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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05 09: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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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张素霞、王新鸣、赵虎、费文彩、赵璐、刘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又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照亮:
本案受理原告何四海、叶仁斌与被告张照亮、程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照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四海、叶仁斌菜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何四海、叶仁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何四海、叶仁斌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何四海、叶仁斌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雪芹:
本院受理原告程凡与被告夏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夏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凡89589.70元;二、驳回程凡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仇多明、蒋如琴: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仇多明、蒋如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仇多明、蒋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银行按揭款65439.9元及截止至2017年3月1日的违约金13518.1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65439.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按照百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宁、赵靖: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你、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菲: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你、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毅、陈卫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巨成中皖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杨亚彬、周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望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巨成中皖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望朦借款500万元;被告人杨亚彬、周月对上述被告安徽巨成中皖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望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望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计51800元,由被告安徽巨成中皖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杨亚彬、周月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平:
本院已受理的原告王国兵诉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兵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7月24日的利息为10000元;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国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周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6927.05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止2017年3月1日,利息计算为16421.77元,违约金计算为7000元;自2017年3月2日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总和以百万分之五标准,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合计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正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潘正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潘正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847.13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止2017年3月25日,利息计算为9029.69元,违约金计算为5835.47元;自2017年3月26日以后利息及违约金总和以百万分之五标准,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合计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施迎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施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5547.05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止2017年3月18日,利息计算为39348.21元,违约金计算为8000元;自2017年3月19日以后利息及违约金总和以百万分之五标准,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合计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范春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人窦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春花货款47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窦红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书琴: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人于书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物业费3349.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于书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祥: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人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物业费3349.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夏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卫财: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仁君:
本院受理原告薛谟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汪仁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谟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9750元(自2012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目,之后利息顺延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9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770元,由被告汪仁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鹏: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自东:
本院受理原告罗士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黄庆丽、王辉: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李广琴、张敬夫、黄庆丽、王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偿还代偿本金680000元,利息15059.58元,合计695059.58元,并自2017年3月21日按代偿款695059.58元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款项对合肥市双七路瑶海公园东侧中兴西湖花园23#206室(合产110050123)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庆丽、王辉就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款项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10750元,公告费心800元、保全费,合计11550元,由被告合肥四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黄庆丽、王辉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皖0102民初33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杨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纤纤妙语鞋业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超:
本院受理原告沈曹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滕安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仁和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临猗县禾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848119,票面日期2017年5月31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佳合电力新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政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临猗县禾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临猗县禾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董先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11197106272512)、曹迪(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20831104X):本院立案执行的甄圣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 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先成、曹迪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399号柏林春天16幢16层1603室房屋(房产证号:合包字第8150101728号,合包字第8150101729号,建筑面积:125.34m2)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4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04.37万元,其中房地产(毛坯)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94.34万元,单价15505元/m2;室内装修总价为人民币10.03万元,单价800元/m2。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董先成、曹迪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399号柏林春天16幢16层1603室房屋(房产证号:合包字第8150101728号,合包字第8150101729号,建筑面积:125.34m2)。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海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海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物业费4165元、违约金124元,合计4289元。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海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奎:本院受理原告韩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韩梅劳务费12000元,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蔚红与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3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陆晶晶与被告王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王可歆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元(从2017年10月起至2034年5月止);三、两人名下共同财产仅有一辆本田思域轿车,车牌号CR84,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无其他财产依法分割。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苹: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18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蒋勇: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18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新:本院受理原告储根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永龙:本院受理原告刘申聪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玉萧、罗伊南、合肥市芭莎风尚酒店、吴阳阳:本院受理王献友、崔苹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玉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献友、崔苹128934.2元;被告罗伊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献友、崔苹64467.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乔芸:本院受理原告朱顺纪诉被告郑思地、范乔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顺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全、王猛: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新全、王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租金202861元及截止2017年3月23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48073.49元(之后以20286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被告王新全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新全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丙玉、赵明、刘加奇:本院在执行计庆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00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1203834元),以及公告送达拍卖李丙玉名下位于合肥市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B区2503室成套住宅(产权证号:合包150072735)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执字第0126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选定网络拍卖辅助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二下午15时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抽取拍卖机构对你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原告何亚非诉被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何亚非借款13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菊英、骆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梁菊英、骆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义忠、吴仁凤:本院受理赵发全诉吴义忠、吴仁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壮世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壮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壮世荣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贤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静安中空玻璃厂(经营者刘红锋)诉被告刘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刘贤华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星耀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842067,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零壹拾叁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5日,到期日2017年5月25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款人上海星耀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3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星耀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全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