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伟、付成青:本院受理原告蒋华梅与被告程伟、付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程伟、付成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华梅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5日,之后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176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96元,由被告程伟、付成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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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权: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汤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汤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32508元并支付利息315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以325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663元,被告汤权负担11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汤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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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凤: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6539元并支付利息160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起以165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260元,被告周凤负担5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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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晖: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1294元并支付利息207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起以212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392元,被告张晖负担7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晖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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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育伦: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育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育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4062元并支付利息135元(暂计算至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5月2日起以140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466元,被告张育伦负担4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育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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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长芬: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曹长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曹长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45342元并支付利息435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以453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796元,被告曹长芬负担18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长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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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枫林: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李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枫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7730元并支付利息172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起以177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426元,被告李枫林负担5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枫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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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家成: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江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江家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4809元并支付利息241元(暂计算至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8月2日起以248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275元,被告江家成负担87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家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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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兵: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刘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8300元并支付利息269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以28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238元,被告刘爱兵负担105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爱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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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从容: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顾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顾从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4159元并支付利息135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起以141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38元,被告顾从容负担3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顾从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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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玫婷: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陈玫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玫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55226元并支付利息530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以552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910元,被告陈玫婷负担22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玫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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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胜: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7716元并支付利息168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以177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90元,被告张德胜负担5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德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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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厚玲: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戴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戴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5939元并支付利息252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以259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467元,被告戴厚玲负担9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戴厚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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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淮矿: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朱淮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淮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80元,被告朱淮矿负担12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淮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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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炎: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周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0382元并支付利息101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以103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94元,被告周炎负担2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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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光中: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叶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叶光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8160.5元并支付利息273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以2816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605元,被告叶光中负担113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光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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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文础: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夏文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夏文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36888元并支付利息354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以368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2141元,被告夏文础负担13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文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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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新春: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范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范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3442元并支付利息227元(暂计算至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5月2日起以234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984元,被告范新春负担8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新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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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学飞: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谢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谢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2058元并支付利息117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以120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96元,被告谢学飞负担3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学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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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山菊: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郑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郑山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6574元并支付利息252元(暂计算至2013年10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以265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675元,被告郑山菊负担106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山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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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燕: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金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金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3992元并支付利息136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以139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504元,被告金红燕负担4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红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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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书松: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盛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盛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3516元并支付利息228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起以235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878元,被告盛书松负担8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盛书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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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君:原告王晓婷与被告董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董少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48912元并支付利息470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3年11月17日起以489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1260元,被告董少君负担21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少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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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媛媛: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顾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顾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10865元并支付利息105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9月17日起以108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995元,被告顾媛媛负担24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顾媛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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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骏:本院受理原告丁本贵与被告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本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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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新建:原告姚德云与被告陆新建、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陆新建、李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姚德云借款本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姚德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920元,由原告姚德云负担110元,由被告陆新建、李贞共同负担18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新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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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俊烨与被告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俊烨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3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之后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26元,由被告程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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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衡:本院受理的原告戴雪莹与被告毛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雪莹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75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雪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8元,由原告戴雪莹负担320元、被告毛衡负担25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毛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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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正文、叶燕青、黄圣成、刘世云、汪涧明、丁秋彤、安徽上景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6645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正文、叶燕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89698.