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良:原告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2580284.61元,并以此为本金向原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实际清款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第三人对1.2项城的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家耀: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朱家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3900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78元,由被告朱家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思地、合肥建设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其加与被告郑思地、合肥建设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建投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其加工资、绩效收入37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7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丁其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原告丁其加负担169元,由被告合肥建投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建投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茆飞:本院受理原告孙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茆飞于判决生效30日内归还原告孙燕借款本金346800元及利息(其中230000元从2016年元月10日起,116800元从2016年5月14日起均按每月2分利息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磊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磊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磊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1146.05元,承担逾期保费2529.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146.0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9日始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成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燕诉被告韩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成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燕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6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姜霞、王邦文、王春华、梁翠珍、郭海娟、毕守英、李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伟、姜霞、王邦文、王春华、李昌云、梁翠珍、杨辉、郭海娟、陈以宏、范贤婷、岳从琴、毕守英、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县文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8653996H;注册号:341822000086626)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8653996)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宣城销售分公司广德花鼓加油站遗失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2日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登记编号:皖广危化经字【2017】000044号;有效期: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现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县文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8653996H;注册号: 34182200008662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13965416821。
广德县文林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1月5日
遗失声明
▲王云霞遗失毕业证明书,证书号:103691200606000044补证号:1036920150014,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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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