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海霞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云双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名门大厦8-201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72380,建筑面积:136.27平方米)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合房评估字(2017)SF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530312元,单价为10830元/平方米,装修价值为54508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何云双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名门大厦8-201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72380,建筑面积:136.27平方米)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明虎、项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7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金2600万元,利息3925617.21元(包括利息、罚息),本息共计29925617.21元(以上本息计算至2017年11月14日,次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庐商行(社)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以2600万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处理抵押物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原告有权就其与被告—在《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三按照《保证合同》之约定在债权额限内就上述第1、2、3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定于2018年4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明虎、项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初7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7697423.02元(包括利息、罚息),本息共计57697423.02元(以上本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5日,次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庐商行(社)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以5000万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处理抵押物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原告有权就其与被告—在《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三按照《保证合同》之约定在债权额限内就上述第1、2、3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定于2018年4月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朝科、董云、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68889-4)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绿都嘉园9幢301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55822,建筑面积:99.61平方米)一套、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缤纷南国蝶舞局3幢604室(产权证号:庐049756,建筑面积:142.65平方米)一套的利害关系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胡继文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朝科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绿都嘉园9幢301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55822,建筑面积:99.61平方米)一套、董云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缤纷南国蝶舞局3幢604室(产权证号:庐049756,建筑面积:142.65平方米)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事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评字(2017)AS-2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缤纷南国蝶舞局3幢604室(产权证号:庐049756,建筑面积:142.65平方米)一套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030100元,房产评估总价为2847600元,平层单价为17095元/平方米,阁楼单价为10257元,装修价值为182500元;皖中信评字(2017)AS-2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绿都嘉园9幢301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55822,建筑面积:99.61平方米)一套评估总价为1277500元,房产评估总价为1207800元,单价为12125元,装修评估总价为69700万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两套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正标:本院受理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定远县小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标、定远县小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249412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20元,由被告王正标、定远县小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管德武:本院受理蔡善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管德武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蔡善荣货款86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其斌:本院受理原告金梅、倪良才诉你与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久红、黄翠元:本院受理的原告唐俊梅与被告郑久红、黄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久红、黄翠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俊梅偿还借款本金39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何秀芳、何美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及余姚市宏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启荣:原告朱敬白诉被告汪启荣、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对判决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人芜湖大观园花木有限公司请求:1、依示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改判由一审被告汪启荣向被上诉人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95号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2016)皖0111执1666号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乾海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通达克罗涂复科技有限公司、叶爱武、谭育学、刘淑英、谭育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叶爱武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80元绿地瀛海国际大厦C座1413室、1414室、1415室房产(房产权证合包字第150033237号、第150033238号、第150033239号),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叶爱武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80号绿地瀛海国际大厦C座1413室、1414室、1415室房产(房产权证合包字第150033237号、第150033238号、第150033239号)。
二、变卖价格:2881790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
四、应买方式:公告期内,意向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三十万元整,并于交款之日起十日内联系本院办理相关手续。
五、变卖方式:在公告期内一人报名的,在公告期满后十个工作日需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转至本院账户(未能按时交齐变卖款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在公告期内多人报名的,将由本院组织实施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未竞得房产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六、与本标的相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特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变卖,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庆春:本院受理刘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军申请执行(2017)皖0111民初46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7)皖0111执2115号之二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庆春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家园1-1704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10046280),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于你位于合肥市滨湖家园1-1704室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5.47万元,本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运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玲诉被告王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傅先久、王丽君:本院受理上诉人龚俊与被上诉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傅先久、王丽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国飞、郑其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亮诉被告胡国飞、郑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强、姜黎、杜玉霞、朱和正、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军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你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琦、安徽省容大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省容大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军借款本金181934元并支付利息(以181934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立刚、王庆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冬梅诉被告姚立刚、王庆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聪:本院受理原告夏泽兵诉李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兴论:本院受理原告吕孝保与被告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袁兴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兴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孝保支付工程款65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62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孝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袁兴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77元,由被告袁兴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偶自川:本院受理原告孙荣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讼诉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9939.1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晓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玉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孙世勋诉被告王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章林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天忆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志鹏、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8年4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闫国禧、李俭梅:原告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闫国禧、李俭梅、安徽省企业经营与管理研究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本案原告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对本案民事判决书已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对该上诉状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9099039,票面金额壹拾陆万叁任零肆拾玖元,出票日期2017年9月14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永琢诉被告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永琢租金及材料款14万元及违约金10313元(该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