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志勉、黄开福: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成诉高志勉、黄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翀: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卿、韩移旺诉被告程翀及原告韩霜霜诉被告程翀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869和5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彦诉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义兰:本院受理原告杨朝成诉吕义兰、何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施迎东、陶新成: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张莹莹、施迎东、唐怀亮、陶新成、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马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鑫马物流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款601634.50元及违约金暂计50000元(违约金暂计50000元,其后以601634.5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厚春、贺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蒋厚春、贺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76802.6元及利息、罚息40724.1元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瞿顶洲、王晓芬、王跃: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瞿顶洲、王晓芬、王跃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请求被告一瞿顶洲支付原告代偿款项154840.04元及违约金16645.30元,合计171485.34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时从2017年2月26日计至2017年9月28日共215天,违约金=赔偿金额154840.04元×5元÷10000元×125天=16645.30元);2、判令被告二王晓芬对被告一瞿顶洲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瞿顶洲、王晓芬、王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大根、孙圣绘:本院受理原告骆昌生诉被告吴大根、孙圣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功育诉被告卫晶、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家岗、吴世珍、孙继东、杨骏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诉被告杨家岗、吴世珍、孙继东、杨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大勤: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诉被告黄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道荣: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诉被告汤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家翠、刘平、安徽鑫泓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诉被告丁家翠、刘平、安徽鑫泓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锋:本院受理原告杜勇诉被告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立顿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0万元、利息(以9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7‰,自2015年7月17日计算至2016年7月16日)、利息加罚息(以9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005‰,自2016年7月1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700万元限额内,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立顿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合巢经开区花山路以东、广源大道以北总面积100074.17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巢国用(2014)第298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立顿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生志: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昆诉被告陈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钢材款15905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刚、林宗为:原告聂兵诉被告彭刚、林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聂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6元,财产保全费1144元,合计3940元,由原告聂兵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聂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内,原告聂兵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主文如下:一、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28532元(以8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暂至2017年4月10日),款清息止,一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2、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先喜、苏宝钢:安徽富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善行天下房车旅游俱乐部有限公司、郑梅、何先喜、苏宝钢、徐艳根、李家勇、葛树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思勤: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思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04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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