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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6 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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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如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如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要要:本院受理(2017)皖0111民初10856号原告王燕茹诉被告杜要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09:00(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昌兵:本院受理原告阚伟诉被告孙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铁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铁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军、王传英:本院受理原告胡先菊诉被告周先军、王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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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瑞宝、余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楚瑞宝、余敏、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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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臣:本院受理原告陈虔诉被告徐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3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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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旗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周维东、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为为诉被告安徽立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旗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周维东、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8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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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宣光、赵绘欧:本院受理原告李从春诉被告王宣光、赵绘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3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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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广展: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广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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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莉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莉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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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实: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志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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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光豪: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光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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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朋: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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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林: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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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聪聪: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聪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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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兰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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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海玲: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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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传有、安徽轩艺收藏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海诉被告牛传有、安徽轩艺收藏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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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从柱:本院受理原告王邦荣诉被告苏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2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仁俊诉被告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民臣、李跃华:本院受理原告彭克俊诉被告李民臣、李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6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文俊、陈廷花:原告韦章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浩坤、李倩:本院受理原告杨乾文诉被告殷浩坤、李倩、第三人杨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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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戚明安诉被告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7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基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基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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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鲍婷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本院受理原告方志鹏诉被告朱华、鲍婷婷、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1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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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维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维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8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琴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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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孝庄、马秀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程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贵龙运输有限公司、刘孝庄、马秀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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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山:本院受理原告固镇县海涛机械厂诉被告吴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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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昌博诉被告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5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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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沐梓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湖北沐梓任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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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柱:本院受理原告庞德超诉被告王玉柱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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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陵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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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青岛开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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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香云、王宜民、王静雅、王露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香云、王宜民、王静雅、王露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雪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680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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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华晏、窦本勇、武汉向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庆中诉被告伍华晏、窦本勇、中建三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向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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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世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彬诉被告卫世林、胡君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建商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福建商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38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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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红:本院受理原告夏孝胜诉被告张自红、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826号民事上诉状。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诉上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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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潘雅娟、付乐: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军诉被告张志强、潘雅娟、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恩坤:本院受理原告汪千才诉被告徐恩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东黎:本院受理原告尹锐诉被告张东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331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本院受理原告刘万珍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彭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本院受理原告刘万珍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泰曼德商务会所、马超、彭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道海:本院受理原告余学功诉被告张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亮、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玲:本院受理原告李雯卿诉你们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江:本院受理原告袁玉好诉被告刘庆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尔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翔诉被告王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成、安徽安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庆访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081号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芹、赵斌高、陈团荣、李岁美、李艳明、葛德洋: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芹、赵斌高、陈团荣、李岁美、李艳明、葛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芹、赵斌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61779.83元、利息1325.33元、罚息54576.10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算至2017年9月20日,之后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团荣、李岁美、李艳明、葛德洋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张芹、赵斌高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芹、赵斌高、陈团荣、李岁美、李艳明、葛德洋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芳、蒋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姚涛诉被告王芳、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兴刚请求判令:1、王芳立即返还欠款149400元及未按期还款的违约金2091.6元(从2017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实际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王芳立即给付姚涛支出的律师费2800元;3、王芳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4、蒋志华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强、邱瑞:本院受理原告贾丙祥与被告刘强、邱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丙祥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刘强、邱瑞共同偿还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7年5月5日开始计算,款清息止,截至起诉之日未付利息暂为15696元);2、判令被告刘强、邱瑞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强、邱瑞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宝、鲍士梅:本院受理原告余士奎与被告张宝、鲍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士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宝向余士奎支付欠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时按月利率3%开始计算,款清息止,暂计算为9000元);2、判令被告张宝向原告余士奎支付违约金50000元;3、张宝向余士奎支付律师费1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传东、孙平男:本院受理原告方军与被告夏传东、孙平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士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利息暂自2017年4月23日计至2017年8月22日,后续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华中:本院受理原告齐路路与被告李华中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华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路路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2017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华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瑞林、吴宏祥:本院受理原告齐路路与被告吴宏祥、费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路路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2017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费瑞林对上述借款中的50000元本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吴宏祥、费瑞林共同负担1050元,被告吴宏祥负担3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宏祥、费瑞林共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毛群英、陆正龙、陈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群英、陆正龙、陈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士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娟娟:本院受理原告梅倩茹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皖0102民初6641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棣、胡庆芝 、杨友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保仪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玲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辉、安徽永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大金与被告汪辉、安徽永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辉、安徽永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姚大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16年的12月31日止,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大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玉珍、张显宝、张超宇、张希宇、张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礼志、张小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你们及白礼乾、李昌胜、许家海、白礼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学成:本院受理合肥市蜀山区伟霖钢模租赁站诉李维武、丁学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文盛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华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2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沈军:原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沈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膺、江勇: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膺、江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1962.55元及逾期利息(自实际垫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详见附表);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谭凤春诉被告韩健、张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原申请人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你们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35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明茹(曾用名冉明茹)、赵和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兆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8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永志:本院已受理原告孟宏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宏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在执行张万军申请执行王明传、黄爱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张万军在本院摇号随机指定评估公司对王明传、黄爱民的皖A82201出租车价值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经评估,该车价值为484500元。现将评估报告送达你,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
同时,本院裁定对你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裁定书一并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学成:我委受理的李华祥与你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阜仲字第24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独任仲裁员指定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次日起第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