5年7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永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坤:原告宋殿奇诉被告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及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宗元、罗小琳:原告窦昌明与被告王宗元、罗小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确认2013年9月30日原告窦昌明与被告王宗元、罗小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王宗元、罗小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菁: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惠菊与被告李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惠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桐:原告尚军与被告李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80元,由被告李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高宏、许高伍、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思芹与被告许高宏、许高伍、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思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11450元,并从2015年9月9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1191元,合计122641元,付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同玲、张友珍、邵建生、聂颖、张苗苗、严徐、金鑫、黄仙兰、奚新祥、陈惠风、包满意、王开平、权曹云、许凤云、杨星语、高秀云、彭荣飞、张树梅、李亮、马莉: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二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716.6717.6718.6720.6721.6722.6725.6726.6727.6728.6729.6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霍山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相关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寿增:本院受理戴从兵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斌、王雪峰: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米途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848825,票面金额壹拾贰万叁仟伍佰肆拾元,出票日期2017年6月28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米途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米途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2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米途安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848600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6月22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润起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2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功霞、张杰诗:本院受理了原告王功群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汤亚飙: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夏冠清与汤亚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邢明贵、曹佩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振与被告邢明贵、曹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史振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6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360元,支付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2472元(按照6%的年利率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后续利息损失继续计算至款清时止);2、邢明贵与曹佩红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8000元、交通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广宇:本院受理的原告邵荣华与被告钱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荣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所借原告款项2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18日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合计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广宇:本院受理的宋爱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爱平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鹤林、张晓娜、常正岩、闻才安、曾道芬、陈辉、房阳丽、汤多平、李燕珍、易红兵、宋祖莲、丁现军、邵多玉、乔石光、姚文杰、仇红林、万道虎、段瑞、樊刚、戴书怀、杨棣、胡庆芝、王大清、李少芬、王杰、吕祥、王梅、李兰英、张茂新、朱汉武、徐家应、邵毅先、杨秀英、尹良林、陈德秀、余文彬、薛丽、王剑、余秀兰、张士永、崔翠红、杨守田、余井苹、卢庆成、孔维平、张茂新、钱立兵、吴金霞、陈丽、刘学永、许德芬、梁发根、钱峰、吴千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6、217、218、219、220、221、222、233、234、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1、361、362、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60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焰祥、陈乾钱:本院受理原告王茹与被告李尽、何强、胡焰祥、陈乾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尽、何强、胡焰祥三被告履行承诺立即代陈乾钱归还借款7.6万元及利息973元;2、李尽、何强、胡焰祥三被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以7.6万元本金为基数,每日按约定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还清欠款止或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至还清欠款止;3、李尽、何强、胡焰祥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损失5242元;4、四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白雪: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与被告徐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按月利1%自2015年5月25日起支付利息,暂算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8400元(以后款清息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忠东:本院受理原告费祥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自借款之日2015年8月29日起至起诉日利息损失8418.7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本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新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继伏、杨继忠:本院受理原告刘传勇诉被告杨继伏、杨继忠、杨继海、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世锋: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诉被告许世锋、金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祖锣、朱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亿航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安徽亿航油品销售有限公司递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安徽亿航油品销售有限公司递交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飞、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冰、王曙光、王少尤:本院受理原告杜坤诉被告陈飞、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择智能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冰、王曙光、王少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才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维华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才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86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货款686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清息止);二、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强:本院受理刘元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86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太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光军:本院受理原告马良英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后军:本院受理原告汪桂娇诉被告吴后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吴思怡由被告方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和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朋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朋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东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勤康、薛玉芝: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与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勤康、薛玉芝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5586.61元、利息4828.23元、违约金50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2月8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孙勤康应给付的款项对车牌号为皖L64125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孙勤康应给付的债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后可向孙勤康、薛玉芝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运行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孙勤康、薛玉芝、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告袁孝清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袁孝清各项租赁费用241820元。案件受理费4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30元由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姚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制作的(2017)皖010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皖0102民初4017号之一补正裁定书。依法作出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583000元;二、被告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息(以本息558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四、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五河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宝路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姚山、叶振云对被告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五河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宝路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姚山、叶振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皖商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358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380元,由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五河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双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北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宝路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姚山、叶振云连带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县杨滩乡陈侯村遗失广德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证号:皖广林证字(2009)第101668号,该林业产权证属于广德县杨滩乡陈侯村集体所有,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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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