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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08 1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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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兵: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083元(暂计至起诉之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书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庄昌发、庄福建、胡生满:本院受理原告詹发宽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詹发宽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庄昌发、庄福建立即偿还欠款158209元;2、责令被告胡生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中华职业学校:本院受理原告程国治诉你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校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庆国: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831号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2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章马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亚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编号为AQCLJKHT-20161122-3号《借款合同》;二、被告章马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亚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850元并支付2017年3月20日前的违约金115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安庆亚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计1019元,由被告章马林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夏胜好:本院受理原告高文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207号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理由:1、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原审均同意离婚,仅因财产、子女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判决不准离婚无法律依据;2、原审对上诉人提供的真实证据,除身份证外,其余均不认可,更是毫无道理,并可能直接影响上诉人的下一次离婚诉求;3、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和对小孩从不尽抚养义务,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判是错误的。原告上诉请求事项: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721.905元(225.57平X0.55元/平X30月)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2.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光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368.4元(112.28平X1元/平X30月)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2.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怀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和2016年的物业管理费2738.88元(114.12平X1元/平X24月)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2.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御乐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王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徐胜昔、张正来、马忠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胜春:本院受理原告贾玉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孝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旺盛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平:本院受理原告孙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辉、何兵、唐玉全、鲍现莉、刘新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37号、6554、6556、6560、6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山市腾尚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中山市腾尚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2017年4月27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10元;由被告中山市腾尚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建海:本院受理原告李亚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71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殿宏、刘莉:本院受理原告张轶、合肥润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云、李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送。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史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端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包训明:本院受理原告梁忠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包训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梁忠辉劳务工资款94613元,同时支付原告梁忠辉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蔡善玉、侯其梅: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宏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蔡善玉、侯其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郑宏芳借款本金97763元,并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郑宏芳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兴贤: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其斌诉你与王桂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王兴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其斌借款本金176360元,并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4%支付利息;二、王桂和对王兴贤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其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光芝:本院受理了原告金永波(曾用名金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民初80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忠秀:原告刘启红诉被告高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高忠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启红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启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元,由被告高忠秀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忠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正英、叶健、陶青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正英、阮志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借款1660471.6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60471.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正英、阮志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王正英、阮志标的抵押物(合肥市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1幢1406室)、王正根、贾贤翠的抵押物(合肥市大杨镇龙王社居委A区移民安置区45幢11号)、叶健的抵押物(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232号枫林雅苑1幢403室)、陈磊、陶青松的抵押物(合肥市环湖东路397号青杨苑小区3幢603室)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0元,由被告王正英、阮志标负担2235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支付2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正英、阮志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鹏飞、俞婷婷:本院已受理原告杨磊诉被告夏鹏飞、俞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94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不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17000元;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 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慧、闫庆: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慧、闫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 )皖0102民初100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812.89元+22138.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66 元+3597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2156.58元+8014.21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滁州市大舞台演艺有限公司、陈兴锋、王尔梅、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 、王新志:本会受理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滁仲裁字[2017]第3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8年3月31日下午2:30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

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崔峰伟(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3;身份证号:342623197512110035;身份证住址:无为县无城镇凤河路大堤局宿舍4幢602室)。你于2009年元月在无为县通江大道S319公路福渡镇街道东端擅自设置立柱式高架广告大型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构)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为县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多次联系未果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无城管(规划)限拆(2017)22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无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