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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1 14: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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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诉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7)皖019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晓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被告胡军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管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卜庆乐诉被告吴赛英、第三人管丰乐、管晴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宁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2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韩宁租赁费损失2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本运、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秀珍诉被告朱本运、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本运、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勤诉被告朱本运、山东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汪文友诉被告钱宏伟、张琴、夏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琴收到本院送达(2017)皖01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岗集镇艺久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9726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78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60元(自2017年7月25日起暂算至2017年11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以后款清息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友传、程龙贤、尹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70号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段友传、程龙贤支付给原告货款156020元2、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给原告利息90127.55元(利息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判决时请判决被告段友传、程龙贤支付至款清之日);3、被告尹奥对被告段友传、程龙贤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苏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合肥市苏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宗尧:本院受理原告张从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周宗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张从春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张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从春负担30元,由周宗尧负担2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扬: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扬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59252.87元、利息及至2016年11月16日止的滞纳金(截止至2016年11月16日、利息、滞纳金合计为34507.13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刘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祥瑞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祥瑞物资有限公司偿付货款4010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金萌对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6元,由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应中、李兰香、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本院受理原告高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郑应中、李兰香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8.69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郑应中、李兰香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被告吴江涛、许礼娥、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对上述第1、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80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倪俊如: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倪俊如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18947.04元、利息及至2016年12月3日止的滞纳金(截止至2016年12月3日、利息、滞纳金合计为16652.96元,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倪俊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一敏:原告梁传军诉被告周一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刘军、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军、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李军借款674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高波、杨海侠、郑明飞、郑金皊、蔡兴伟、曹书文、甘秀伦、任刚虎、李丽、段菲、杨龙晨、孙凤芹、吴庆领、王毛景、贺韦韦、杨兴、王世红、周广维、陈芳、武海洋、胡瑞、张莉、殷德刚、马鞍山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霍邱县中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县利国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940、5942、5943、5944、5941、5945、5971、5972、5984、5990、5991、5996、6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建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被告徐险峰、韦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险峰、韦建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贷款本金285000元,逾期利息374716.86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此后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险峰、韦建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若被告徐险峰、韦建斌届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就上述款项有权对被告徐险峰、韦建斌抵押的合肥市宁国路108号锦桂花园北4幢6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西042680)的变卖、拍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险峰、韦建斌负担;鉴定费7200元由被告徐险峰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香玉: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玲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玲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0.6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之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小飞、尹良昆:本院已受理原告甄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甄燕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清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判决二被告支付2%的利息至全部债务还清,款清息止,判决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志荣、李冠宝、安徽省汇祥艳李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晓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咏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4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堂:本院受理原告陈有菊诉被告王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昌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毛海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丁辛: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陆华:本院受理原告吴静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程钢钢、陆华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静、被告程钢钢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景勇:本院受理原告唐玲诉被告徐景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玲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戴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思路广告有限公司与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向阳、傅宏香:本院受理原告郑云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皖0102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本权、许本升:原告杨爱国与被告许本权、许本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本升支付原告杨爱国工程款535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1日开始按月息0.5%计算至付清为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爱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许本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苌云才、周金彩、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宋敏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亳州亚夏汽车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郝雷、汪艳秋、王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被告汪艳秋不服本院管辖裁定,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辖终98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锁诉被告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陈正亚:本院受理原告娄汝银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2  25021210,汇票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皖1302民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2  25021218,汇票金额为2000000元,出票人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埇桥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皖1302民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长丰凤登农机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青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长丰凤登农机专业合作社施欠合肥市青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7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0元,由长丰凤登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沈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立斌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云:本院受理原告马家红诉被告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和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继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达管道经营部诉被告蔡继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和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在执行张万军申请执行王明传、黄爱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张万军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王明传、黄爱民的皖A82201出租车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该车价值为48450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继文:本院受理原告胡锦元与被告陈继文、贾银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继文:本院受理原告胡锦元与被告陈继文、贾银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锦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胡锦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敏、万宇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万宇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660800659FC20150014)于2017年12月10日解除;二、被告杨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1510013344号《合肥市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三、被告杨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7523.36元及律师费50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绿城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64元,由被告杨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伟强、邢月娥:本院受理原告凡辉诉被告张伟强、邢月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凡辉、被告张伟强、邢月娥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17年10月24日解除;二、被告张伟强、邢月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凡辉购房定金50000元;如果被告张伟强、邢月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张伟强、邢月娥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其斌、陈恩平: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翔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钟梦玲、王志翔:本院受理原告范祥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钟梦玲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范祥胜借款3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机时支付原告范祥胜公告费800元;二、被告王志翔对被告钟梦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鑫百年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建玉(曾用名王金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47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大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贾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大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80516.03元,利息(含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其中截至到2017年4月11日止利息9725.92元、罚息23746.93元,2017年4月12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80516.03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14元,由被告李大保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邻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明生婚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明生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5103.53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933591.1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005103.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明生婚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新宜纸业有限公司、池州市通达联运有限公司、吴劲松、夏玲、胡章龙、王国平、夏文斌、徐慧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魏巍:本委受理的王瑾与魏巍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684号组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公告
赵亚军:本会受理的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076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公告
桂雷:本会受理的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075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公告
周翔:本会受理的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074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徐向梅遗失购买合肥市光明北部湾小区3号楼202室的首付款收据、预告登记费收据、抵押登记费收据,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合肥万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印章均遗失,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安徽嘉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105128)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95508799)正、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