琅群诉被告合肥恒全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曾琅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6元由原告曾琅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晓彬;本院受理原告凌道兵与被告姜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姜晓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道兵货款344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姜晓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琳:原告方华与被告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琳与程志斌共同承担(2014)庐民一初字第008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二、驳回原告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904元,由原告方华负担104元,被告黄琳负担7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启凯:原告刘浩漾与被告金启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金启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浩漾收益4504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0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56元由被告金启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尤红: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李尤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尤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24960元及滞纳金1248元,合计26208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后按2080元/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皖AR4160车辆时止);二、解除李尤红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YST5510020150105000073《汽车租赁合同》,被告李尤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AR4160车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86元,由被告李尤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荣俊: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荣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荣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23100元及支付滞纳金11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6元,由被告张荣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明巍: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魏明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魏明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19200元及滞纳金960元,合计20160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6日,后按1920元/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皖A2C231车辆时止);二、解除魏明巍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6年5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YST5510020160506004621《汽车租赁合同》,被告魏明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A2C231车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34元,由被告魏明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雷士信与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士信借款本金2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按年利率7.28%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之后按照年利率9.46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雷士信对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官塘路9号3幢厂房、4幢厂房、办公楼(合产8110152969号、合产8110152970号、合产8110152971号)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抵押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雷士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1398元,由原告雷士信负担2398元,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9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来:本院受理原告马晓磊与被告阮仁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阮仁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磊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晓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120元,由原告马晓磊负担20元,被告阮仁来负担4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仁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艳梅与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艳梅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716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8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董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4000元,原告董艳梅负担4720元,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92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子延、胡秀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子延、胡秀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借款本金146585.55元,利息、罚息5701.5元(利、罚息暂算至2017年8月21日,之后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吴子延、胡秀萍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有权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恒润花园1幢1101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602758)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吴子延、胡秀萍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锦天祥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锦天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鹏、杨金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锦天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进口橡胶业务亏损额12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523.83元(利息损失暂算至2017年6月7日,之后以未清偿合作进口橡胶业务亏损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付至款清);二、被告青岛锦天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鹏、杨金鸽对被告青岛锦天祥工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252元、公告费400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佳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银泰 、陈淑贤与被告合肥宝文时代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宝文、何佳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合肥宝文时代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宝文、何佳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银泰 、陈淑贤售房款24万元并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450元,由被告合肥宝文时代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宝文、何佳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健、杨庆芝、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圣清与被告阮怀健、杨庆芝、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怀健、杨庆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圣清借款本金215万元及利息2088375元(计息标准:2015万元借款本金中,65万元按照月利率1.5%计息,20万元按照月利率1.8%计息,130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息。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下确定的债务向原告陈圣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507元,由被告阮怀健、杨庆芝、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仁财、王正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与被告朱仁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仁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明货款82640元;二、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46元,由被告朱仁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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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怀健: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怀聪与被告阮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怀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怀聪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132835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7年8月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怀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60元,由被告阮怀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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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奇与被告耿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奇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8902.99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14万元借款本金中,9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息,5万元按照年利率6%计息);二、被告耿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奇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晓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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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舒: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彬与被告杨景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景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彬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杨景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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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军、方敏:原告王俊与被告白志军、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彬与被告杨景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志军、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借款本金570000元并支付利息74932.59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19日,之后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40元,由被告白志军、方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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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龙、李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尚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家龙、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尚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004.7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尚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李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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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正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雄波与被告韩正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韩正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雄波借款本金25500元及利息492.32元(该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12日,之后并按照年利率4.35%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韩正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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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先金、闵新荣: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辉与被告盛先金、闵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先金、闵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辉借款本息264802.73元及违约金37500元;二、驳回原告王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720元,被告盛先金、闵新荣负担8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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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成峰、袁琴: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玲与被告宋成峰、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成峰、袁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玲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12693.69元(该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宋成峰、袁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玲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小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元,保全费8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54元,由被告宋成峰、袁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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