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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09 09: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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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杨玉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跃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国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乔: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士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贺继: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亚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鸿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成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其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秀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廷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健泓: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祥、赵辉、袁光军、庄子翠:本院受理原告吴荧荧、戈骏豪、傅兴华诉你生命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敏、程久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燕申请强制执行杨敏、程久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杨敏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凤台路银河新城13-1603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26037)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36.56万 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2625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华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中顺:本院受理原告何金松与被告赵中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欠款人民币40000元整,并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修银、蔡庆奎:原告汪宗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丁修银、蔡庆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宗芝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丁修银、蔡庆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5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中景、束静:原告陆在好诉你们和陆勤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陆中景、束静、陆勤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陆在好借款本金80000元以及利息20000元,并自2017年5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在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被告陆中景、束静、陆勤标负担2400元,原告陆在好负担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中景、束静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原告陈德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许高胜、杨昌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德权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许高胜、杨昌群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焦亮: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8417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0元,由焦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文鹤: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唐文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8340.3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元,由唐文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井发、孙玉芬:原告张继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方井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继萍借款本金10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为5万元,此后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继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4960元,由被告方井发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张继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世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沈世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60907.65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3日利息为4200.61元,此后利息以16090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二、沈世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0100元;三、如果沈世永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沈世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公交二保场职工宿舍区8幢702室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合计4560元,由被告沈世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刚:原告关礼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关礼海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40000元,合计9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陈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沙鸥:本院受理吕国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刊登的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为、程明生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4122号]公告中,其中受到送达人“程朋生”应为“程明生”,特此更正。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小艳:本院已立案受理苏伟申请执行张政、刘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力,本院已查封了你名下所有的宝马牌(车牌号皖AUB125),现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该台车辆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238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187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武贤:本院受理原告吴泽涛与被告靳仲俊、张武贤、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泽涛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靳仲俊、张武贤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2、判令被告靳仲俊、张武贤偿还借款利息265.5万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3年8月29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起诉之日,实际至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关金顺与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6880元及利息10238.4元(5688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5日起算,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达英:原告张先胜与被告郭达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张先胜与被告郭达英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易和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盛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易和橡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1936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学军、申凤: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军、申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太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杰、张蕾、王传斌、姚旭东、邓小龙:本院受理原告管怀文诉被告李杰、张蕾、王传斌、姚旭东、邓小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皖019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91民初441号之一民事裁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杰、张蕾、王传斌、姚旭东、邓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管怀文损失891058.88元;二、驳回原告管怀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号民事初441号事判决书、(2016)皖0191民初4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陆要:本院受理原告陆大飞与你及阮怀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陆要:本院受理原告陆大飞与你及阮怀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陆大飞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21民初13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长丰人民法院
蔡霞:本院受理原告史守芳诉你及卢荣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多好:本院受理原告王叶荣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多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叶荣各项损失人民币12126.52元;驳回原告王叶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由原告王叶荣负担127元,被告李多好负担18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多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全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全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4000元及违约金付款利息损失(以49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经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2元,减半收取为4806元,由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以山、陆爱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们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贾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贾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服发公司合肥分行贷款267732.83元及利息、罚息22469.6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贾胜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北侧静安新天地2#1202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02179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6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454元,由被告贾胜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洪涛、薛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30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因被告薛峰对我院做出的(2017)皖0122民初30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皖01民辖终1048号《民事裁定书》,现向你们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未来领取,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成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燕姿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荣祥诉被告深圳市燕姿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安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庆奇诉被告陈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庆奇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敏、赵娣、朱雪翔: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蒙诉被告方敏、赵娣、朱雪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蒙借款本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友良、李中明: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你所有的日立牌ZX200-3G型挖掘机(机号:HCMBWD00P00200930)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44922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执1331号执行裁定书、(2017)皖0102执1331号执行裁定书、(2017)皖0102执13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安徽财苑价评报字[2017]第006号单项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财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丹妮:本院受理原告夏珍林与被告李丹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李丹妮偿还原告夏珍林借款本金300000元整,以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款清息止);二、被告李丹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书堂、郝敬艺: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德、周玲玲、方惠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平湖市聚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平湖市聚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平湖市聚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月9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陈艳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陈艳,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陈艳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1月9日
