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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1 14: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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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方忠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59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方忠明请求判令:1、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150万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偿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高台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汤姆斯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晶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96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张枝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59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张枝云请求判令:1、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150万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偿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东风、沈超丰:本院受理原告侯利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3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侯利生请求判令:1、被告潘东风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202945元;2、被告潘东凤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合计46409.1元(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础,其中第一笔拖欠货款自2016年11月6日起、第二笔拖欠货款自2016年12月22日起均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3、被告沈超丰对上述拖欠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永胜、文克群、孟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孟永胜、文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60011.75元及违约金1833.75元(2015年4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60011.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2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77元,由被告孟永胜、文克群负担40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铖杉: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殷铖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借款55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算、5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11月6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00元,由被告殷铖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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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守昌、郝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守昌、郝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31038.9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垫款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分段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20元,由被告马守昌、郝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现军、邵多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现军、邵多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52856.9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垫款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分段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69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4830元,由被告丁现军、邵多玉共同负担5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亮、胡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亮、胡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55087.1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垫款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分段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1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4803元,由被告刘亮负担59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成娟、张家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峰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50000元(2016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应以22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1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530元,由被告张家明、方成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孙有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孙有燕要求与被告徐明瑞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孙有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伟: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东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张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东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张道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艳: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姚德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吴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保祥、高丽琴: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殷保祥、高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章武借款1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2017年4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20元,由被告殷保祥、高丽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赵卓华、赵卓奇、邹萍、胡晓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林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赵卓华、赵卓奇、邹萍、胡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合肥市华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622554.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0日起,以622554.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华林公司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市华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元、保全费4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740元,由赵卓华、赵卓奇、邹萍、胡晓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孟磊、于真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00000元(2017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孟磊、于真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640元,由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483元,由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孟磊、于真真共同承担19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沪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程华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天柱化工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保祥、高丽琴:本院受理原告何旭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殷保祥、高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旭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2017年3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旭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00元,由被告殷保祥、高丽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高斌、张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安徽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500000元(2017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高斌、张媛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安徽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640元由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483元,由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高斌、张媛媛共同承担19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年友、吴杨超、安庆市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1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欠息282150元;2判令被告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40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按年利率8.12%计算,2016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18%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3、判令被告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4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2015年9月21日到2016年6月14日按年利率6.9%计算,2016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4、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庆市闽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百荷新城2幢101室、101复式、115、115复式、116、116复式、117、117复式、118、118复式、119、121、121复式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池字第013007406B号、013007407B号、013007408B号、013007409B号、013007410B号、013007411B号,地土权证号:池贵土国用(商品房)第0147/2013号、第0148/2013号、第0149/2013号、第0150/2013号、第0151/2013号、第0152/2013号)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吴年友、吴杨超在诉讼请求一、二、三所列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杨超、彭越达、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腾瑞商贸有限公司、池州前江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吴年友、吴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8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杨超、彭越达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罚息(1500万元贷款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按年利率8.7%计算,已支付利息948627.75元应从中扣除,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100万元贷款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3月15日按年利率8.7%计算支付利息45983.33元应从中扣除,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13.05%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百荷新城2幢109、109复式及501、501阁楼至506、506阁楼;安庆腾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百荷新城2幢401至406室;池州前江餐饮娱乐公司名下位于百荷新城2幢102、102复式至108、108复式以及301至306室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年友、吴杨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1