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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04 1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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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雷、王艳、张垒:
        原告武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陶雷、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武华峰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违约金)(以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4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张垒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垒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雷、王艳追偿;三、驳回原告武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陶雷、王艳、张垒负担1000元,原告武华峰负担2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雷、王艳、张垒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合肥市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79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
        本院受理原告方永新诉被告李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方永新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东县海金商贸有限公司、朱金东、王以霞、肥东现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肥东县海金商贸有限公司、朱金东、王以霞、肥东现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肥东县海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1999912.61元及截止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299243.19元;二、朱金东、王以霞、肥东现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对肥东县海金商贸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存山、王浩、于恒彬:
        原告武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存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华峰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违约金)(以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4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浩、于恒彬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浩、于恒彬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存山追偿;三、驳回原告武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被告吴存山、王浩、于恒彬负担4210元,原告武华峰负担1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存山、王浩、于恒彬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巫晓、欧宗勤(曾用名欧阳宗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晶晶与被告巫晓、欧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巫晓、欧宗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晶晶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8月16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240元,由被告巫晓、欧宗勤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
        本院受理原告曹春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学科: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卫世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杨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世结:
        本院受理原告钱长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号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告钱长梅与被告方世结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钱长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明:
        本院受理原告谢忠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张义成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调查(2017)113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询问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安徽珍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祥: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古井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珍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294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受送人:无为县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程家胜 身份证号码:342623197709038153
        经查,你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无为县泥汊镇建设了三栋住宅楼(华溪新村),建筑面积10170.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对上述住宅楼建筑面积10170.2平方米没收违法收入15592760元。
        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城管<规划>罚决[2017]255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为县人民政府或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受送人:芜湖新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小平 身份证号码:34262319661101719X
        经查,你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无为县襄安镇建设的新安华庭6#住宅楼,建筑面积为408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对上述住宅楼建筑面积4080平方米没收违法收入7874400元。
        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城管<规划>罚决[2017]284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为县人民政府或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4日
合肥九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俞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社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下列单位运输证遗失,声明作废
▲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皖JG573挂遗失;运输证341021202288声明作废。
▲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皖JG946挂遗失;运输证341021202292声明作废。
▲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皖JG961挂遗失;运输证341021202285声明作废。
▲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皖JG987挂遗失;运输证341021202253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皖J7537挂遗失;运输证341021255654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合肥万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均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