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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2 09: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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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建妹: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孙建妹对(2016)皖民终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胡继文偿还陈志芳借款本金1405.7812万元及利息10121624.64元(2014年8月8日以后的借款利息以1405.7812万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上共计24179436.6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晟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汤道琼、付翔、杨元秀、徐良、徐莉:本院受理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汤道琼名下的F3A-8号商铺(房产证号为合庐字第130019747号)、付翔名下的F2A-2-1号商铺(房产证号为合庐字第130021777号)、杨元秀名下所有而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业201-2-23号(房产证号为合庐字第130015212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165224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建工[2018]房估字第340100-0004、0005、000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少辉、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尚广宏诉丁少辉、黄仁德、李斌、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丁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尚广宏借款本金9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以9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李斌、黄仁德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丁少辉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尚广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80元,由尚广宏负担55232元,由丁少辉、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黄仁德、李斌负担77548元;公告费800元,由丁少辉、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黄仁德、李斌对(2017)皖01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均提起上诉,现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本院受理原告季宏俊诉尚广友、武礼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尚广友、武礼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季宏俊借款人民币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月16日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季宏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季宏俊负担596元,由被告尚广友、武礼群共同负担30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尚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武礼群对(2017)皖01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安全诉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黄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诉被告安徽华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其宽、盛兰:我院执行的王学华申请执行王其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青年路63号8幢306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发德:我院执行的安徽金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章宏、阮发德、刘光琴典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阮发德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园设居委桃花园西区移民安置区3幢6号(产权证号:庐015275号)房产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开艳: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庞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还祥: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刚强: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道国: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东滨: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孝凤: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成伟: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杨: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元: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明会: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余旭: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平: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立珍: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思宏: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腾: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保国: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席红云: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曼丽: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杰: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帮青: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俊: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作琴: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经严: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乾江: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唐香: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道杰: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志: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燕: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军、崔秀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才武、李传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吉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不服本院(2017)皖010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森林、安徽常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张天宇、张谷才、吕玲、李绍祥、周洁、贺仁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丁森林、安徽常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张天宇、张谷才、吕玲、李绍祥、周洁、贺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3民初983号、10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储诚长:本院受理原告孙本波与被告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储诚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本波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3日,之后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本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世财:本院受理原告张翔与被告张世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世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翔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立新:本院受理原告陆丽娟与被告詹其选、韩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立新、詹其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陆丽娟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被告詹其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丽娟车辆维修费79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霖湖水产林木特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维亮、赵玉波、倪卫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之宏:本院受理原告沈光云与被告王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光云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之宏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之宏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崇芳、李华祥、汪清泉、张永生、夏浩、奚惠、邰永昌、樊荣华、张明、陈铮、唐爱国、张书炳、俞泽飞、汪宏云、吴斌、王华兵、王鑫、何国庆、孙惠丽、蒋维忠、韩涛、肖芳明、刘宝川、夏浩、张学欢、张桂英、杨家秀、谢文节、赖明华、赖明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 )皖0103民初131号、133号、135号、137号、233号、234号、235号、236号、237号、238号、241号、242号、243号、244号、245号、246号、247号、248号、251号、252号、253号、254号、255号、256号、257号、291号、293号、294号、297号、2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归还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340702197902101013):本院受理原告吴招海、吴强诉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829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本院受理原告查高勤诉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勇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839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宝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超、张小艳、张江涛、张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于先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0551-67770812)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重庆海上机械有限公司:你与上诉人合肥海之森塑业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安徽昊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7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兵:原告张展新诉你及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高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永琴:本院受理原告管怀霞诉你及被告李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思雨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刚、邢新梅:本院受理原告刘祥兵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思雨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刚、邢新梅:本院受理原告项良友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恺凡: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与任恺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任恺凡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枫丹白露颐然居8栋304室(合蜀8140045671)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980792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旭日车身附件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确认原告合肥旭日车身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20日解除。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邻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安庆市多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苏奕凡、苏永佳、许依妮、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代偿款2292284.69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2125004.63元,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代偿款167280.06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判令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0000元;3、判令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亿童幼教用品有限公司、陶明卫、陶丽萍、安庆市多菱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苏奕凡、苏永佳、许依妮、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对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安庆市第依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令原告对其名下的皖HE2193号轿车,在折价、变卖、拍卖后享有16万元的有限受偿权;5、判令各被告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6、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所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独秀职业技术学校、檀杰、江丽、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安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陈安宁、查桂艮: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安庆独秀职业技术学校立即给付代偿款3093426.59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100万元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代偿款2093426.59元自2016年6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0%计息);2、判令被告檀杰、江丽、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安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陈安宁、查桂艮对被告安庆独秀职业技术学校的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45万元违约金;4、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所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操根杰申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告,公告期届满,无人提出异议。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皖0803民初974号判决书,判决坐落安庆市大观区北正街36栋1-303室(其中建筑面积34.91平方米)归申请人操根杰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朱红扬、陈云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朱红扬向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利息63411.35元及自2016年12月27日起代偿本息713411.35元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9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陈云春对上述债务承担个人连带偿付责任;三、原告有权对被告朱红扬、陈云春夫妇以共同共有位于安庆市集贤南路140-144号宏祥山庄8#楼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为122.2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66932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院诉讼、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应中、李兰香、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本院受理原告俞经政诉你们与吴江涛、许礼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郑应中、李兰香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1月27日 至2016年1月26日按月利息13‰计算,2016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郑应中、李兰香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被告吴江涛、许礼娥、安庆华堡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安庆九景电器城对上述第1、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79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孝志、徐莉、安徽余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及安庆市光明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王汉松、安徽百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多喜爱家纺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9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市光明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8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6月1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83074.91元,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利率8.80875%计算);2、判令被告安庆市光明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3、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王汉松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龙门口南侧8#楼房屋5#,6#【房地权宜房字第3060581号、庆国用(2007)第4707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4、判决原告对被告王孝志、徐莉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清洁堂商场136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71590号、庆国用(2006)第10769号】、龙门口南侧8#楼底层3—5轴线二层3—9轴线及9—10轴线南面【安庆房权证字第2044730号、庆国用(2004)第1636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5、判令被告王汉松、王孝志、徐莉、安徽百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安徽余昌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多喜爱家纺店对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冯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水上步行船、手摇船等水上游船并向原告安徽徽园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徽园内巢湖北岸的承租场地;二、被告冯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徽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102000元;三、被告冯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徽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34000元/年的标准,自2017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场地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安徽徽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冯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54元,由被告冯娟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越波、金家龙:本会受理的祖青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39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2日
遗失声明
户主:周莹莹,寿县炎刘镇文一千树湾5栋1002室两张首付款收据遗失,编号:QSW4579,金额:20000元;编号:QSW4589,金额:102007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