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安庆市沪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5199996.88元及利息、罚息(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按年利率8.1%计算,201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吴年友名下坐落于开发区晶海花园2#楼一层10#门面、一层9#门面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宜房字第3059448号、3062515号,土地权证号:庆国用(2008)第9258号、第9259号)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吴年友、吴杨超在诉讼请求一所列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汤兆武、时宗美:本院受理原告吴燕与被告汤兆武、时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汤兆武、时宗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燕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汤兆武、时宗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万明荣、鲍翠翠、李孝保、吴金凤、马超、杨溯、夏传文、邓原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6094、6095、6096、609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传勇、胡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捷:本院受理原告朱贤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俊芝:本院受理原告毛玉琴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6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38379.89元,并自2015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415.7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绍松:本院受理原告沈少友与被告黄绍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59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龙和: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天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和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5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卫爱建与被告康亮、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卫爱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红兵:本院受理汪宜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汪宜勤要求与被告申红兵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敬钊、杨晓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赵敬钊、杨晓笛、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张玉龙、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其金: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梅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2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13625.16元、利息及至2016年11月16日止的滞纳金(截止到2016年11月16日利息、滞纳金合计为8785.84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程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陆建菊: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陆建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52486.57元、利息及至2016年11月16日止的滞纳金(截止到2016年11月16日的利息、滞纳金合计为22405.43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陆建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光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汪光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22719.77元、利息及至2016年11月16日止的滞纳金(截止到2016年11月16日的利息、滞纳金合计为10614.23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汪光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郑金娥、付建国、安庆市龙腾电器厂、付丽娟、郝健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3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6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均按月利率1.95%计算;已支付的300元利息予以扣除);二、被告郑金娥、付建国、安庆市龙腾电器厂、付丽娟、郝健德对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郑金娥、付建国、安庆市龙腾电器厂、付丽娟、郝健德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徽商人家食府、郑金娥、付建国、安庆市龙腾电器厂、付丽娟、郝健德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杨林学、董志雪、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国义: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1.9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林学、董志雪、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国义对被告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杨林学、董志雪、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国义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杨林学、董志雪、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国义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优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庆钧昊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怀安诉你们及程勇、安庆市方正园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董怀安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1.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900元从中扣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程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叶宜温、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宜玉、叶翔: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9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宜温、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宜玉、叶翔对被告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叶宜温、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宜玉、叶翔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安庆德威工贸有限公司、叶宜温、安庆三叶商贸有限公司、叶宜玉、叶翔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唐品品: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唐品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63718元及利息给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开发区建华水暖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唐品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来玉:本院受理原告许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来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许婷婷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来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梁伟、李晓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天有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李晓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春景、史军红: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天有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景、史军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友奇:本院受理原告孙全权与被告黄友奇、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友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全权支付工程款152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24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黄友奇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孙全权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全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友奇、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476元,由被告黄友奇、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平:原告李红卫与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红卫支付工程款166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以上述应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李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登峰:我院受理原告倪良明诉被告程登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传高:本院受理原告夏明帜与被告何道红、陈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何道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利息部分,依法改判上诉人2016年3月20日以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并最多以498517.35元为限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振:本院受理原告孔运芳诉被告王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不准许原告孔运芳和被告王振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兵:原告武海燕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海燕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06元,由原告武海燕负担56元,由被告李兵负担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晓波、王宏娟及与拍卖房屋有关的其他人员: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亚光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4日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执行人阮晓波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大杨镇高桥社居委B区移民安置区22幢9号(产权证号:庐016660号)。该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7)AS-19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总价48.59万元,评估单价为6249元每平方。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邹益坚、席绪红、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关于申请执行人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股东邹益坚、席绪红为被执行人。现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追加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股东邹益坚、席绪红为被执行人;邹益坚、席绪红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六安顺发冶金装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科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六安顺发冶金装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4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 、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公告
合肥天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案号:2017合仲字和030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公告
安徽道盛重工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两淮科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6)合仲字第0457号决定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拍卖公告
2018年004号
一、拍卖标的:皖DTD007轿车一辆,参考价:1.599万元,保证金:1万元;
二、拍卖时间、地点:2018年1月19日上午9:30  本公司拍卖大厅
三、看样地点及时间:标的物所在地,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有意竞买者须于2018年1月18日17:00前,通过本单位(本人)账户以电汇、转账的形式向指定账户汇入标的对应的竞买保证金。
公司地址:合肥市清溪路与潜山北路交口天一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551-62915110
 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