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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8 1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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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林、李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赵宜文、徐林、李宏、孙爱琴、王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你向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6824241.10元,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8331303.45元(截至2017年6月6日),之后以36824241.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下述抵押房地产变现后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35481号、110135482号、110135483号的、110135484号的4套房产,房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21012169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合新站国用(2011)第9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合新站他项(2012)第107号);
三、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55110002015035)变现后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王君提供的抵押房地产变现后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629590号、929591号、929592号、929593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31893号);
五、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赵宜文、徐林、李宏、孙爱琴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988元,由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赵宜文、徐林、李宏、孙爱琴共同承担267677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1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月霞:本院受理原告张婉娣与被告石昊光、郑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瑞林:关于合肥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华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松: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军、陶存平:丁敏与杨军、陶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燕华、张晓峰、曹清华、李学舫、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3061Q):本院受理原告辜晓明与被告张燕华、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张晓峰、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曹清华、李学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辜晓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燕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7799.31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783403.8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截至2017年10月15日产生逾期还款利息1239267.53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截止起诉日合计12930470.72元;2、本案律师代理费用200000元由被告张燕华承担;3、判令被告安徽仙满楼投资有限公司、张晓峰、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对本诉请第1项、第2项所确定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曹清华、李学舫对其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后在本诉请第1项、第2项所确定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六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夏云:本院受理原告张盼盼与被告汪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盼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违约金6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政、樊宏卫: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俞书红与被执行人杨政、樊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俞书红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金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政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可苑新村A区4幢206室(产权证号:中017981)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金房估字[2018]0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壹佰零柒万柒仟伍佰柒拾柒元[1077577元(单价1331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金房估字[2018]0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7)皖0103执10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2017)皖0103执1023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立成、秦雨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夏鹏、陈登友:本院受理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超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群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尤征锋:本院受理李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丁振环、谢学兵:本院受理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中强、合肥龙凤呈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之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慧霞:本院受理郭之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夏传海:本院受理郭之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唐先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凡奎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鑫溢米业有限公司、杨在虎、杜灵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87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业道、王青、郑家菊、孙明根、贾陈林、陈江涛、范海丰、彭先念、方琴、孙梅、李海茹、张庆祝、代厚云、张恩群、李生林、孙顶峰、杨晓艳、冯丹丹、郑红侠、龚芳、刘燕燕、王松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088、2089、2090、2091、2092、2093、2094、2095、2096、2098、2099、2100、2101、2102、2103、2105、2106、2107、2108、2109、2110、21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杜学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浪漫舞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诉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立即迁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425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C幢102室房屋;二、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实际迁出涉案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定104832元(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以简单为准,待鉴定后变更或追加诉请);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房屋占有使用费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请求判令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陶贤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陶贤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请:1、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72911.27元、贷款本金63878元、零售利息5547.53元、滞纳金3485.74元,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开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开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请:1、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60775.59元、贷款本金54997.14元、零售利息3364.43元、滞纳金2287.88元,现金利息126.14元,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爱莲、张礼仓:本院受理的原告桑洁与被告王爱莲、张礼仓及第三人张静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桑洁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向原告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爱莲、张礼仓: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岩与被告王爱莲、张礼仓及第三人张静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闫岩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向原告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诉被告宣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宣志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云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始,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7年7月10日始,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小闽、孔荣荣:本院受理吴玉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为迪:本院受理原告汪祥俊诉被告贾为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贾为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汪祥俊借款81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文城:本院受理原告万春梅诉被告马文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文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万春梅借款241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尊融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俊平、孙海俊:本院受理王华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礼继:本院受理吴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陈黎明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黎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69674.35元以及2016年12月3日的利息5309.25元(之后的利息以69674.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4.158%标准支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7000元;三、如果被告陈黎明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要求法院对陈黎明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轮胎厂宿舍3幢723室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字合瑶字第220000374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对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陈黎明负担;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陈黎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照: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华与被告刘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郎溪县怡禾林业有限公司、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市万事达银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春红、李劲松、黄立海、谢琳: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36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 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厚润标码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杨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厚润标码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4480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玉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及汪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皖0102民初3757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如不服(2017)皖0102民初3757号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汪虎就(2017)皖0102民初375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伟超、侯杏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任、李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英锋、卢素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华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义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文革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文革工程款447000元和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447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唐文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50元,由被告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祥、姜彩娣、刁伟伟、蔡发保、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周祥、姜彩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537475.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的三日后,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90元,周祥负担9320元;公告费800元,由周祥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道洋、宋卫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道洋、宋卫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道洋、被告宋卫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9331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293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7年4月26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道洋名下的福特品牌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动机号DJ74155,车架号LVSFCFME5DF689596);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6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6元,被告刘道洋负担14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家智: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家智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家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3383.76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63383.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6年12月5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家智名下的东风雪铁龙品牌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动机号0022991,车架号LDCA13R43A2023315);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14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4元,被告孙家智负担24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杨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94506.36元,滞纳金9578.58元(计算方式: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4175.95元,合计118260.89元2、依法判决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奥迪品牌车辆(发动机号018121,车架号LFV5A24F193095850)享在并行使抵押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圣长英、张飞: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圣长英、张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32363.88元,滞纳金12107.69元(计算方式: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19854.58元,合计164326.15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雷克萨斯品牌车辆(发动机号4GR0801481,车架号JTHBK2626B5166891)享在并行使抵押权;4、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翠、钱友多: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翠、钱友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82799元,滞纳金3110元(计算方式: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3月19日,按1.2‰/天收取滞纳金,以后的滞纳金计算至还本付息结清之日止)、违约金27419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16328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从我司融资租赁的宝马品牌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动机号:01078137,车架号LBVFP3902CSF41392);4、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成: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金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4519.99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6451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7年6月5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元;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金成所有的上汽大众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6款1.4L手动风尚型,发动机号191765,车架号LSVGX46R7G2050039)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26元,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王金成负担25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雁: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97156.18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97156.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7年7月12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高雁所有的凯迪拉克ATS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4款2.8T舒适型,发动机号LTG6E0145263,车架号LG6A95RX7E0145263)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18元,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8元,被告高雁负担34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艳: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7730.6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477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28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彭艳所有的江淮汽车瑞风品牌车辆一辆(发动机号F3435771,车架号:LJ12EKR25F4738237)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4元,被告彭艳负担45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长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长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长霞名下的东风雪铁龙品牌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动机号0022991,车架号LDCA13R43A2023315);四、驳回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70元,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告李长霞负担2135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楠楠: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朱仁杰遗失警官证,编号:公现役字第 1597936  号,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