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邹正文、叶燕青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黄圣成、刘世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42-405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210077926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3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33元,由被告邹正文、叶燕青、黄圣成、刘世云共同负担。6647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涧明、丁秋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借款本金1393209.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91589.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汪涧明、丁秋彤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最高不超过55万元范围内,以汪涧明、丁秋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88号罗马三期怡鑫苑10幢604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42828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三、若被告汪涧明、丁秋彤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安徽上景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伯益上东城小区6-2幢104、204、105、205、106、206室房屋(他项权证号:青房地产他证2015字第00000206)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4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443元,由被告汪涧明、丁秋彤、安徽上景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645、6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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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颐烁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袁修金、景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骐鸣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骐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750元,并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73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腾达电磁线材有限公司、庐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牧孔华、邢琳、何先梅、侯道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启玖:本院受理原告吴玉项与被告乔启玖离婚纠纷一案,吴玉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吴玉项与乔启玖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乔浩然由吴玉项抚养,乔启玖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乔浩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日止;三、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648号19幢603室的房产居住权归吴玉项所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竿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文之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外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传玮诉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皖0191民初384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返还预付卡中的余额1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尚昌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尚昌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勇借款293013.58元并支付王勇截止至2017年7月3日的利息99624元(注: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太英诉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崔太英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23日起,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陆成军对上述第一项沭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崔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柱: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林发诉被告马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顾林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马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顾林发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彬、罗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车敬宝诉被告程彬、罗亮、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彬、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车敬宝借款本金38933.33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程莉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程彬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车敬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鸣:本院受理的原告袁飞诉被告张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袁飞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袁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春凤、沙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妹诉被告李春凤、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丽、池炜坤、池炜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丽、池炜坤、池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19478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17年2月15日的利息为294351.01元;自2017年2月16日起,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9000元;三、被告张丽、池炜坤、池炜英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安徽三六车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苗成石、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苗成石、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苗成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636.2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5日止的利息为6501.5元;2017年2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如被告苗成石未履行给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在前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苗成石、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皖M59813号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1612H092377,车架号LG6EDASH4CY20220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辉、黄庆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王辉、黄庆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辉、黄庆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本金104758.42元,并支付利息5739.27元、滞纳金4033.62元和罚息(自2017年5月5日起,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辉、黄庆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兴业金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如安:本院受理的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如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毕如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的利息为11769.44元、罚息为3936.51元;2017年4月2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4875‰标准自2017年4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毕如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收工本费1000元。三、如被告毕如安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毕如安抵押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皖AF2353,车架号JTHBJ1GG9E2047813,发动机号2ARE81097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庆胜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皖0102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庆胜借款本金10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庆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理政诉被告许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高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理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阔启、李金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慧琴诉被告余阔启、李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阔启、李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查慧琴借款本金160000元;二、驳回原告查慧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吉凤、葛贵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合肥永杭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胡玉林、杨吉凤、郭浩、葛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永杭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借款本金18688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至2017年2月17日的利息为38676.9元;自2017年2月18日起,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胡玉林、杨吉凤、郭浩、葛贵芳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合肥永杭车业销售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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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民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蒙诉被告陈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蒙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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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广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蒋广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贷款88507.5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3日起,以实际欠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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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威、姚跃、李雅斯、吴浩:本院受理原告杨兵诉被告安徽斯蒂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威、姚跃、李雅斯、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杨兵诉请:一、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约》;二、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3962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3962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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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刘、赵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秦刘、赵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04391.67元+22965.15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6528.62元+3389.97元;三、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67332.63元+15570.37元,以104391.6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9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 之日止;以22965.1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 暂计至2017年11月9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四、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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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伍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5120元及违约金(以1512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90元,由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5元,被告伍晓玲负担995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万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7262.4元及违约金(以37262.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0元,由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5元,被告万丽平负担1315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格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格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海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经营合同项下款项共计人民币7203168.96元及利息648285.21元(利息以7203168.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2月1日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并按此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佑政、吴先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贾佑政、吴先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5199.44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8252.89元;三、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7030.09元,以85199.4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月14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2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四、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5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3697.1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李超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根据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4日
本院在执行罗帅与何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国庆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E座1703(备案号1310011378)、1704(备案号1310011384)、1705(备案号1310011385)、1706(备案号1310011387)四套办公房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三拍均流拍,最后一次保留价为人民币299.0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递交地点:本院小二楼,孙林0551-65352695,提出时间依法官签收时间为准),并在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全部变卖款项(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账户:7350210183100000196)。本次拍卖时间分两阶段进行,如公告发布后15日内有人应买则结束变卖,如无人应买,则顺延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公告期内有多位应买人提交购买申请的,以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应买人为买受人,如该买受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付请全部变卖款项的,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位的买受人转为首位。本次变卖变成或流拍后不再另行公告。本次拍卖房屋为预售房,依现状移交,买受人需自行了解房屋现状、过户条件和税费负担。本次变卖标的水电物业及第一次过户支出的由原所有人负担,第二次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家森:
原告谢发珍诉被告马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俊杰、王郁林、仇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伟、袁培红诉被告王俊杰、王郁林、仇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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