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员工因工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社保机构支付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没有造成永久性残疾,该员工又在原岗位工作了2年多时间,现在该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企业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读者:何琴
何琴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该员工个人辞职,完全符合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这两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