黄炜:本院受理原告马萍诉你、王世聪、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友谊、李桂林:本院受理原告李保良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送(2017)皖012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友谊、李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保良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2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友谊、李桂林共同负担;三、驳回原告李保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伟、陈梅: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915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文东、许大菊: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72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费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王仁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费建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483886.64元及担保管理费(截至2015年11月9日的担保管理费226674.12元,之后的担保管理费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710元,由被告费建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圣慈:本院受理原告陆渭清诉被告你、安徽省义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陆渭清与被告金圣慈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金圣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渭清返还订金7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其中5万元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万元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陆渭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570元,由被告金圣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皮本才、余红梅、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皮本才、余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412098.3元及截止2017年2月15日的违约金106986元(之后的违约金41209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皮本才、余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留购费400元;三、被告刘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皮本才、余红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790元由被告皮本才、余红梅、刘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杨庆海诉被告李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庆海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庆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李兵负担500元,原告杨庆海负担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蓉花: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巧与被告你、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正、赵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小巧借款本金13937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9377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小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现金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5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34150元,由原告李小巧负担17400元,由被告周正、赵蓉花共同负担167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涛、亳州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谯城区龙耀快捷酒店:本院受理原告孙德群诉被告苏涛、亳州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谯城区龙耀快捷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38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情:1、判令被告苏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3600元,并按月息2%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亳州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谯城区龙耀快捷酒店对苏涛的第一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苏涛、亳州市龙耀商贸有限公司、谯城区龙耀快捷酒店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济勇、曹凤平:原告杨锐锋诉被告赵济勇、曹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锐锋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出借款剩余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10万元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强:本院受理原告陈雪峰诉被告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雪峰请求判令:1.程强归还借款及利息4186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程强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长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广华:原告周宗胜与被告安徽长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安徽长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宗胜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80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82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92元,由被告安徽长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广华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恩兵与被告张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恩兵借款、利润及利息共计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邦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敏与被告邵邦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不准许原告吴敏与被告邵邦平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吴敏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昌东、陶莉莉、刘俊、何竟、程鹏飞、刘家年、史书云、刘斌、吴文龙、杨业琼、崔松友、刘军、刘云、凌俭、刘西真、武玲、刘西斌、葛呈刚、李翠平、葛杨杨、王龙、孙静静、王艳、周浩、朱雪丽、徐明亮、王红、徐乾坤:本院受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十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4613、4615、4627、4628、4872、4873、4874、4876、5771、592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卫华、程美、铜陵津城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泗阳县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卫国、张海霞、闫忠华、蔺桂荣、闫家民、孙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三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5419、5422、542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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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武敏、吴全生、蔡学芳、李前军、葛茂凤、阮大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5211、5212、5213、521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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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宏、马豹、李骏东:本院受理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4593、459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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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锋:本院受理原告郑海军与被告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海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26400元(利息按月计算从2015年12月12日至2017年10月12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仁林:本院受理原告魏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许仁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魏巍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世庆:本院受理原告葛传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世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葛传中借款70000元并自2014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胡世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葛传中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德台客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皖CB1322020)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德团结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皖CB1325002)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程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86925)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南乙服饰有限公司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广德县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正、副本(核准号:J3773001004601;开户银行: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路支行;账号:20000516824510300000171;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日期:2017年2月16日),现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县美宏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67917351G)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忠明;联系电话:13966212615。
广德县美宏服饰有限公司
2018年1月9日
注销公告
广德长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9374)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熊庭武;联系电话:13856307198。
广德长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