月凤补偿款300万元,剩余60万元于2017年11月起按月支付,每月支付10万元,直至剩余6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二、被告王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月凤逾期付款利息135534元(上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付补偿款为基数,参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逾期付款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邢月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26元,由邢月凤负担663元,王学金负担36563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学金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发智: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郭发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郭发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819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8195.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9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259元,被告郭发智负担2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发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永青: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刘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1359.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21359.56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2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422元,被告刘永青负担6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永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春光: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范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范春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2649.1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22649.17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25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09元,被告范春光负担74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春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守林: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朱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守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8855.4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18855.49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1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41元,被告朱守林负担56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守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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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芳: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陈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学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6227.4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6227.44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2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274元,被告陈学芳负担15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学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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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8479.3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28479.39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48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59元,被告张建军负担92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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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磊: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3902.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13902.87元为基数,自2014 年8 月17 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4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37元,被告沈磊负担4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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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水: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银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银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7785.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17785.32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3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396元,被告张银水负担5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银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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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维东: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耿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耿维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2293.3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12293.34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2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379元,被告耿维东负担34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耿维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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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兰: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徐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9032.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29032.67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60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689元,被告徐小兰负担91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小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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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53187.2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53187.23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6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824元,被告徐静负担17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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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生: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4865.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24865.69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24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421元,被告徐海生负担82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海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宏忠: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赵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赵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54861.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54861.95元为基数,自2014年 6月 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00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819元,被告赵宏忠负担118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宏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海兵: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赵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30024.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30024.9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0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292元,被告赵海兵负担12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海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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