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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1-19 0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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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其斌、陈恩平:本院受理李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其斌、陈恩平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勇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世忠、王良凤:本院在执行李照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刘世忠、王良凤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耕耘路北、莲花路西红莲家园404室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8826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4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2016)皖0111执447号之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鹏鹰、刘道群、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河诉被告胡鹏鹰、刘道群、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鹏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河借款本金6556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65562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胡鹏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河律师代理费28000元;四、驳回原告黄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青云诉被告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青云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兵: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树根、吴云、殷道远、王艳、胡守支、周秀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6539、6540、6543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539、6540、654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树根、吴云、殷道远、王艳、胡守支、周秀芬: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操玉霞:本院受理原告徐燕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祝青赔偿原告徐燕红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06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操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燕红返还理赔款2000元;三、驳回原告徐燕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操玉霞、王祝青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多元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陈微诉汪亮、汪庭明、任国荣、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汪庭明、任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陈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3240元;三、被上诉人王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天安汽车租赁信息经纪服务部、陈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2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4元,由汪庭明、任国荣共同负担334元,王武负担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上诉人汪庭明、任国荣共同负担334元,被上诉人王武负担2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朝志:本院受理原告徐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黄朝志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徐翠珍借款8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春雨:本院受理原告杨婷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驳回原告杨婷婷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忆凡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兵、孙永芳、张志能、董慧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合肥忆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398750元(2017年1月4日起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1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兵、孙永芳、张志能、董慧玲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400元,由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667元,由合肥忆凡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兵、孙永芳、张志能、董慧玲负担207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永龙:本院受理原告钟以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以成劳务报酬49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 以49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40元,由被告韩永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传艳、杨传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92802.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6月18日起,以844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6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0元,由被告杨传艳负担3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根美、李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张业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92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388800元整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88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自2016年9月28日计算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吉彩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7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包料加工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捌仟伍佰伍拾圆整(小写:3518550元)及自2015年9月16日(对账确认之日)起至付清加工款之日止利息(暂计:3518550*5.5/12*24=387040.50元整)(两项合计:人民币3905590.5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金新、汪芸、汪云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8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武金新、汪芸、汪云侠支付原告代垫银行货款243027.85元;2、判令被告武金新、汪芸、汪云侠支付原告违约金165178.43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7月5日,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汪云侠对上述武金新、汪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发海诉你与张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维友、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叶发海借款200000元、利息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叶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40元,由被告张维友、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70元,原告叶发海负担1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坤:本院受理原告高乾杨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芳、王健、王炜:我委受理的阜阳市颍泉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阜仲字第241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